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在本区内有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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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搬迁在本区内员工不一定有补偿,公司在本市内搬迁的,如果劳动者没有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没有补偿。一般情况下合理的同城搬迁,对员工生活通勤影响不大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搬迁在本区内有补偿吗?

一、公司搬迁在本区内有补偿吗?

1、公司搬迁在本区内员工不一定有补偿。

(1)一般情况下合理的同城搬迁,对员工生活通勤影响不大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的问题。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3)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但距离稍远的,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4)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对于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工作地点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2、公司搬迁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上班地址的情形,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的,单位可能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工厂搬迁到外省工人有赔偿吗?

1、工厂搬迁到外省工人没有赔偿,工人最多可以获得补偿金。

一般工厂搬迁工人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工厂搬迁变更工作地点,如果员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企业搬迁员工补偿,员工不一定可以获得补偿。

(1)单位搬迁异地,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地址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单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才可以,否则单位属于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需要给赔偿。

(2)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

公司不管是在省内搬迁,还是搬迁到异省,都有可能会需要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金。遇到单位搬迁的情形,职员若是选择从单位离职,那么在离职的时候,可以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自己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若是可以获得补偿,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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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开发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 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范围:北至虎头桥路,南至汉江河堤;东起兴元路、天汉大道,东北至南一环,西至汉江河堤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市政府授权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征地公告的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拆迁人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对滨江新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协调、环境保障工作。市城建规划、城建管理、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地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本办法所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赔偿费等费用。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征地费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交出土地。
  第九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应维持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 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十二条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标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也可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以拆迁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
  拆迁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安置
  
(一)对村民拆迁安置房屋是指由市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修建的安置小区房屋,安置房屋权属为全部产权。西新街以北被拆迁人安置小区为“滨江新家园”,西新街以南被拆迁人安置小区为“滨水花苑”。
  
(二)对被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在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前述条件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村组与村民另有约定的除外);
  2.征地拆迁区域中户籍暂转出的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羁押人员。
  
(三)对于在册户籍人口并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村民,人均安置房屋面积为60㎡。
  
(四)村民安置房屋价格900元/㎡。被拆迁人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与安置房屋价格结算差价。
  被拆迁人以户(产权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屋,面积按照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建设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2250元/㎡结算,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3600元/㎡结算。
  综合成本价由工程建安成本(含配套设施费用)和税费构成。
  
(五)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户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购买、修建的住宅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在安置。
  
(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城镇居民的,其房屋使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对其房屋依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住房的确困难的,每户安置100㎡的住房,按综合成本价2250元/㎡(含税费)的价格结算。
  
(七)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村民,其配偶、子女为城镇居民,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且无其他自有住房,可参照村民安置标准给予60㎡的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2250元/㎡结算。
  
(八)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对应安置房屋面积可以选择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放弃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2000元/㎡给予补贴。
  
(九)安置房屋的楼层、户型的确定,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搭配。
  
(十)拆迁人给被拆迁人500元/人搬迁补助费,一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十一)征地拆迁人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每人240元/月计发临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过渡费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被拆迁人后三个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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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征地拆迁人可给予被拆迁人每户10000元拆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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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安置房屋应按规定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由个人、村组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村民大会决定,村组承担部分从土地收益中支付。
  (十六)安置小区建成后,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原村委会指导被安置村民代表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
  (十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时,被拆迁村民实际安置房屋价格超过应安置房屋价格的差额部分,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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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房屋权属、面积不明确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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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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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土地征收后被征地人已无土地可耕种的,由汉台区政府依法撤销原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市、区公安部门以公告发布之日在册户籍为依据,对原村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负责办理转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原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后,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理方案。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含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原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地后的失地村民应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费用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政府按规定比例承担。征地人在征地时应将养老保险费列入土地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养老基金存入汉台区社保专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不足的部分,由汉台区政府从该片区土地出让金提取的基金中支付,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做好应就业人员培训。对征地后原村民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为其提供一个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征地人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按征地面积5%预留建设用地(村民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不再预留5%的集体预留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经营设施,其收益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在各项目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凡符合安置条件且享受村组集体资产分配权的村民,每人可以12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再购买40平方米的安置房,用于养老实物补贴。超出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一律不享受。
  第二十八条 征地人按被征地村民人均6平方米的标准,统一修建经营性用房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其收益用于原村民的生活来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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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征地拆迁活动。对违规征地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人以及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土地征用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在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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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
2. 患病、负伤;
3.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 失业;
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何,最好是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争取你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根据你的工资和你工作年限来判断,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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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  
2.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3.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工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
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
第二次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合计_________元  
(3)
第三次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支付工程总造价40%合计_________元  
(4)
第四次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10%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电话:  乙方(签章):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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