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屋两次赠与,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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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房屋两次赠与,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2007年8月,冯师傅将自己的捷达牌出租车租给史师傅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二年,租金8万元,分两次付清。

合同由双方签字生效时首付4万元,满一年后再付余款4万元,租期内车辆的各种费用由史师傅负担,合同期满后出租方收回轿车,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履行了承诺的义务,合同进入正常履行阶段。

2008年7月,冯师傅因家中老人重病急需用钱。

未经同史师傅商量就将车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蒋师傅,蒋师傅因急需用车,付款后便逼冯师傅交车,冯师傅要求史师傅退还车子,并解除租赁合同,史师傅以合同期限未满为由坚持不退还车子,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至租期届满,经多次交涉未果,来所咨询。

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这是一件涉及财产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财产租赁合同是典型的转移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依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第三人对此权利都不得侵害。

当第三人的行为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时,承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排除妨碍,或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并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就是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原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承租权仍然合法有效。

而且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取代了出让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地位,其仍然要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本案中,冯师傅与史师傅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租期未满,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因此,冯师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也无权收回车辆。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冯师傅与蒋师傅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原租赁合同的解除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在买卖合同生效后,蒋师傅就取代了冯师傅的出租人地位,并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也无权收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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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某某、郑某将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的赠与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本案中,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如此,在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分两笔存人银行后,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郑某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虽然郑某某在前期并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但后来其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应当视为郑某某以积极的行为促使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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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房屋赠与合同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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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如果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须得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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