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拆迁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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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和拆迁的主体是国家,这也就意味着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对于土地进行征收的。但是为了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拆迁吗?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拆迁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拆迁的主体。村委员并不是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拆迁等相关的问题,那么按照法律方面的规定必然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的,当然了,拆迁的主体只能够是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能够成为拆迁的主体的。因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是有权利对农村的土地来进行一定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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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本起纠纷中,由于张某与陈某系同镇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两人不属于同一乡镇,而宅基地房屋拆迁,那么补偿款应当在扣除购房人的房屋款后,并且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之后,一般可考虑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约7:3的比例享受上海市政府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持有上海农业户口的居民纷纷疑问,登记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如何解决当然,《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将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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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本起纠纷中,由于张某与陈某系同镇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两人不属于同一乡镇,而宅基地房屋拆迁,那么补偿款应当在扣除购房人的房屋款后,并且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之后,一般可考虑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约7:3的比例享受上海市政府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持有上海农业户口的居民纷纷疑问,登记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如何解决当然,《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将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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