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突然被告知要征收,但征地不合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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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不合理的话,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政府进行举报,如果政府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直接到省级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如果被征收土地的人遇到征地赔偿款分配不合理或者是不合法的问题,可以直接搜集相关的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突然被告知要征收,但征地不合理怎么办

一、土地突然被告知要征收,但征地不合理怎么办

政府征地不合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1.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资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者。

2.安置补助费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后,国家为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获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而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生长在被征用土地上的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农作物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从而造成损失。

4.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各类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树木的补偿费或砍伐费。

5.其他补偿费是指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即因征地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造成其他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三、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呢

1.货币补偿

补偿是主要方法。原因如下: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一次性完成,不会出现延长过渡期等后续问题,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无法及时回迁;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段限制。三是避免拆迁当事人因安置房质量差而产生矛盾; 第四,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路,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交易所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自建或自购的产权房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即异地或同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拥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均可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但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除外。

差价结算基于等价交换原则,本质上是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交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结算,多退少补。相当于先按照房屋评估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再按照市场价购买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人认为此次征收土地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可以直接到县级政府进行举报的,如果县级政府不能解决问题,可以直接到省级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如果遇到赔偿款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就此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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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20〕47号、湘政办函〔2020〕159号、娄政发〔2020〕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
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20〕47号、娄政发〔2020〕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20〕3号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20〕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20〕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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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您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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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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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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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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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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