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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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的借款合同定义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有什么规定

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人提供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比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贷款人确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资金等。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民法典的借款合同定义是什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按照规定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如果贷款人的条件达不到标准的话一般是不可以去借款的,所以说去申请贷款的时候还需要注意自身是否满足相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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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经济交易中,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成为很多经营者从事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有的经营者租赁信誉较好的柜台或者场地,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故意不使用自己的名称和标记,甚至直接使用出租者的名称或标记,使消费者误认为出租人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影响消费者的正确判断和选择。因此,本条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进行经营的,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我国一些法规规章对网络交易的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作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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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提供的病历不真实不完整,视为举证不能?那么患者的损害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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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中,病历是关键证据。患者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委托鉴定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历材料进行质证。患者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提出的异议,负有答辩和解释的义务。人民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方可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医疗机构主张病历的涂改、添补部分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当对涂改、添补部分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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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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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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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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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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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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