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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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赔偿标准:一、医疗费。二、康复费。三、伙食补助费。四、交通食宿费。五、护理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七、伤残辅助器具费。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新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以上便是对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内容的阐述,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大家可以看到,其实临时工在遭受工伤的时候,其能够获得的赔偿项目与标准与正式工是一样的,但很多时候由于单位没有给临时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工伤产生的一切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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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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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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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办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这里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是指甘肃电力、兰州铁路局、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甘肃农垦、白龙江林业局等。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是指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指导其工伤保险工作,并开展工伤认定等相关业务。
二、用人单位超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1年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但从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是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定、工伤职工医疗期确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定、工伤职工康复评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等。
四、《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工伤职工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伤病情形和就医需要。
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以票据为准,“5%”、“8%”是最高支付额。
六、《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其中“省内”、“省外”以用人单位驻地的行政区域区分。
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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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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