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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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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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遵循: 分包工程预付比率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且不超30%;大规模项目可按年度实施计划逐步预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费者,合同应约定预付款分配比率。 发包方应在签约后一月内或开工前七天内预付,否则承包方可暂停施工并计息索赔。 合同应明确抵扣方式,且预付款应通过工程进度款抵扣。 未签约或未开工项目,发包方不得预付。
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现行工程预付款相关法规的详细规则如下所述: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需遵循以下准则:

(1)对于采用分包形式的工程,其预付款需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原则上预付比率界定为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同时也不宜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对于规模庞大的建设项目,可视其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的分年度投入情况,逐步进行预付。

对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费的工程,具体实体及非实质性损耗部分在合同里应作相应约定,确定预付款的分配比率。

(2)当承包方认为其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时,发包方应该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的一个月内,或者确保不晚于预定的开工日期之前的七天内预先支付工程款项。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预付款项,承包方可以选择在预付款到期日过后10天内书面请求发包方支付,若发包方收到请求后继续拒不支付,承包方可在发送请求书后的第14天开始暂停工程施工,并在收到预付款应付款之日起,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债务利息,同时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无论是预付还是已申请预付工程款,均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抵扣方式,并且该笔费用将通过工程进度款进行抵扣。

(4)针对未能签署合同或者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发包方无权预付任何工程款项,亦不能用预付款作为借口挪用资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是多少

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是一般是合同约定的10%。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之后的30日内就要支付预付款的50%,承包人在支付预付款时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在承包人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到位后30日内再支付剩下工程款的50%,或者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款来支付大约25%到75%之间的工程进度款。

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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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支付工程预付款作了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2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
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5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发包方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计划予以测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
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经发包方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发包方应在支付前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复印件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付款证书交发包方作为支付凭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
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方。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方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应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方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方负责。  (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六分之一平均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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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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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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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 或歇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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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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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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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支付违约金条款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预期支付违约金条款有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预期支付违约金条款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景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设有约定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注意事项
当出卖人以对账单、还款协议而非以原合同主张欠款时,是否还能够主张原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考虑:
(1)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仅对原合同履行情况做出确认,并未对原合同做出变更,或仅是对原合同要素之外的其他内容作出部分变更,但不涉及逾期付款责任的,合同仍保持同一性,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可以一并请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对账单、还款协议等已变更主合同中的价款等要素内容,导致原合同发生实质性改变,合同的同性丧失,发生债的更改的的,此时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构成一个新的合同,原合同归于消灭,出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无权一并请求依原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既未对原合同作出变更,也未形成债的更改,但其中明确载有逾期付害赔偿额或其计算方法,此时,守约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利息损失,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表明其选择依据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主张损害赔偿,故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能再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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