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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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单位可以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可以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吗?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详细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张先生咨询】2011年2月份,我应聘到一家手机配件生产公司工作,应聘的职位是操作工,月工资3000元,签订合同后,单位按惯例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结果我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于是单位要求我离职,原因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此种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的情形,那么,公司做法对吗?我应当离职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那么,哪些工作属于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呢?这还需要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除此之外,其他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的健康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从事的工作是手机配件的生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录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单位以该规章制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也是不合法的,张先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张先生不愿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同意离职的话,单位应当向他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本案中,张先生到单位工作不足六个月,因此,单位应当向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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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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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呼吸困难3级或a27810.7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副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2c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副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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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携带乙肝病毒能否抚养子女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妻子携带乙肝病毒能否抚养子女,离婚抚养费的数额是怎么确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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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能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乙肝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抚养子女的权利,所以乙肝携带者是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除非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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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肝携带者能争取小孩抚养权吗?
?有乙肝携带者的情况下,是可以争取小子的抚养权的。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限制。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乙肝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能被剥夺抚养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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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母亲有乙肝病毒携带抚养权怎么判?
孩子处于哺乳期,母亲有乙肝病毒携带,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哺乳期的孩子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由于母亲有乙肝病毒携带,这种情况下孩子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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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安全吗
[律师回复]   2021最新食品安全法对乙肝携带者的规定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乙肝携带者。  《食品安全法》:“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性肝炎”的范围,把“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解读:明确“性肝炎”范围,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恢复了这一类人群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昨日,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这条规定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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