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性质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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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土地使用性质有哪几种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土地使用性质有哪几种

1、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继承

2、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在面临着土地征收的时候,不知道如何来处理,实际上人民政府必须关于补偿方面的问题作出妥善的安排,然后才能够跟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的协议,当时还没有签订协议之后,如果反悔或者是有纠纷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法律规定拆迁土地怎么赔?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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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土地使用性质有哪几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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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性质有哪几种?
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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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永久的是哪种性质的土地
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就是永久的,除此之外,其他性质的土地的使用年限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过,就算属于国有城镇土地的性质,但是该土地的开发是用修建居民住宅的,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可以说是永久的。因为国家不会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强制拆除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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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无偿收回闲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呢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无偿收回闲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呢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
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被抵押的闲置土地如何收回?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按照上述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抄送相关抵押权人。这里有个顺序,即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优先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由于处置闲置土地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赋予的,人民在执行公务时同样应遵守。
改变土地性质怎样补交土地出让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有“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性质主要是指这其中的建设用地分类,一般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一栏中都会登记商业、住宅、工业、办公等分类,这就是土地性质;土地出让金指的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这一部分价款并不是土地的全部价格,不同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比例并不一样。    
其次,土地性质和土地出让金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性质的用地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类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年限直接影响着土地收益年期的长短;另一方面,不同性质的用地土地收益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商业用途的土地收益最大,住宅
其次,工业最低,所以同样面积、相似条件、不同性质的土地,收益的不同使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不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改变土地用途直接改变了土地的原有收益,使得国有土地收益发生改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就需要补交由于改变土地性质,所增加土地收益的土地出让金。    读者问题中提出两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一种计算方法是按评估价格×门市建筑面积×22%-原用途价格×门市分摊土地面积×22%,其中评估价格把同一时点的出让土地原用途价格扣除;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评估价格×门市建筑面积×22%-出让土地原用途价格×分摊土地面积。    在回答此问题前,笔者要先提出几个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也很难判断到底哪一种方法更有利于保障国家收益、说服土地使用者,但是从土地估价上来说,对于改变用地性质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一般应该在当前情况下重新评估土地性质变更前后的价值,补交额应当是当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差额,具体计算如下:    所需补交出让金=当前商业用途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当前住宅用途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住宅类用地转为底商的土地性质变更,笔者认为土地面积应是首层总的分摊土地面积,具体到每个门市分摊的土地面积应该按照其门市建筑面积所占首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公式如下:    每个门市分摊土地面积=门市建筑面积/首层总建筑面积×首层总的分摊土地面积    因为出让金指的是土地产生的收益,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按照每个门市分摊的土地面积进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由此得出每个门市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个门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商业用途土地价格×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当前住宅用途土地价格×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改变土地性质所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并不是当前商业用途土地出让金直接减去以前住宅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因为货币存在增值或贬值的情况,所以必须对当前土地的商业和住宅用途重新进行评估,
然后才能正确、合理的确定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无论土地的性质怎样改变,都必须是当前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是当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差额。    对于文中所提到的“无论楼层高低都不应该改变因变更用途收取政府收益的数额”,由于该建筑楼层已经确定,容积率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首层分摊的土地面积也是已经确定的固定面积,不应该存在由于扣除方法的不同所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除非政府收益按建筑面积或者土地分摊面积分别计算,才会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在这里笔者认为,不应把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混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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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性知具体分为哪几种
土地使用分成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取得方法来划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的话,具体有分成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还有一种划分方法是按照所有权进行划分,按照所有权进行划分的情况下,我国的土地性质分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性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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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年和2020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020),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
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的确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它要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它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随意变更。
二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要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对于擅自超规划要求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一般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地价”的方式解决。
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在约定范围内的土地性质界定问题,也不能解决上述
第三种情形所牵涉到的规划认可但土地权属归类的问题。
(2)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我们在此无意于深入探讨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
(3)因此,开发商在销售中所涉及的配套商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中注明该项目为配套商业设施,国土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局明确兼容配套面积及建设部门综合验收的结果,可以做以下处理:属出让住宅土地,按已批准的用地功能发“配套商业”功能证,土地使用年限仍按批准的使用年限不变;若为搭建临时商业设施(临时建筑),须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到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综上所述,住宅项目开发中涉及到的商业配套用地,有三种解决途径:
一是对未按规划要求建造的,通过“补地价”,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加以合法化;
二是在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商业配套,其土地仍然按照原批准的住宅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进行登记,并辅以“配套商业”功能证;
三是临时商业设施的土地,通过交纳年租金、临时用地费的形式,办理《临时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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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村里土地建厂房,土地性质事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性质当然还是集体的。“购买”有风险,不知后台是否过硬,否则风险过高。  
一、购买村里土地建厂房,这根本就是违法的!  
1、集体土地根本不能出卖;  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收,变成国有土地后才能挂牌拍卖。  
2、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你说的情况,我国也比较普遍,就跟小产权房一样。  出卖土地的集体肯定是承认这个地归你所有了,但法律上根本就是违法的。国土、规划根本不可能给你颁发证件,相反,如果被发现了,肯定是责令你停止违法建筑,并在限期内自动拆除,并予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你刑事责任。  
1、《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1)轻微:破坏耕地5亩以下,且种植条件破坏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耕地开垦费0.5倍的罚款;  

2)一般:破坏耕地5亩以下,且种植条件破坏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3)较重:破坏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且种植条件破坏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1.2倍的罚款;  

4)严重:破坏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且,种植条件破坏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破坏耕地1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4、达到以下标准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按照《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保障性住房转让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吗,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有几种?有人知晓的吗
[律师回复] 根据《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免税规定:都一样。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⑶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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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分为几类?
无锡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分为三类;一般有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还有就是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再者就是还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对于这些不同的房子所产生的性质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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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是怎样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认定
(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
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的确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它要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它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随意变更。
二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要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对于擅自超规划要求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一般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地价”的方式解决。
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在约定范围内的土地性质界定问题,也不能解决上述
第三种情形所牵涉到的规划认可但土地权属归类的问题。
(2)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我们在此无意于深入探讨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
(3)因此,开发商在销售中所涉及的配套商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中注明该项目为配套商业设施,国土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局明确兼容配套面积及建设部门综合验收的结果,可以做以下处理:属出让住宅土地,按已批准的用地功能发“配套商业”功能证,土地使用年限仍按批准的使用年限不变;若为搭建临时商业设施(临时建筑),须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到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综上所述,住宅项目开发中涉及到的商业配套用地,有三种解决途径:
一是对未按规划要求建造的,通过“补地价”,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加以合法化;
二是在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商业配套,其土地仍然按照原批准的住宅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进行登记,并辅以“配套商业”功能证;
三是临时商业设施的土地,通过交纳年租金、临时用地费的形式,办理《临时用地使用证》。
二、对开发商销售住宅项目商业配套及其权属登记时的几点法律建议
在“补地价”时的补办出让手续时,需要根据情况“争取”合适的土地用途
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于商业类土地,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商服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但还有一种用地性质是住宅用地中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应该说,这种分类方式非常混乱,是法律设置上的一个漏洞,实务中我们意识到,商服用地的地价基础很高,此类性质土地的建筑物,其销售价格相对也高,在涉及拆迁、转让时不会有很大的价格风险。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属住宅用地范畴,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但是其土地价格一般是介于单一住宅土地和商服土地价格之间,偏向于住宅价格,应此较低,而且在涉及转让、拆迁时,在转让底价和拆迁补偿价的谈判上,不存在优势。
因此,开发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状况、项目的住宅商业比例、销售现状,对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获取的商业配套土地灵活处理。实际中,有些操作高明的出让手续,通过性质的把握,能够达到:补缴很少一笔费用或不交费用而实现用途改变的目的。
为什么说要“争取”呢?原因有二,一是现行法律对此类情况无明确规范依据,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依据性不强,一般会比较尊重原受让人的意见;二是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今天,政府的管理目的以规范为主,处理处罚为辅,对于合理的申请和要求,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也会予以考虑。
合理利用行政部门在规划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衔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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