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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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给很多人带来了巨大的金钱利益,但也引发了对亲情的考验。对此,我从事法院工作多年,也办过多起拆迁纠纷案件,如果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些问题也不难解决;但由于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在法律和亲情的纠缠下,很多原本简单的问题也变得棘手。
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纠纷

2010年5月5日,原告梁某和被告左某各自高兴地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领取了129.1万余元和10万元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至此,一起因拆迁引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1998年11月,原告梁某以创办“福寿园”老年公寓的名义,投资征用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新桥村4.2亩土地,并建设建筑面积为1124.57㎡的“福寿园”老年公寓一栋。在建设过程中,被告左某(尼姑)参与“福寿园”老年福利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对“福寿园”老年公寓建设投入了部分资金。

2009年7月24日,因九江市濂溪大道建设需要,须征用“福寿园”及所属土地,被告庐山区某局以拆迁人身份与原告梁某、被告左某签订《九江市濂溪大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庐山区某局征用“福寿园”及所属土地,各项拆迁补偿款总计为150万余元。在原告梁某与被告左某就该补偿款如何分配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庐山区某局于2009年10月20日将全部补偿款转入被告左某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上,被告左某随即取出10.9万余元。

为防止被告左某将剩下139.1万余元取走,原告梁某于2009年11月12日在北京通过网络向庐山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将被告庐山区某局、左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被告庐山区某局将“福寿园”拆迁补偿款150万余元支付给原告,并要求被告左某停止侵害“福寿园”拆迁补偿权益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某扬言,如果此案处理不当,将采取过激手段阻止濂溪大道的建设。

为防止矛盾激化,确保九江市濂溪大道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原告梁某没能亲自到庭并且未能及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庐山区法院打破常规,果断采取保全措施,将被告左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从而为此后的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地做原告梁某的工作,告知其要依法维权,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使其打消了用过激手段阻止濂溪大道的建设的念头。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地审理,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通过庭前证据交换,使绝大多数证据(该案证据达1600余份)和案件事实在庭前被固定和理清,让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在案件中的诉讼风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此后的庭审和调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件历经两次庭审,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29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1、对本次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00353元,分配如下:①左某已取款109064元归左某所有;②其余1391289元,其中左某分得10万元,梁某分得1291289元;

2、对于“福寿园”未征用的土地权益及“福寿园”其他一切权益归梁某享有,左某放弃一切权利。

3、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庐山区某局承担。

5月5日,梁某和左某按约到庐山区法院将各自应得拆迁补偿款领走,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细致、公正审案表示肯定,对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表示感谢。该案的调解结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为九江市大项目的建设顺利推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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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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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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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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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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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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