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该怎么维护权益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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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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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质量有问题该怎么维护权益问题带来帮助。
房屋质量有问题该怎么维护权益

房屋质量有问题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先行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房屋质量瑕疵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办法有:

1、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2、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若不服劳动仲裁判决、劳动仲裁判决后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房屋质量有问题该怎么维护权益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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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收益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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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么用《产品质量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以免丧失诉权。
请求赔偿的权利又叫请求权,指的是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包括生产 者、经销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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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打算开一个检测产品质量的部门,以前没有接触过这方面的知识,不知道怎么把产品质量的预防和客户权益弄好,那么如何预防产品质量不合格,如何维护客户的权益?
[律师回复]
一、 让不良品表面化精益生产管理认为任何不良的出现,必定有其内在的原因,只有解决了发生不良的每个原因,才能真正地实现零缺陷,才能让客户真正体会到满意。如果按照传统的思维和做法由作业者对不合格品自行返工或报废,那么下次还会发生同样的问题。因此要设置专用的不合格品展示台,不间断地展示不合格品,针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由现场人员对操作工工逐个分析,提高每个员工的辨别识别能力,转变其对不良的态度。
二、 发现异常状况要停机精益生产管理强调能够实现“自动化系统”(即能停止的生产系统),保证能够停止生产。在精益生产管理中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止都会作为头等大事对待,都会成为全员关注的焦点。停机将使所有的现场支援者快速处理问题,需要针对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再发防止对策。这其中因品质不良造成的停机是首要的,只有实现停机才能保证生产现场不放过一个不良品。
三、 实现操作者的100%自检零不良的实现必须实施操作者自己完成100%的检查,要求操作者将下道工序作为自己的客户看待,只向后工序输送合格品。检验工的职责不是将不合格品检出,而是将不合格品降低为零。因此作为工序作业控制的一部分必须要求操作者实施全数检查。
四、 充分使用防错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操作者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终有失误的时候,有些人为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将品质水平依赖于人的工作态度,则品质仍不能有效保证。但是我们可以设计出这样的装置,不给操作者犯错误的机会,这就是精益生产管理普遍使用的防错装置。如作业忘记或失误时,机器不能启动;操作过程失误时报警装置鸣叫,设备停止;出现加工错误时,运输带会阻挡不良的工件,不流到下工序……等等。
五、 生产和作业平准化平准化包括数量平准和品种平准。平准化生产后,由于流程中在制品数量急剧减少,造成搬运动作的减少、码放动作的减少等,这些都会减少由于磕碰、挤压而产生的不良。同时由于工件减少使得产品错装、漏装、多装等情况也不会发生,这样由于生产作业是在有规则和平稳的状况下运行的,错误作业发生的可能性得到大幅度下降。
六、 执行标准化作业标准化作业是指彻底消除作业浪费,使操作者的作业规律化、定期化。标准化作业以在现场不生产不良品为出发点,也是改善的出发点和维持点。同时标准化作业也为培养新人和生产标兵提供有效保证。总之,精益生产管理是控制不良品的制胜法宝,带给人们一种双赢的思想理念,其精髓是解决问题、消除浪费,实现品质零缺陷的跨跃。随着产品和设备技术的日益更新,人们会愈加追求“零缺陷”的精益生产,更加重视现场生产管理的细致化、果断化。 一个优秀的团队是企业能够落实创新安排的团队,落实是管理中最大的管理。但最终的管理者是人,没有好的管理者,企业肯定一败涂地,但是没有好的员工也不行,因为他更本不听你的训导,好的员工何来,加强生产管理培训教育。员工的整体素质也会提高,企业才会更加的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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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有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说发现房屋质量严重存在问题的话,购房人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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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前些日子公司在合作的公司进购一批材料,当到货的时候发现供货商给的材料的质量非常的不好,然后就产生了纠纷,那么企业供货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如何维护权益呀?
[律师回复]
一、 让不良品表面化精益生产管理认为任何不良的出现,必定有其内在的原因,只有解决了发生不良的每个原因,才能真正地实现零缺陷,才能让客户真正体会到满意。如果按照传统的思维和做法由作业者对不合格品自行返工或报废,那么下次还会发生同样的问题。因此要设置专用的不合格品展示台,不间断地展示不合格品,针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由现场人员对操作工工逐个分析,提高每个员工的辨别识别能力,转变其对不良的态度。
二、 发现异常状况要停机精益生产管理强调能够实现“自动化系统”(即能停止的生产系统),保证能够停止生产。在精益生产管理中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止都会作为头等大事对待,都会成为全员关注的焦点。停机将使所有的现场支援者快速处理问题,需要针对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再发防止对策。这其中因品质不良造成的停机是首要的,只有实现停机才能保证生产现场不放过一个不良品。
三、 实现操作者的100%自检零不良的实现必须实施操作者自己完成100%的检查,要求操作者将下道工序作为自己的客户看待,只向后工序输送合格品。检验工的职责不是将不合格品检出,而是将不合格品降低为零。因此作为工序作业控制的一部分必须要求操作者实施全数检查。
四、 充分使用防错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操作者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终有失误的时候,有些人为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将品质水平依赖于人的工作态度,则品质仍不能有效保证。但是我们可以设计出这样的装置,不给操作者犯错误的机会,这就是精益生产管理普遍使用的防错装置。如作业忘记或失误时,机器不能启动;操作过程失误时报警装置鸣叫,设备停止;出现加工错误时,运输带会阻挡不良的工件,不流到下工序……等等。
五、 生产和作业平准化平准化包括数量平准和品种平准。平准化生产后,由于流程中在制品数量急剧减少,造成搬运动作的减少、码放动作的减少等,这些都会减少由于磕碰、挤压而产生的不良。同时由于工件减少使得产品错装、漏装、多装等情况也不会发生,这样由于生产作业是在有规则和平稳的状况下运行的,错误作业发生的可能性得到大幅度下降。
六、 执行标准化作业标准化作业是指彻底消除作业浪费,使操作者的作业规律化、定期化。标准化作业以在现场不生产不良品为出发点,也是改善的出发点和维持点。同时标准化作业也为培养新人和生产标兵提供有效保证。总之,精益生产管理是控制不良品的制胜法宝,带给人们一种双赢的思想理念,其精髓是解决问题、消除浪费,实现品质零缺陷的跨跃。随着产品和设备技术的日益更新,人们会愈加追求“零缺陷”的精益生产,更加重视现场生产管理的细致化、果断化。 一个优秀的团队是企业能够落实创新安排的团队,落实是管理中最大的管理。但最终的管理者是人,没有好的管理者,企业肯定一败涂地,但是没有好的员工也不行,因为他更本不听你的训导,好的员工何来,加强生产管理培训教育。员工的整体素质也会提高,企业才会更加的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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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该如何维权
1、协商维修。通过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2、第三方维修。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功,业主可以自己找第三方维修。维修过程中的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①协商和解不成,对购房者来说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是最好的途径。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4、解约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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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消费者应该如何用《产品质量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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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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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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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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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以免丧失诉权。
请求赔偿的权利又叫请求权,指的是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包括生产 者、经销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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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购房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当发生质量问题后,购房者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还是一般的其他质量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根据不同质量问题,采取正确的的维权方式。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或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耗费的成本较高,购房者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何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者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者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3.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规定中的“质量问题”一般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房屋交付前已经出现的明显的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是在房屋交付后的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原告的房屋只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出卖人对房屋进行修复,并且修复的费用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房屋不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而原告坚持要求退房的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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