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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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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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虚假广告引发的法律责任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方。广告主需对广告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需审核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他们则是代表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向社会公众发布广告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同样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一、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涉及商品房虚假广告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人主要有三方群体:

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

其中,广告主通常指向的是那些负责商品房开发及房地产相关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机构,这些单位需对其所发布各类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经营者则系接受其他组织或个人委托,提供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及代理等相关服务的经济组织,他们有义务对接收服务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事实进行严格审核;

至于广告发布者,他们则是代表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向社会公众发布广告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同样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逾期退房

商品房销售合同逾期是否能退房,要看情况:

1、如果全款房不想要了是因为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交付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居住,或者是签订合同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擅自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申请退房。即若能证明卖方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要求退房,在该情况下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但如果购房者只是单纯的后悔不想要的情况,一般很难退房。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事实成立了的话,无正当理由退房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如何界定法律责任”,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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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与作用宜作以下理解:
1.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不含有要约的意思,应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具备合同要约的要件,性质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的条款。
3.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合同条款。但正式合同对广告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以正式合同的约定为准。
4.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的,即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虽然该说明和允诺未订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但这些说明与允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的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说明与允诺即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出卖人违反该合同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点有两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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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如何防范商品房销售广告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防范商品房销售广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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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由此看以看出,对房屋开发项目的宣传也是有法律的明确限制的,不能任意宣传,对于有些宣传或说明,虽然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仍然可以作为合同条款,一旦交付房屋时达不到宣传的条件和标准,开发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制作和设计期房销售广告时,应当讲究一定的策略,做到既能充分宣传我们的楼盘,又能避免承担责任。
二、怎么预防商品房交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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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陈述责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大多数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给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作出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留下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高这一解释将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不实广告吸引顾客、兜售商品房的行径得到有效遏止,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最终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审判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
2.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3.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
4.向购房人提供某些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
5.承诺“还本销售”、“售后返租”等;
6.承诺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
7.在广告中允诺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将配备管道煤气、有线电视、远传水表、进口电梯等,但实际交房时并未配备这些设施或要求购房者另支付上述费用等。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审判实践中,商品房广告中的许诺往往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会进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当然开发商也不必为其“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购买人常常就是对商品房的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进行交易的,而开发商提供的这个不实信息,对交易有重大的影响,理应担责。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作为要约来处理之情势,即使它们未纳入合同,也仍然构成合同的内容,若开发商违背了承诺与说明,将承担违约责任。审判实践中,作为原告的购房者,只要能证明商品房销售广告是由开发商为该商品房销售而作出的,并与所购商品房的实际不符,开发商就可能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某开发商发布一条广告,称其在某市近郊开发的房产-××广场,不仅有1000多平米的停车场,还有数千平米的绿化带。之后,由于该房产远离闹市区,价格低廉,同时购房者看中了商品房周围的停车场和绿化带,房子出售情况出奇的好。但是,一年以后,停车场被停止使用,开发商在这一地块上盖起一栋新的商品房。又过一年,两块绿化带也先后被改建为商品房。众多购房者群起,指责开发商恶意欺诈,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开发商在房产开发前已经对该房产及停车场、绿化带拥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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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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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为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也能作为要约而约束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该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实际已经能够视为要约,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同时原告亦在确认函上签字表示同意,从而将双方争议的事实明确约定下来,造成了广告及宣传资料不能视为要约,对原、被告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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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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