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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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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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山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

一、山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由省住建厅起草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近日正式出炉。与2006年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旧城改建项目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不同意不得强征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最低不低于45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1、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不能拆迁

记者从省住建厅相关部门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明确了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方案经修改和完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仍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表示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条例(草案)》,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补偿标准下限提高至45平方米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本次条例制定的重点。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做了特别说明。

记者查阅现行拆迁管理办法获悉,原有规定中,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而此次出炉的《条例(草案)》则提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3、延长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对于拆迁户普遍关心的临时安置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中,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则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4、房屋价值评估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在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过程中,不管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房屋价值的确定总是备受争议。记者了解到,为让评估更加公平公正,《条例(草案)》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上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若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5、建设单位参与拆迁要处罚

除上述受众多拆迁户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种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八种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谷青)

二●相关链接《条例(草案)》8月上旬举行立法听证会

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分别确定10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

据悉,本次立法听证内容涉及最低补偿标准、最低补偿面积、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四个方面,讨论问题包括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标准的规定是否合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是否有必要,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征收非住宅房屋是否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等。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分别确定10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凡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山东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都可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

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机关、单位,可于7月7日至7月14日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并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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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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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山西的房子即将被政府拆迁,他想了解一下拆迁条例,但不太清楚,所以想向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有关山西省房屋拆迁条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
一.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山西省房屋拆迁条例得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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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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