物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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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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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一、物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物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

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

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

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不动产所有权,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

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些不同的权利是集合在一起的。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登记时,只需要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则不单独登记。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必须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

在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权利时,必须将此三者视为一体,不得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他权利;

他人在受让区分所有权时,亦即必须同时取得结为一体的三项权利。

同时,在同一栋建筑物上,不能既设定区分所有权,又设定一般所有权。

要设定区分所有权,必须将整栋建筑物都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设定相应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持分权,否则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上将发生混乱。

建筑物方面的区分所有权在我们国家范围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实际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的,而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内容的复杂性。

除此之外还具有集合性和主导性,这些特征已经决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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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所有权,相邻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对其内涵在此不作阐述。应予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概念在特定场合下出现选择适用的问题,即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专有部分之间或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彼此邻近形成相邻关系时,业主应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相邻权来维护自身权益。一所有权 1.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打个比方就是你家卧室以内的空间你有所有权,别人是不能对其有任何非法要求的。二相邻权概念: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通风采光权等派生出来的权利。打个比方说,你楼上的要用水,必须从你家厨房过一个水管,那你家楼上的邻居就有权在你家厨房铺自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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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家邻居最近在修房子,但是他把墙都砌到我家地里了,还占用了我家进屋的路,我想咨询一下这属于侵犯了我什么权利?有人说是建筑物,有人说是构筑物,这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
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等。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 在许多时候,建筑物是和构筑物相对而言的,尽管有时也混指。同样是固定人造物,建筑物一词侧重于其具备的审美形象或者围合了可使用的空间,即强调其相对直接地被人观赏或进入活动。构筑物则偏指其它为了满足某种使用需求、相对间接地为人服务的固定人造物,比如拦水的堤坝。
我在小区里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法律上有什么要求吗?
[律师回复]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这个可以参考《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
①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②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③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案例:甲有一套三室的住房,和乙是邻居,甲在装修房屋时,请工人在和乙共用的墙壁上掏了一个高2米,宽1.5米的壁橱,乙不知情,后来乙在挪动家具时不小心碰到了这面共用的墙壁,没想到,墙壁竟然塌了,并砸伤了乙,经过仔细察看,是甲装修时把墙壁掏的过深了,只剩下很薄的一层,所以乙轻微碰撞就使墙塌了,于是,乙要求甲将墙壁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而甲认为墙壁是他房子的一部分,他已经出钱买了房子,就有权掏墙壁,而且甲还说是因乙自己的碰撞导致墙壁塌的,后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者房屋共有的墙壁到底归谁所有和谁有权使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和乙的房屋毗连,共用一墙壁,此墙壁应该属于部分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双方对墙壁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修复墙壁和赔偿乙的损害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共有所有权《物权法》第7
3、7
4、79条明确规定以下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④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依照《物权法》78~83条的规定:
①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两个组织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内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事物上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方式:可以由业主自住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受托管理人受业主的监督。
③管理规则:重要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筹集、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④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⑤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① 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也未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非业主。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小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一同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② 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当然,经全体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用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用权,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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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结合而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区分所有是现代住宅商品化的结果,使一幢大楼内部的所有权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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