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以来,房产始终未能完成过户,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引发有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争议和纠纷。
举例来说,假设一方曾赠与对方一处房产,即使双方已经携手走过漫长的婚姻岁月,但只要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赠与人仍然具有撤销赠与的权力,而在离婚诉讼中,这栋房产将会被视为依然归赠与人所有,不会参与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房产过户的事宜,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房产仅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那么只有该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出售,并将其过户至第三者手中。
在此过程中,第三者可能会基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而获得该房产的全部权利;
其次,如果房产同样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那么该方还可以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者。
然而,一旦房产被抵押,就可能为未来的过户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最后,如果房产未能完成过户手续,还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进而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离婚之后,务必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离婚房产没过户被抵押如何保护权益”,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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