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成立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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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③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④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中介成立的条件

相信不少人租房或买房都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的吧。对于房地产这块市场,我国是由比较严格的规定,就算是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其成立的时候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看看房地产中介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吧。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成立的四项法律要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以公司形态出现的,那么它的成立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形态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公司法》第77条规定的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直接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对房地产中介服务 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是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据此,在设立房地产中介服 务机构时,应当首先遵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综上可知,房地产中介公司除了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外,还要受到《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调整,在同时符合两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才能够成立。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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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该服务场所应相对固定,不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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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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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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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房地产”字样);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组织机构及章程;
(五)办公场所证明;
(六)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金证明;
(七)有与其从事业务相应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并签订劳动合同(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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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房产中介机构应注意事项:
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1名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少于3名,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等规定条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临时备案证书》。
开展业务1年后,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2名,同时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职称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可报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临时资格不能超过两年。
新成立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凡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依法纳税,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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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人老是说我打他,可是这些都是在他打我之后我挡着的还击啊?那正好我就来了解以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及其成立条件吧。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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