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房能出售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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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房不一定能出售,若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拆迁房可以买卖。公民、单位若是想要购买安置房,可以通过询问等方式,判断对方是否已经给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办理了房产证。
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房能出售吗?

一、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房能出售吗?

1、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房不一定能出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刚开始获得安置房的时候不能办理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有很多,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调查清楚房屋征收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该房屋拆迁前具备合法的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的办理,但是只要有征收协议书,虽然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3、安置房的类型

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二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所所有。那么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因此一部分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

拆迁安置房买卖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判断房屋是否有房产证、检查房屋质量等,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情形,则需要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经过核实,发现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有产权证、拆迁协议书,那么也可以购买安置房。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

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署房屋认购书时,被拆迁人还要认真仔细的看好认购书中关于房屋验收、房屋质量以及发生上述问题时的解决途径等各项条款。如果没有的话,被拆迁人要及时地要求拆迁人在合同中增加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只有白纸黑字写明确了,日后维权的时候才有保障。

对于有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求的公民来说,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需要先判断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房屋的出卖方是否有房产证,对于房屋不合格、或者是没有房产证的情形,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纠纷,可以选择不购买此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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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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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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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另外,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
二、补偿方案的选择
1.土地置换如果你仅仅选择了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你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2.土地加房屋安置如果你选择了土地加房屋安置,至于停产停业损失,仅仅可以获得一定时间段的补偿。因为您选择了土地或者房屋置换,那您的停产停业时间就能够确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半年,那你获得也只能是一定时间段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1.按照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由区一级或区一级以上的政府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要能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就可以计算出停产停业损失。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简单,但是实践中使用起来很容易产生纠纷,纠纷的矛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生产经营面积。比如,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楼算不算生产经营面积呢?此外,工厂的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其实这些都是我们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拆迁方经常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硬化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算不算是企业在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呢?如此种种,企业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在北京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500-1500元,但实际上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各个企业的自身盈利情况不同,通过适当的维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可以突破这个标准的。具体而言有如下标准:
1.按照企业纳税的情况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2.按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3.按营业收入、利润
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纳税情况或者营业执照等营业注册信息中的营业面积具体而言,有些地方是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另外,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我们的营业注册和营业年检在这方面往往是很疏漏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数字)。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仓库难道不属于经营的场所吗?完全属于。但是拆迁方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补偿标准和方法差异很大,《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对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引进评估机制各方基本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比如:评估机构是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还是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损失补偿标准是按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效益测算还是按照同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测算,等等。
三、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问题
1.房地产估价的范围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由此可见,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也是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范围。事实已说明,在征收补偿中,由于房地产量大价高,绝大多数的补偿都是对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征收补偿评估是以房地产为主的评估。因此,征收补偿中作为附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是有法理依据的。
2.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能力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还没有哪个评估专业对停产停业损失出台专门的评估技术规范,各地政府对此项损失的补偿也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具体如何操作对任何一个评估专业来说都是新命题,不存在哪个专业已经走在前面的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遇政府拆迁,承租方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哪些无效,  
1、拆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对外作出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其上级法人承担。不论该分支机构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均应将其上级法人列为诉讼主体。因其上级法人具有拆迁资质,故该类合同应属有效。  接受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的委托而签订合同的受委托人,不论是否具有拆迁资质,只要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由于委托人具有拆迁资质,该类合同有效。  受委托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应当有效,即使受委托人不具备拆迁资质也应有效。  
2、被拆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拆迁人与其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鉴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内容相对复杂,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处分权,该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  一是代理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二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  
4、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作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效力问题。  在通过合法买卖、继承、离婚、赠与等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人,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的情形下,对其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进行审查时,应告知当事人追加登记的产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第三人不主张权利或者其主张权利不成立的,则实际使用人作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  
5、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如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该合同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应认定无效。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在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之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如果双方是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该合同有效。如果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该合同效力待定,即承租人事后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接受其安置的合同有效,承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接受其他安置条件的合同无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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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获得的回迁房有公摊吗
回迁房也是有公摊面积的,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文件当中,拆迁实物进行补偿的时候,返迁房屋面积是包含公摊的。不过,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和开发商针对公摊的问题也可以进行协商的,最终领取的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是包括公摊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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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外来人常住人口应该怎么获得拆迁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外来人常住人口应该怎么获得拆迁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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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时户主户口不在村里,能否得到拆迁有关补偿?
[律师回复]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离婚未分割房屋,上诉期间获拆迁补偿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未分割房屋,上诉期间获拆迁补偿如何处理
离婚与房屋拆迁补偿都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我们简单地把离婚时的房屋产权状况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房屋产权归一方婚前所有,一种是房屋产权归夫妻共有。并且,我们简单地把离婚过程限定在拆迁期限或户口冻结期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婚前所有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方无权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以,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该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所有。
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还有,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谋,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表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中,有可能存在关拆迁补偿面积大于原购置的房屋面积的情况,多出来的就是扩建部分。依据司法解释,扩建部分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处理,这与前面我们所说的增值部分是不同的。
享有产权一方要给对方一定补偿
以上我们所说的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如果实践中以房屋形式进行补偿,我认为应按照同样思路来理解。如果存在着增值、扩建部分,应将无房屋产权一方应得份额分给该方。
应当注意的是,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享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一方将得到补偿房屋产权,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我认为可以比照这一条款,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适当居住拆迁补偿房屋或得到对方一次性的适当经济帮助。
目前,国家对于离婚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房改房屋分割、拆迁补偿分割等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说来容易,但真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将会涉及到举证、评估等问题,相信还是有一些困难的。所以,切合实际的立法已为社会非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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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需要先获得拆迁许可证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拆迁房屋需要先获得拆迁许可证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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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离婚未分割房屋,上诉期间获拆迁补偿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未分割房屋,上诉期间获拆迁补偿如何处理
离婚与房屋拆迁补偿都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我们简单地把离婚时的房屋产权状况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房屋产权归一方婚前所有,一种是房屋产权归夫妻共有。并且,我们简单地把离婚过程限定在拆迁期限或户口冻结期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婚前所有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方无权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以,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该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所有。
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还有,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谋,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表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中,有可能存在关拆迁补偿面积大于原购置的房屋面积的情况,多出来的就是扩建部分。依据司法解释,扩建部分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处理,这与前面我们所说的增值部分是不同的。
享有产权一方要给对方一定补偿
以上我们所说的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如果实践中以房屋形式进行补偿,我认为应按照同样思路来理解。如果存在着增值、扩建部分,应将无房屋产权一方应得份额分给该方。
应当注意的是,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享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一方将得到补偿房屋产权,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我认为可以比照这一条款,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适当居住拆迁补偿房屋或得到对方一次性的适当经济帮助。
目前,国家对于离婚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房改房屋分割、拆迁补偿分割等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说来容易,但真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将会涉及到举证、评估等问题,相信还是有一些困难的。所以,切合实际的立法已为社会非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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