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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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属于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对于拆迁的补偿不满意,与拆迁主管部门发生了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的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

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如何提起拆迁补偿诉讼

1、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2、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三、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哪些

1、实际补偿标准及范围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存在差距

目前各地都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定了补偿规定,一般是按被征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一定幅度的倍数,房屋安置补偿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因为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在实际执行中,征收人可能考虑整体征收费用,出于降低成本,不一定是按最高标准倍数予以补偿,土地上的房屋考虑折旧等因素,补偿标准可能大大低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被征收人不服即出现争议。

2、政府机关工作失误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其产生纠纷并导致行政诉讼,往往就有因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认真负责,如上述案例1,因核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时未严格审查核实,导致“一地两证”极不严肃的被动情况,最终因争夺征收补偿引起行政诉讼。

3、执法方式不当

一些征收拆迁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和工作耐心,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在拆迁工作中,甚至雇佣一些社会无业人员,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夜间突击拆迁等手段,违法强征强拆,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形成对峙局面。

4、后续安置补偿工作不妥当

安置补偿的后续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行政诉讼的一个原因;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计划将被拆迁人安置进城或统一集中安置到固定地点的安置房,农民随即让出土地、迁出房屋,但在约定交付期限到期后,补偿款未足额到位、安置地点或安置房迟迟无法落实,形成后续工作无人问津的局面,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处于无法安定生活的状态;或者是虽然提供了安置房,但安置房地点有变或存在质量问题而令被拆迁人不满意,被拆迁人感觉被欺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而将政府诉至法院。

本文整理了与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有关的内容供参考,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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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
1、征收的法律依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第 8条至第 13条中其中第 8条规定了可以实施征收的情形, 总的原则是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 第 9条规定了征收相关 建设的要求,即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如果不符合或者没有这些规划则征收 决定不合法。第 10条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依 据和条件,必须符合,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公平补偿。只有制定出符 合规定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日后才能作出 征收决定。第 11条规定了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的条件一是要纳入当地的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是多数人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 时, 地方政府应该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 行讨论和修改。第 12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征收补偿决定的在程 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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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的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 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第 26条第 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 偿决定不, 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选择行政复议的,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 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 确定的
最后期限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第 28条规定, 行政复议要对行政 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具体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 证据; 适用的法律依据;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 也就是说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是否符合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 8条至第 13条关于征收的规定和第 17条至第 26条规定的补偿决定的全部内容。另外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上述第九条规定的 相关文件的内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条的规 定申请公开有关房屋征收和征收补偿的相关文件。
2、行政诉讼。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 12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第 46条规 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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