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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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内容是什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目前关于土地转让方面的一些事项,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达成一致的话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关于合同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是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

但是如果要诉讼解决的,需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对于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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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土地买卖纠纷的追诉期限,适用一般民事行为的诉讼期限,为3年。
诉讼时效为2年的情形:
1、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7、《劳动法》单位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和相关书面资料期间为2年。
8、《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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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就是三年的时间,当然了,如果说存在着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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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关于土地转让我想请问一下,什么样的土地转让无效?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呢?
[律师回复]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
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如果起诉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土地转让未经批准,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有效吗 无效。划拨土地转让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无效。 国有划拨土地怎么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2、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3、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6、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二条)。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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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转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内容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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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经常存在以下情形:
1.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
2.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转让方就同一块土地与多个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在这几种情形下,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应如何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又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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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理论及具体条文,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是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的理论分析和对法律的解释,但却不同意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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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是农村,现在家里有很多闲置土地,我想问一下农村土地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合法吗?农村土地转让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土地转让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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