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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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二者的区别表现在股东人数不同,机构设置不同,股东承担责任不同,年报不同,设立个数不同和出资方式不同六个方面。具体如下:

1、股东人数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由一个以上(不包括一个)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

2、机构设置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3、股东承担责任不同。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公司法人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4、年报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设立个数不同。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6、出资方式不同。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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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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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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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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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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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标准不同

两者的判断标准的不同点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失信人通常被称为“老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判断标准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就是说,虽然这二者都是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但“失信被执行人”是由于被执行人主观意愿“故意”不履行义务造成,含有违背“道德”的层面;而“限制高消费”既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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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象及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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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
(1)公司的全部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而不发行股票。
(3)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转让出资,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4)股东人数限制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两种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既是法律主体,又是纳税主体。公司依法成立后,就成为具有人格特征的法人企业,具有许多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订契约、应诉和等。公司同时又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司实现的利润,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制约,但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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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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