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季文梅律师
季文梅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7万人
专家导读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要给付劳动者工资,这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水平的不同,不同的地方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合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布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加班时间,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劳动者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

第三章 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第十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分别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

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章 假期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工资;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当事先告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资的扣除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缴或者代扣下列费用: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款;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代缴或者代扣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假期工资的;

(六)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隐匿的;

(七)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并予保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

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并将该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基层工会发现本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合伙人先予支付;先予支付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

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

资。发包人先予

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六条 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所追回的被拖欠工

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也可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到劳动者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劳动争

议,劳动者在劳动

争议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部分裁决;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争议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部分裁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用新的劳动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新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或者未依法保存工资支付表的。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抗拒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的;

(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利费用;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或者非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支付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福建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供大家阅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要是你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2万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4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1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2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8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6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4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1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5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7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6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8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2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4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7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0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厦门市平均工资
《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平均工资是单位工资总额除以年内(季度内)平均职工人数得出的。
17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厦门房地产纠纷律师费用谁来支付
诉讼案件律师费通常由委托人承担,但特定案件如债权人撤销之诉、版权保护、商标专用权等,律师费由败诉被告承担。涉及专利权、保证物权等争议或特殊事件,败诉方需按情况承担律师费。
11浏览
厦门市厦门市同安区保障性房租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关于廉租房是否可以装修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廉租房在分配前已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廉租对象分配到廉租房以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进行装修。如廉租对象根据生活需要确需进行装修的,必须征得廉租房产权单位同意方可进行。退出廉租房时,个人装修部分不作任何补偿,且廉租对象不得因此损毁个人装修部分。 廉租房装修标准 厨房砌筑操作台长2米、宽50公分、高80公分。粘贴砖50公分,颜色为白色;室内铺设地板砖大小为60公分×60公分,颜色为米;居民安装窗帘必须用粘贴式挂钩安装窗帘;阳台隔断门须用塑窗型材料,颜色为白色;安装护棂须为不锈钢护棂,样式和一层护棂一样;居民安装的空调搬家时可以移走。 不按照上述要求砌筑、安装、铺设的设备设施,一律拆除,并处以500元罚款。廉租房业主对承租房屋不承租后,以上所述装修物品不准私自拆除和随意破坏,否则在制约金中扣除。 廉租房政策廉租对象的资格年审问题 关于廉租对象的资格年审问题,分配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资格年审制度。 在年审时仍符合廉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分3种情况处理: 第一,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 第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依据公租房条件)且家庭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市场租金租赁; 第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且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廉租住房。 关于哪些情况需要退出廉租住房及保障问题。 第一,因本人家庭的人口、收入或住房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 第二,因廉租对象未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包括出租、转借他人等)、未按规定缴纳租费等。 关于廉租房是否没有产权证问题。 目前,我市分配的廉租住房是以租赁方式由保障对象承租,属于租赁关系,没有产权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厦门市民卡怎么办理?
申领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目前可以选择的服务银行有14家,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农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服务银行。
17浏览
您好,我的一个亲戚是公民共,打算在工地上打工,我想帮他问问厦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
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
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
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
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
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
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厦门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首套贷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厦门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首套贷款比例不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5%。 另外,如果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符合厦门市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得低于20%。
31浏览
我这段时间因为某些原因打算和丈夫离婚因为孩子太小了想要一些抚养费 想问一下厦门离婚赡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的介绍,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因为自己的自身经济状况无法支付法律所规定的子女抚养费,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免除子女的抚养费。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4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工资福利 > 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