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两个特殊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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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仲裁的两个特殊情况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仲裁的两个特殊情况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应当劳动争议时,在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上一定要有相应的准备。

2、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仲裁时效适用的是时效规则,且属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问题。在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主动审核该问题。但遗憾的是,仲裁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核仲裁时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存在此种现象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某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司法尺度的不准确,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法》本身在条款布局上的不合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被直接规定在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章节中,仲裁委员会便很容易将仲裁时效作为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个条件。

遇到劳动仲裁乱收费的情况应该及时的向上级部门投诉乱收费的工作人员。因为劳动仲裁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的。申请劳动仲裁是有一定的时效的,应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不予受理案件。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劳动仲裁的两个特殊情况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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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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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1.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3.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庭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四、延期开庭
五、鉴定
六、撤诉
七、审理期限
八、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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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仲裁时效有哪些特殊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我国对于仲裁时效有哪些特殊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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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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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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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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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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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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