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能风险代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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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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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纠纷能风险代理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劳动纠纷能风险代理吗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不能风险代理。除此之外,以下案件也不得风险代理: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胜诉后委托人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

2、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请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4、其他。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应当出具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劳动纠纷能风险代理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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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问题解答如下, 为有效解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明晰合同内容,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发挥其专业特长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让委托人理性签订合同委托人亦应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加强诚信意识,使此类纠纷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进行风险代理时,应当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三,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调解作用。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此类纠纷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当事人对律师在诉讼代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向律协投诉,由律协的纪律委员会对律师执业时是否违规进行调查,存在过错的给予行业处分。另一方面,当事人和律师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委托代理不满,都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促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诉累,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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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避免按揭贷款纠纷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避免按揭贷款纠纷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按揭贷款纠纷风险
1、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
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规定的还款额。
3、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
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贷款客户可向银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4、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
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怎样避免按揭买房的风险
按揭买房时还需防范开发商没有出具首付款发票的风险。因为,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前提是需要购买人已经交纳达到规定限额的首付款,而交纳的唯一凭证就是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如果没有发票,是不可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这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因为开发商也希望资金早些回笼投入下一个项目,因此,只要不是意外情况都会顺利拿到首付款发票的。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开发商的楼盘是否达到“封顶”的条件。因为银行办理“按揭”时,对开发商楼盘的工程要求是楼体基本完工,也就是达到“封顶”的条件,否则是不予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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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避免按揭贷款纠纷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避免按揭贷款纠纷风险
1、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
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规定的还款额。
3、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
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贷款客户可向银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4、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
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怎样避免按揭买房的风险
按揭买房时还需防范开发商没有出具首付款发票的风险。因为,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前提是需要购买人已经交纳达到规定限额的首付款,而交纳的唯一凭证就是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如果没有发票,是不可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这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因为开发商也希望资金早些回笼投入下一个项目,因此,只要不是意外情况都会顺利拿到首付款发票的。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开发商的楼盘是否达到“封顶”的条件。因为银行办理“按揭”时,对开发商楼盘的工程要求是楼体基本完工,也就是达到“封顶”的条件,否则是不予办理的。
青岛风险代理律师,我们寻求风险代理律师,请问青岛哪里有风险代理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1)半风险代理模式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2)全风险代理模式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2、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扩展资料: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特别说明: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青岛风险代理律师,我们寻求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1)半风险代理模式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2)全风险代理模式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2、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扩展资料: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特别说明: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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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一、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于2002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2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2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的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应按
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2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之。
二、风险分析及防范技巧
就本案而言,双方最后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模糊和合同条款不完备,而合同条款的模糊规定及缺乏重要的条款会给该合同未来的履行带来一定的纠纷风险;因此,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就本案例而言,该买卖合同存在的漏洞、风险主要如下:
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
一般认为,合同价格条款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价格条款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导致在履行期间双方互相扯皮。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简单约定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确定,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处于不同的区域,则产品的市场价格则可能差别很大,如果没有明确是买方所在地或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则必然带来纠纷的隐患。即使基于价格波动的考虑,也应约定一个基准价格,并在该基准价范围内约定一个上下波动的幅度,这样可以避免给于对方以合同漏洞为借口,要求以超过卖方可接受的低价要求购买或以超过买方可接受的高价出售。标准的、完备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而不应该留下任何可以让对方找到借口违约的模糊表述。
2、质量标准及要求未约定
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之
一,质量标准的明确约定,一方面可以使卖方在生产产品的时候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如果是先签合同再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可以在未来产品检验期间确定了一个检验标准。本案中因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也未确定产品检验的质量标准要求,导致乙方检验产品完全按照自己确定的标准,即使甲方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乙方也完全有可能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求。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方法,那么在产品到达乙方后,由甲方、乙方按照双方确定的标准共同对产品验收,则不会出现本案中甲方完全被动的局面。
实践中多出现的问题是合同过于简单,质量标准及质量验收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有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如果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同时还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验收事项,如验收方法、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对于卖方来说,做出上述约定,可以取得合同履行的主动权,避免在履行期间不利的法律地位。
3、其外,本案例合同中缺乏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的缺乏或约定不明确,极大增加了合同风险,成为合同纠纷形成的隐患。
(1)合同标的条款,如品名、规格等的明确约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交易的对象,涉及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因此该条款必须约定具体、明确,该合同也是买卖合同必备的条款。笔者曾接触过因该条款约定不明确而造成卖方最终发送的货物与买方需要购买的货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货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标的的名称在合同中应使用标准学名,用全称,写明确商品的商标、品种、规格、花色等等,避免给交货方以任何可以偷梁换柱的借口。
(2)付款方式
合同中付款方式不明确,会造成收款方巨大风险,本案中未约定乙方的付款方式,如何付款、何时付款完全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如买方迟迟不付款,卖方也只能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理时间来要求乙方付款,必然会给买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买方以欺诈形式订立合同,则卖方会款货两空。
(3)交付方式、期限、地点
该条款确定了交货义务一方,即明确了谁交货、以何种方式交货、何时交货、交货地点,一般情况下,如有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风险承担等条款;对于交货时间应当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有交货地点的,除写上具体地点的,还应冠以交货地点所在的省、市、区等。该条款的详细约定可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在交货上的义务,责任。否则,产生的义务、费用、损失将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4)验收条款
合同的验收条款确定了合同标的质量、数量、外观等方面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的期限、条件等等。该条款对于双方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由于未约定验收条款,在产品验收时出现随意性,由乙方自行进行验收,使甲方处于完全的被动接受的局面。
(5)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确定合同双方对产品因非双方当事人过错而产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承担的具体时间及承担范围,则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交付时,风险由买方转移至卖方;但是,在多数合同中,为确保合同利益方的权益,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确定另外的风险承担时间,如买方可以约定卖方在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责任仍然由卖方承担。
(6)所有权保留条款
作为对卖方有利的条款,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防范货物交付后买方不予支付货款的风险。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合同的救济方式,应当说是标准合同常重要的条款之
一,尽管该条款是在出现纠纷、争议时才会实质地发挥作用,但是该条款的明确约定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对方故意违约,提高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同时如果真正出现违约情形,则可以依据该条款直接确定对方的违约责任,防范未来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通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支付违约金,二是赔偿损失。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明确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这样在出现违约时才具备操作性。
(8)争议解决条款
与违约责任条款一样,该条款为纠纷的救济方式,合同中如果能明确约定对我方有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地,则可以避免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特别是在地处不同区域或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即使在无法约定对我方绝对有利的管辖地点,也应当约定对双方均公平的第三地作为诉讼管辖地。其外,对于约定仲裁机关的,应写明具体的、实际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
三、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防范风险于未然
1、自几十年以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有了一定的进步、发展,但是我国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总体上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其合同的订立往往仅以简单的订单代替,甚至还存在口头协议即达成交易的情况;即使存在合同形式订立,往往文本相当简单,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交货情况即完成合同订立,而这种文本隐藏了大量的风险,当事人的权利完全没有得到很好的约定发挥,一旦出现纠纷,则出现责任问题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保护亦不够。
2、因此,鉴于国内目前合同管理水平的不完全,企业应当加强经营风险意识,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对外经营事项,特别是较大项目的交易,应当慎重签订合同,在经过法律专业人士认真审核修改过合同条款后,再予以签署;同时,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订立,以制度来规范企业
经营,避免企业经营人员随意性操作给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对企业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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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1)半风险代理模式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2)全风险代理模式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2、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扩展资料: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特别说明: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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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是否可以风险代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务合同纠纷是否可以风险代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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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要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要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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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是不是能风险代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务合同纠纷是不是能风险代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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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院可以主张风险代理费吗法院可以主张风险代理费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来持有股权的一种行为。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收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3)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风险代理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风险代理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于订立合同时,不必交纳代理费用,而是待诉讼结束后,如果委托人胜诉,则从胜诉或执行所得中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用;如果委托人败诉或者最后没有财物或利益所得,委托人则不必支付费用。允许律师从高风险中获取高回报,有助于鼓励律师花最少的时间和费用推动诉讼,促使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代理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重新分配了诉讼风险,增大了律师的风险,相应地减少了委托人的利益。可见,风险代理须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对于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能力预测诉讼风险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订约要求。
二、聘请律师风险代理要注意什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13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双方应约定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行风险代理之前,律师应当将政府指导价明确告知委托人,而在确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后,律师还应当将双方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充分的释明。如: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在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会获得更大利益,以及同样存在的不但未获利,还要扩大损失的可能性等。收费方面,律师应将收费的方式、数额、计算基础以及比例等向委托人进行充分释明,防止双方对收费标准与方式产生分歧。对这些风险提示及特别告知的事项,最好通过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合同文本等方式予以记录,以备争议发生时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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