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纠纷判决书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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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写清原告,被告的基本资料,事情发生的详细过程,并要求的赔偿,审理过程,经审理表明的判决结果,案件受理费。署名。

安置房买卖纠纷判决书

房屋买卖纠纷是我们常见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和安置房买卖纠纷,如果遇到安置房纠纷怎么办?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一个常见的安置房纠纷的判决书让您更好的认识房屋买卖纠纷判决。

安置房买卖纠纷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一(民)初字14211号

原告张××,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镇××二村××号××室。

原告朱××,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 琳,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1××号××1室。

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朱××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婉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23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原告张××、朱××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依法追加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0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义坤、陶琳、被告李××、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朱××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23日就被告拆迁安置所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香苑××幢××6号××室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于2005年7月8日付清全部房款,并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由于该房屋在签约时尚未办理产证,后开发商通知办理产证,被告在知道后且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仍迟迟不予办理。另根据原告查询,该房屋产权属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且该房屋目前的实测面积为82.76平方米,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故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第三人协助被告办理;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屋减少面积的房价款人民币13,908.16;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办理的产权初始登记即为办理被告名下的小产证。

根据李××辩称,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是通过案外人买卖系争房屋的,虽然被告出具了42.5万元的收据,但实际仅收到了32万元,10万元没有收到。若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被告愿意办理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当庭亦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弄)××号401室房屋,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85.56平方米,房屋总价为425,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于2005年7月1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原告验收交接。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房屋交付时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应比照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的预售商品房交付时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处理;第四条约定,被告在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并在符合上海市有关法规政策,可以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手续时,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附件三约定,2005年1月23日原告应支付房款380,000元,房屋转移占有后原告支付房款45,000元。2005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8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条。2005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5,000,被告出具收款凭证,确认原告已根据合同付清全部房款。系争房屋已于2005年7月交付原告,并由原告一直使用至今。系争房屋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建筑面积为82.76平方米。

审理中,原告及被告表示按照合同,上述房屋每平方米的单价为4,967.20元。第三人明确表示现在可以办理被告名下的产证。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条、收款凭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有关房屋价款、房款的支付、房屋产权的变更等作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守。现系争房屋已具备大产证,第三人亦明确表示可以办理被告名下的小产证,被告应按约办理好小产证,并在取得小产证后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被告名下的小产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要求返还面积差价款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房屋交付时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应比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预售商品房交付时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处理,现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登记手册上的面积不一致,应以房地产部门的登记为准;庭审中双方明确按照合同每平方米的单价为4,967.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面积差价款13,908.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小产证),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朱××房款13,908.1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制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 理 审 判 员 周 婉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莹瑶

您如果遇到了关于安置房方面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上面的判决书您可以参考下,希望可以帮助您,以上内容由律图的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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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现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而且协商解决的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的纠纷。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 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买卖纠纷却跟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所差异,具体包括: (一)因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引发的纠纷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体不合法或者不适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 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双方或者是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 一,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安置房。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 (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 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和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 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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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解决拆迁安置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1)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2)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应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资金,必须提供与申请被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
安置房交易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现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而且协商解决的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的纠纷。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 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买卖纠纷却跟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所差异,具体包括: (一)因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引发的纠纷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体不合法或者不适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 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双方或者是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 一,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安置房。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 (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 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和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 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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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否能买卖,可以买卖安置房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政策规定房屋购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把安置房转为商品房之后就可进行合法销售;目前房屋还未满5年情况下,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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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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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能买卖吗,是否可以买卖安置房?
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也就可以买卖。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有房产证,也可自由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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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安置房房屋纠纷能仲裁解决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安置房房产纠纷处理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提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
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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