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哪些交通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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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蓦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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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哪些交通规定

一、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哪些交通规定

(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

(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3)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

(4)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需要借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或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则要靠右边行驶,但不能紧靠右边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准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7)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9)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10)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11)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12)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13)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14)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15)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允许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注意避让往来行人。

(16)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渡口时,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17)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再低速通过。

(18)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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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朋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规定有哪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规定有: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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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别是在商务代理中,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执行完毕以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3)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4)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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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

2)须在右边的人行道内走,不要走到自行车道或机动车道上去;没有人行道的,则要在靠右行人的路边行走。

3)需要在车行道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过。

4)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横道,不能随意乱穿马路。通过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灯警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过往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过街天桥或地道。

5)列队行走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列队须在人行横道上行进,成年人的列队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6)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7)不准穿越、倚做人行道、车行道和铁道道口的护栏;不得在桥梁、隧道和人行天桥上躺卧休息和摆摊设点。

8)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未满12岁的少年儿童,不准乘坐二轮或侧三轮摩托车后座。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9)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10)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行人注意交通安全的“五不要”不要在道路上强行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不要在道路上滑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设施。不要进入内环路、外环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及行车隧道或者有人行设施的机动车专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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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证必须遵守哪些程序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扣押物证必须遵守哪些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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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人在道路上必须遵守那些交通规则? 行人注意交通安全的五不要
[律师回复] 行人在道路上必须遵守那些交通规则

1)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

2)须在右边的人行道内走,不要走到自行车道或机动车道上去;没有人行道的,则要在靠右行人的路边行走。

3)需要在车行道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过。

4)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横道,不能随意乱穿马路。通过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灯警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过往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过街天桥或地道。

5)列队行走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列队须在人行横道上行进,成年人的列队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6)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7)不准穿越、倚做人行道、车行道和铁道道口的护栏;不得在桥梁、隧道和人行天桥上躺卧休息和摆摊设点。

8)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未满12岁的少年儿童,不准乘坐二轮或侧三轮摩托车后座。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9)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10)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行人注意交通安全的“五不要”不要在道路上强行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不要在道路上滑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设施。不要进入内环路、外环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及行车隧道或者有人行设施的机动车专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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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一是,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自行车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共享自行车的快速发展,停车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地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居民小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的标志。2020年北京市交通委颁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要求,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上述场所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力度解决非机动车的停车问题,目前在许多购物、餐饮、娱乐、地铁站口等场所周围都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处,这样既能保证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 二是,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就是说,在没有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地方,非机动车也不能乱停乱放,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目前在有些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地铁站口、居民小区等地方,非机动车尤其是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范非常必要。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非机动车时应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以体现个人的修养和素质,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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