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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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頔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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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增了下列罪名:1、妨害安全驾驶罪。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3、危险作业罪。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5、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6、妨害药品管理罪。7、欺诈发行证券罪。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9、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1、妨害安全驾驶罪。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危险作业罪。

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5、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6、妨害药品管理罪。

7、欺诈发行证券罪。

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9、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0、袭警罪。

11、冒名顶替罪。

12、高空抛物罪

13、催收非法债务罪

1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5、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6、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17、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18、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1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20、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21、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22、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下列调整: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只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其次,程序上作了特别规定,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2、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严惩奸淫幼女,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界定为犯罪;

4、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等。

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新增加高空抛物罪和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只要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处以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新增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非法引进外来物种,释放或者丢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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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认定规则
为了与《商标法》衔接,此次修法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避免了《商标法》的重复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完善了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法律删除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这种修改适应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重新界定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认定规则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三类是直接交易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事实上,受贿主体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界定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主体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另外,受贿主体所管理的事务往往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损害自己的利益。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这更有利于防止不正当地扩大受贿主体的范围。
3. 完善了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规则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注意了与《广告法》的协调,删除了“利用广告”的表述,以及“广告的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另外,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明确了广告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引人误解”来限定虚假宣传,可能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过于严格。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的商业宣传,也包括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商业宣传,实际上扩大了虚假宣传的认定范围。
为了规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秩序,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较为严重的问题,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所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上述规定有利于规则类似于刷单等在网络销售中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4. 修改了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规则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补充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禁止的行为增加了“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另外,对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由不得超过五千元提高到了不得超过五万元。对于可以允许的最高奖励金额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经营者更为灵活地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空间。
5. 修正了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中的“虚伪事实”的认定难题,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无论是“虚假信息”还是“误导性信息”的编造或传播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误导性信息”适度扩大了旧法中的“虚伪事实”的外延。另外,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了旧法中关于商业诋毁行为没有罚则的尴尬局面。
6. 微调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大量修改,主要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关于“实用价值”的要求;二是更加细致地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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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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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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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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