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自行搭花架棚是否侵犯楼上住户相邻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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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塑料顶棚遇雨天必然产生较大的噪音,对被上诉人 产生噪音污染;其次,如无此花架,被上诉人站在窗台本可享受小区绿化带的景观,然而花架建成以后,被上诉人虽然也能看到绿化带,但不得不承受眼皮底下的塑 料顶棚及其上日久堆积的污物。

楼下自行搭花架棚是否侵犯楼上住户相邻权?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某小区12栋2D房业主 被告:陶某,某小区12栋1D房业主 曾 某、陶某分别是某小区12栋2D房和1D房的业主。陶某的房屋阳台位于曾某房屋客厅的正下方。陶某入住后在其阳台上搭建了木质花架,并加装塑料顶棚。曾某 诉称该顶棚高约4米,面积约20平方米,反光,雨天声响大,灰尘、杂物等在其上堆积,遮挡其家中客厅景观,还带来安全隐患。曾某将相关情况告知小区管理 处,管理处向陶某发出了《违规搭建公告》,限令整改。陶某否认其收到该份公告,并辩称搭建花架是经过管理处同意的,但加装PVC塑胶板未经管理处同意。由 于楼上时有水、纸、衣服等东西掉到阳台,小孩又经常在阳台上玩耍,出于对孩子生命安全的考虑,才在花架上加装了顶棚。整改期限过后陶某仍拒绝拆除违章建 筑,曾某遂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陶某拆除其阳台上的违章建筑,恢复原状。曾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该小区12栋2D房和1D房进行了现场勘 查,1D房阳台的上方顶部为三楼阳台的底部,搭建的棚架长3.9米、宽2.8米、高3.3米,紧邻2D房客厅的窗户(落地窗)。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上诉人出于生活上的考虑在其房屋阳台搭建花架,本无可厚非,但由于影响到被上诉人房屋的使用价值,故有必要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况进行充分的考量。一、 上诉人主张其搭建花架并加盖顶棚的目的是防止上层房屋物品坠落。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情况及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居住楼房奇数层具有与上诉人房屋同样的阳台 设计,即使上层房屋有物品坠落,落入上诉人房屋阳台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至于上诉人主张搭建花架并加盖顶棚是为防止被上诉人房屋窗户坠落,则纯属主观想 象,可能性微乎其微,难以称得上是合理的理由。二、反观上诉人搭建的花架对被上诉人房屋使用的影响,首先,塑料顶棚遇雨天必然产生较大的噪音,对被上诉人 产生噪音污染;其次,如无此花架,被上诉人站在窗台本可享受小区绿化带的景观,然而花架建成以后,被上诉人虽然也能看到绿化带,但不得不承受眼皮底下的塑 料顶棚及其上日久堆积的污物;再次,花架的搭建客观上确实增加了被上诉人房屋被盗的危险。因此,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拆除其搭建的花架是合理的。上诉人主张 搭建花架的理由不充分,二审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在某小区12栋1D房阳台上搭建的棚架,恢复原状。 宣判后,陶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其一审答辩理由一致。 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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