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应当知道的,小产权知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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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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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购房人应当知道的,小产权知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购房人应当知道的,小产权知识

网民咨询:

小产权房有没有房产证?能否进行销售和销售?交易后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没有法律保护。就法律而言,交易是不允许的,买卖并无法律效力。买完后,如果发生纠纷,调解不成,就没有法律保障。即使小产权房买了,也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过户。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没有效力,而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无需进行公证备案,购房者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小产房具有两种性质:一种是集体建设用土地建造的房屋,即“宅基地”所建,仅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人,外村的农民不得购买;另一种是非法建造,用于集体企业或占用耕地的房屋。

律师分析:

“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他们的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政府所发的所谓小产权房,其实并无真实产权。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办理商品房备案。所谓产权证也并非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既非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

一、法律风险

由于乡财产权房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使农村产权房在农村流通和转让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因为农村产权房仅具有一般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有一般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因此它并不具有一般商品房的性质。关于商品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房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无效,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农村产权房的案件,购房者的权益难以维护。因为买地产权房的合同无效,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

二、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建乡地产房,买房人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房款之后,如果有关部门对乡产权房进行改造,有可能导致项目停建,甚至被迫拆除。如果买房之后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农村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买受人不是合法的产权人,因此他们不能获得对产权人的补偿。

其三,对乡产权住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制,开发建设的规制同样存在缺陷。

但是,农村产权住房的开发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的大量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身的力量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他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开发商的资质不能保证,房屋质量和售后质保期很难保证。

四、未被法律认可和保护,未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能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购房人应当知道的,小产权知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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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申请工伤判定应当知道的法律知识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工伤判定应当知道的法律知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律师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四)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时效(期间)的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律师提示: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287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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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或者购买锂电池的过程中是否也需要签订合同?有没有人愿意提供一份锂电池购销合同的范文?
[律师回复] 锂电池购销合同包括以下几点:
一、全款提货
二、付款方式:乙方支付货款总额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作为定金,定金到达方帐采购生产(或凭汇款传真件),甲方第二日起开始安排生产,产品采购生产加工完毕,乙方付清余款470000.00(肆拾柒万元整)后,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
三、质量要求: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样品以及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如收到的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一面要妥善保管好产品,一方面要在四天内书面异议。如乙方 未在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以传真件为准),则视为所交货品合格。
四、交货期:5天(定金到达甲方帐面起开始生产,按合同清单发货。由于乙方定金未到而延迟发货,甲方不负责任责任)。
五、售后服务: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内免费维修及更换。
六、此价格不含税、含送货费用。
七、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和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东莞分会仲裁解决,该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此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深圳能王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你好,认识的朋友他的公司因为竞争经济受损,他想知道对于不正当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有关内容,
[律师回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朋友之前是在深圳工作的,同时他也是一位插画家,有时候会把自己的作品上传交际网,所以想知道的是知识产权上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有关知识产权上的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请参考上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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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应当知道的法律知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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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一个表弟做了一项发明,但是专利成果被别人抢走了,由于他还小,就问问想知道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知识产权法原则:
(1)智力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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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们应当知道的下列四点知识
一、保证养殖场没有法律上的瑕疵。在养殖场设立时,应当尽可能办理完备法律手续,不为将来拆迁时埋下隐患。二、补偿要求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之上,不要漫天要价。三、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为后期维权留下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积极进行合理的利益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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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前段时间的一个同事,打电话问我关于硅矿石购销合同怎么写,那么我想向有关人士咨询下,谢谢!
[律师回复] 硅矿开采合同书??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采矿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露天开采?
工程地址:平顺县虹梯关乡龙柏庵村?施工范围:开采爆破;装车、运输;?
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开工通知书为准)?第二条?承包条件和单价:?
1、硅矿石开采最大颗粒不能超过90公分,运距?公里内,每立方承包单价为?元,运距超出另算。?
2、该单价包括乙方自购辅助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爆破材料费、器具、燃料费、机械修理费、规费以及矿石装车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运费,不包括税费(个人所得税除外)。?
3、乙方给甲方交施工安全保证金贰佰万元,乙方签合同时预交施工安全保证金?万元,其余保证金在工程款中逐月扣回,工程结束时,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4、剥离山皮土层按实方计算,1米以内每方6元,厚度超出1米之外,每立方米加2元。杂石层根据实际另定价格。?
5、油料由甲方供应,每公升单价低于市场价0.2元。?
6、条件成熟后,进行地下开采,地下开采单价和相关事宜再议。?第三条?结算、付款方法?
1、工程量按月结算,当月25日前报账,次月10日之前核算并全部支付乙方工程款。?
2、油料、爆破品费用,月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施工安全保证金每次结算时按工程款的百分之二十扣回,直至扣足二百万元为止。?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乙方有较好的施工条件,施工前达到三通(路通、电通、水通)。甲方要求业主向乙方提供所有矿山开采的有效合法手续,确保该矿按时开工。?
2、甲方要求业主提供爆破品存放库房。?
3、一切火药物品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能超过民爆公司价格。?
4、甲方按照业主的生产指标及时部置乙方实施施工。?
5、把好安全关,全天侯指导检查乙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甲方做好施工中的各方面协商工作,做好与业主乙方的相互配合,互相协调,以及配合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给矿石开采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现场,编制施工计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制度。?
2、乙方必须服务甲方正确调动、指挥,密切配合统一管理。?
3、乙方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爆破人员、安全人员要持证上岗。?
4、乙方开工五日之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设备,办理有关保险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本开采区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伤亡及施工设备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如遇不可抗拒的天灾事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施工现场要设置各种安全标识、标牌、警戒线。检查爆后结果,实施爆破时所有施工人员

和机械必须撤离到指定安全位置。?
7、乙方进场经甲方和业主检查乙方人员、机械合格符合各项条件方可实施开工。施工中积极主动配合甲方、政府、业主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8、乙方所有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治安管理条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第五条?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答复解决,双方都不能以各种理由刁难对方。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撕毁合同。否则,要向另一方作出赔偿。?
2、若履行合同同时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协商。双方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第三方解调,解决争议,达成共识。?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在合同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定合同的权利。?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和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如:村民滋扰、火工品供应不足等)等超过三日,甲方和业主向乙方赔付误工费,按国家标准赔偿损失(挖掘机1400元/天,运输车辆600元/天,装载机600元/天)。?
2、按预期开不了工的情况下,甲方和业主按国家合同法赔偿乙方损失。
3、施工期间,如与农民纠纷,甲方出面协调。如无法协调,机械无法撤离,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业主和甲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日??期:?年?
?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期:?年?日月?日月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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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朋友开了一家超市,他每天早上都要去采购。所以他想咨询一下有关政府采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获取业务过程中,不得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等情况,不得单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高低作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不得选择其代理本单位采购事宜。关于你所问的政府采购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是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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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登记原告应当知道的法律知识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划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平等前提下有优先购买权。2、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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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知识产权方面受到了不正当竞争的打压,请问有谁知道一般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种类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以上就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种类的具体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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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请问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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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生产了一种食品,我么有自己的包装,最近我发现另一家公司也出现了和我们相似的包装的产品。我觉得他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有谁知道吗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有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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