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租售同权可以出售个人部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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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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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但需先满足条件才可进行买卖,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的规定: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

一、共有产权住房租售同权可以出售个人部分吗

可以,但需先满足条件才可进行买卖,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的规定:

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

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一般来说,共有产权房就是指政府与购房人各自持有一定比例的产权,然后整个房子的使用权政府会暂时让与给自住的购房者。

购房者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待房屋满5年后才能上市,另外,政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1、购买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2、购买共有产权房满5年的若是购买满5年的,可向原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代持机构优先购买,在这里有两个选择:

一是若代持机构行使优先权的话,继续作为共有产权售卖。

二是若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话,那么购房者就要发布转让信息。

在购房者发布共有产权房转让信息处,也有两个选择:

一是若购房者是单独转让产权份额的话,那么转让的对象一定要是其他符合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且转让对象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二是若购房者和代持机构共同转让产权的,那么就必须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家庭转让房屋。

二、下列4类人不能购买“共有产权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共有产权房是除了房屋以外的另一种房产,共有产权房,在租售以及相关买卖过程当中,也会办理房产过户,过户的阶段也会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还要持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且会涉及到变更手续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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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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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和租售同权对房价有什么影响?
1、对于房价而言,“租售同权”无疑将对整体房价形成一定的压力,特别是因“学区房”虚涨的部分存在一定的回落风险。2、“租售同权”和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发展,将可能对房租形成较大的上涨压力。3、住房自有率的下降,伴随着房租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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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还能续租吗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 (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还能续租吗?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 (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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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租售同权户籍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住建部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广州、深圳、南京等12个城市成为首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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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可否继续续租?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 (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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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房屋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否续租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 (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能否续租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 (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包含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包含什么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
一、
二、
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申请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五)终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六)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
(二)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四)没有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需核查是否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条件的,出具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
(五)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出具对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对应的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七)终审符合对应条件的,纳入对应的轮候数据库;终审不符合对应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八)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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