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建筑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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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非住宅建筑城市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百万元的补偿金。通常来说,非住宅类型的房屋被拆迁,拆迁方需要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也需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非住宅建筑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住宅建筑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非住宅建筑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百万元的补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二、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政府,需要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吗?

1、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政府,需要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被拆迁方通常都是可以获得补偿金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三、有民事诉讼的房屋能强制拆迁吗?

1、有民事诉讼的房屋能强制拆迁,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实施强制拆迁限位杆以后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服的或者对人民政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诉讼期间,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如期开工。已经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先执行行政裁决或者拆迁决定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定的执行。依据行政裁决或拆迁决定,进行强制拆迁后,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裁决或者拆迁决定错误,由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赔偿。

不管是住宅类型的房屋,还是其他类型的房屋,都是有可能会被拆迁的。当然被拆迁房屋的类型不同,最终可能会获得的补偿数额也可能会存在差异。如果对非住宅建筑城市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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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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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随时可以强行拆除,不存在时间问题的。 二、违章建筑的内容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三、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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