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行政复议主要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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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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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行政复议主要性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行政复议主要性质

一、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

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处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主要性质

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按照规定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机关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感到不服的话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行政复议主要性质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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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东台市律师铜山区律师南溪区律师溧阳市律师萧县律师资中县律师顺庆区律师新沂市律师当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出现纠纷并且无法解决时,不少当事人都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呢劳动仲裁的效力又有多大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吧。
一、劳动仲裁的性质
1、性质内容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条件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二、劳动仲裁性质的优越性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
1、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仲裁性质的特征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1、申请程序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机构设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3、裁决效力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通过上文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的描述,相信大家对于劳动仲裁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生活中,当您和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无法解决时,您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才能提讼。换句话说,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仲裁前置。另外,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当企业拒绝执行裁决结果时,您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山东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5、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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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要性质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行政复议主要性质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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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性质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性质是怎样的
行政裁决是指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裁决特征折射出征地裁决的属性和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征地裁决主体是批准征地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征地裁决解决的是征地补偿费用纠纷。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征地裁决一般是被征地人认为补偿安置不足而申请通过裁决给出合理补偿。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征地裁决是批准征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判,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6、在解决纠纷上具有非终局性。我国法律未赋予的行政裁决为最终裁决的权力,而仅赋予一种初裁权力,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性质是怎样的
行政裁决是指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裁决特征折射出征地裁决的属性和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征地裁决主体是批准征地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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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征地裁决是批准征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判,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6、在解决纠纷上具有非终局性。我国法律未赋予的行政裁决为最终裁决的权力,而仅赋予一种初裁权力,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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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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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争议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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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争议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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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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