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什么享有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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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什么享有问题带来帮助。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什么享有

一、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什么享有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归股东。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无权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起诉讼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上述股东已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们受到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

以及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什么享有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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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胜诉时的利益或败诉时的责任
[律师回复]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胜诉时的利益或败诉时的责任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败诉,将不可避免的产生如下结果:ⅰ、对公司而言,败诉结果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有责行为人的请求权,同时也给公司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ⅱ、对被告董事等人而言,此种不具正当目的的代表诉讼不仅干扰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的正常工作,且还会使他们因此而支付一笔败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恶意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公司及被告因而受到的其他损失。Ⅰ、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胜诉。此情形下,因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公司所有,不能判归原告股东个人所有,但原告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接获得利益。被告或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被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善意外,应当判令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补偿原告股东因参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大致上,除以下四种情况外,被告败诉时,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对公司进行赔偿:
(1)被告是实际控制整个公司的多数股东;
(2)大部分股东是违法行为的帮助者或教唆者时;
(3)大部分的股东是无资格的股东;
(4)如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则赔偿应该直接给原公司的股东。Ⅱ、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败诉。原告股东败诉的责任实际上包括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两方面的责任,被告董、监、高等支出的法定诉讼费用可以根据判决由败诉原告承担,被告为防御诉讼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果能从公司中获得补偿,则此时败诉股东的责任就主要体现为对公司的责任上。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该原告股东的实体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和该原告股东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两个方面。另外,原告股东败诉后,其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不应当在代表诉讼中直接判令原告赔偿,而应由公司另行,给与公司一定的求偿选择权。追究败诉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只要该股东具备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论其是否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利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利益,具体如下:
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或者损害到自己利益的,请求公司提出诉讼,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回复] 股东可否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股东可以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罢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因此股东若要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因此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依职权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由股东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且应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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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什么权益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享有什么权益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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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损益表,什么是损益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益表的一般常识 首先,为方便非财务背景的主管,先针对损益表的一般常识作一些说明: 损益表是表达某一期间、某一营利事业获利状况的计算书,期间可以为一个月或一季,或一年等。 损益表的内容,通常应该尊重企业经营分析上的需要,用很多会计科目来编制,但不论使用多少会计科目,通常都应归属到下列四大类之下: 第一类是营业收入,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换取的收入,这个收入原则上应符合营利事业登记的项目,故出售固定资产并不能视为营业收入。另外销货退回与折让,通常在营业收入大类中,是用退回与折让的科目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以了解营业活动的异常状况。 第二类是营业成本,指因为得到营业收入,所提供“对应”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所谓“对应”是指如没有这个营业收入,便不会产生的成本。有很多买卖业常忽略了商品以外的其它对应支出(如运费支出),以致常有毛利率失真的现象。 第三类是营业费用,泛指为维持企业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个费用通常与某一特定的营业收入无关,因此是共同费用性质。在损益表中常分成推销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研究发展费用三类显示。 第四类是营业外收支,指与营业宗旨无关的收入或支出,其中较为争议的是利息支出的部份,有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应作为营业费用。我认为会计人员应尊重企业主管的认知,当编制对外的财务报表时再予以调整回来。 损益表每年结帐一次,所谓结帐,是指所有损益表上的科目在结帐后都归零了,其差额转入资产负债表的资本项下,一般每月结帐只能说是假结帐。 为了让损益表能够充分表达经营的成效,对内的损益表除可使用很多明细会计科目以外,也常用附表的方式,作为损益表的附件,如销货收入统计表、成本统计表、费用统计表等。这些附表可依管理者的需要而由会计人员编制。 每一企业并不限定只编制一张损益表,为了让各个主要部门有绩效观念,常将这些部门都视为一个利润中心,各编制一张损益表。唯此时应注意利润中心损益表合并时,不会虚增收益或费用。 损益表之设计,原则上是供企业内部管理之用,不必太在意各种法令的规定,只有在需要提出各种对外报表时,请会计师作帐外调整即可。 与预算比较阅读 接着,当一张损益表完成之后,我们该如何去阅读呢?我建议应与预算比较来看,因为没有比较,单一的数据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没有预算的企业,至少可以用去年同期或去年平均的损益表,作为比较的对象,才能看出问题。损益表的分析,通常分成四大部份: 一、营业收入之比较,可了解企业是成长或衰退的,如果发现有衰退现象,可经由会计帐户资料,分析出产品别、客户别、业务员别之原因,加以改进。 二、营业毛利之比较,可了解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当一个企业毛利不断下降,通常代表产品的创新能力不足,或生产成本太高了。 三、营业费用之比较,可以了解营业活动的有效性,若营业费用比预算高时,企业经营者应该针对主要营业费用,查明其额外支出的原因。另外,因为营业费用经常也会随着营业额成长而增加,故一般也容许营业费用在营业额成长时,适度上升,这个上升的幅度当然与不同行业性质有关,如果勉强抓一个标准,我建议以不超过营业额成长率的一半为宜。 四、营业外收支之变化,常可显示企业的财务管理技巧,一般营业外收支较主要的内容为利息收支、汇兑损益,以及短期投资损益,这些项目之收支常不在预算范围内,但却对企业盈亏有重大影响,故应针对金额较大的项目作重点分析。 以上这四部份,是一般营利事业常用之分析项目,如果是制造业,还应该再加上成本异常之分析,其中包括有材料价格分析、用量分析、工资率分析、效率分析、无效工时分析、制造费用分析,以及产能分析。这些分析通常也是与预算来比较而找出异常的。 细分科目方便分析 为了方便损益表的分析,企业管理者也可以要求会计人员,将原有的会计科目分得更细。例如“销货收入”这一个会计科目,可以按客户类型,分成“销货收入──外销”、“销货收入──中盘”、“销货收入──用户”、“销货收入──其它”等几类,这样,就不必到会计帐户里面去找问题了。在费用方面,为了配合组织的预算,会计人员也可以将一般的费用科目(如薪资、文具用品等),转变成组织部门费用科目(如财务部费用、工程部费用)。而一般性的费用科目则变成会计子科目,用附表的方式,出现在财务报表中。 总之,损益表不只是计算损益用的,更是为了要减少损失提高利润用的,故损益表的设计不但要符合会计理论,更要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让企业的经营者可以经由损益表,看透利润玄机。为达到此一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就应该对损益表有多一点的了解,不可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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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胜诉大还是欠条胜诉大?
从法律效力来说,借条的法律效力更大,因此借条的胜诉率也更大;从诉讼时效来说,借条的诉讼时效比欠条的诉讼时效要长,因此存在借款纠纷时,由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胜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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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否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股东可以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罢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因此股东若要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因此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依职权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由股东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且应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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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法人代表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人代表享有的权利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公司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工商代理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公司法人代表承担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定代表人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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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的不同,一般来说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不多数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股东代表诉讼是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违反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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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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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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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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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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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合同法》中的一方协商代表利益的规定
[律师回复] 集体合同规定中主要有第25.26.27,28条规定了协商代表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辅袱滇惶鄄耗殿同东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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