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条款需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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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合同违约条款是用来约束合同当事人,违约条款除了要写明约定内容,还要写明违约承担方式,避免日后出现有约定却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赔偿的情况。那除了这一点,还需要注意点什么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购房合同违约条款需注意的事项,供你参考。
购房合同违约条款需注意事项

购房合同违约条款是用来约束合同当事人,违约条款除了要写明约定内容,还要写明违约承担方式,避免日后出现有约定却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赔偿的情况。那除了这一点,还需要注意点什么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购房合同违约条款需注意的事项,供你参考。

一、明确违约责任类型责任约定要具体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方面违约情形主要包括:

1、卖房后要求换房;

2、不按期交房;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如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

4、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5、商品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6、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使用条件;

7、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商品房权属证书;

8、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等。

二、了解违约承担方式责任赔偿应对等

违约发生时,购房者可通过解除合同、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三种方式承担责任。其中,支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约定支付违约金条款时,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双方约定对等,以防给自己造成不利。

比如,合同约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房,每迟交一个月,按购房者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购房者作赔偿;同时约定购房者若未按期限向开发商缴清房款,开发商有权从购房者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这种约定就是不对等的,时间、赔偿金额两方面,购房者均处于不利的地位。

购房者在约定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时,一定要注意类似以上“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的合同陷阱,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利,这样房子才能买的舒心。

除了上面所述的内容,还要注意具体的条款应约定具体的标准,比如“精装修”条款,不能只约定“精装修”,还应注明精装修的装饰,材料标准等细节内容,以防日后双方对于精装修的标准不同而导致合同纠纷。以上就是关于购房合同违约条款需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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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违约金”条款;
第二种是“占用他人资金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条款。本文将从通过分析这两种违约条款的区别来介绍购房合同违约条款注意事项。
一、“违约金”的含义“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违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是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二、“占用他人资金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含义“占用他人资金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是指由于违约导致占用对方资金就应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因为资金占用是用于房地产方面,所以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两者区别以上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指由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是在契约中明确约定的。而后者指违约代价是不定的,随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变动。对于买房者来说,如果逾期付款,就应该向卖房者支付违约金,因为买房者的违约行为给卖房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样,由于买房者未在规定的日期向卖房者付款,实际上就等于卖房者在从买房者应该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这段时间里为买房者垫付了其应该支付的款项,相当于卖房者在为买房者提供贷款买房,买房者在这段时间内占用了卖房者的资金,当然除了应向卖房者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向卖房者再支付由于占用资金而需支付的利息。对于卖房者来说,如果未能按契约的规定时间将房屋交给买房者,也应该向买房者支付违约金。因为卖房者的违约行为给买房者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因为卖房者在契约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买房者的资金,所以,还应向买房者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违约一方来说无异于鼓励违约,因为违约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惩罚,相反却得到了相当于从银行贷款条件一样的资金的使用。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想从银行得到贷款是相当困难的,而由于违约行为,会使原来很难办到的事情非常轻松地办到,这对于守约的一方来说,显然就存在着极大的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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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签约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购房签约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房签约需要注意的事项
1、五证两书
购房者签合同之前一定要确认开发商的“五证”和“两书”是否齐全。五证两书代表开发商有资格卖房(能交易、有产权)、房屋质量通过国家标准(房屋质量达标),是您此次购房的基本保障。
购房指南:
①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②两书:《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看是“定金”还是“订金”
订金是预付款,是总房款的一部分,它只意味你拥有对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却没有担保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合同不成立,不管是哪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还。
定金俗称“保证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开发商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
3、注意面积约定和各个面积的含义
面积约定:签订合同时,除了要在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面积含义:合同中,面积的不同数值代表着不同的面积。您要看清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或者公摊面积。
4、约定条件和时限
房屋什么时候交付?房屋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过户)?如果有学位规定,也要约定学位地点、生效时间以及违约责任。
5、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签约时,你应该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6、看清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包括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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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合同违约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租房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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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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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尽量找房主直接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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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签订合同要看仔细,需要添加的就要求房主添加,有对你不利的条款要求删除,如果拒绝,这房子宁可不租免得日后麻烦1
1.在中介租房一定分清房子是三方协议的居间还是完全委托代理的房屋银行。中介合约要仔细看清楚,不明白的要问,不合理的要提出来。如果有异议可以当天不签约上网问问再做打算。看房定金要谨慎,免得受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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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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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指南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一般举证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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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站在一个善良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和判断,如果感觉明显不公平就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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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如果一方当事人向申请减少违约金,如果认为确实违约金过高,那么有权适当减少违约金。
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适用违约金,但在当事人提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人民依法有权参照一定的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高低是应当事人的申请由或仲裁机构被动进行审查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则审理机构不主动干预。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规定是确定是否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判断基础。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站在一个善良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和判断,如果感觉明显不公平就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
2、考虑合同履行的状况、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如果合同的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守约方的预期利益已经基本实现,而违约方仅在旁枝末节的问题上出现了违约,守约方此时要求其支付全额违约金是不公平的。同理,违约方如果并非故意或者仅是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允许其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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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采购合同注意事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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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采购合同违约金条款中违约金过高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采购合同违约金条款中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许多人有这样的误解:认为违约金订的越高越好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如果一方当事人向申请减少违约金,如果认为确实违约金过高,那么有权适当减少违约金。
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适用违约金,但在当事人提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人民依法有权参照一定的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高低是应当事人的申请由或仲裁机构被动进行审查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则审理机构不主动干预。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规定是确定是否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判断基础。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站在一个善良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和判断,如果感觉明显不公平就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
2、考虑合同履行的状况、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如果合同的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守约方的预期利益已经基本实现,而违约方仅在旁枝末节的问题上出现了违约,守约方此时要求其支付全额违约金是不公平的。同理,违约方如果并非故意或者仅是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允许其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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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都违约如何担责,合同双方都违约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双方都违约如何担责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的情况。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供方提供的标的物有缺陷,同时买方并非出于标的物有瑕疵而无故迟延付款,即为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要注意,双方的违约行为一定是各自具有不同的动机和目的,而不是互为因果关系,并非是因对方瑕疵履行,另一方则拒绝付款,这种情况不应看作另一方违约,而是其获得的应有权利。后者如保管合同中,保管方疏于管理,而委托方隐瞒了货物易燃这一自然属性,使保管方在未采取相应防火措施条件下引起货物灭失,这种情况即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双方都违约时的注意事项

1)实际上双方均违约的情况并不必然发生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系基于不可抗力免责的,另一方的违约是不能免责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仅有一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违约的一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双方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以抵消的,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负担的责任抵消。如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为数人或一方合同当事人为数人的,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会发生较为复杂的连带债务或按份债务。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一般通过考察双方过失的大小、比较双方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其他情事加以认定。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适用哪一种标准来分担责任,具体的操作主要由法官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自由裁量。合同双方都违约如何担责双方应就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都违约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了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多数是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但当双方违反合同,构成违约时,哪一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您有违约的行为,但是您的违约是由于对方先有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怎么做,建议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
违约金纠纷办理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约金的法理支持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即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该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条可视为将违约金确定为“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
二、违约金的分类
根据违约金针对的违约类型,可以有不同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当合同部分未履行时,按未履行的部分计算。
2.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逾期履行,是当事人迟延给付主债务,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迟延的日期(天数等)计算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有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执行。逾期履行也是履行,因此,逾期履行违约金与不履行违约金不能并用。
3.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因为被违约人接受了履行,并从违约金中得到了损失的补偿。
三、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考虑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精神,应将违约金的性质确定为“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为主要功能。同时人民在审理违约金纠纷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违约金标准:
(一)违约金调整前提
审判中有些值得商榷的做法,即当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法官或律师不去首先考虑违约金是否有效成立,而直接考虑是否应该予以调整。违约金成立的条件是最基本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考虑调整违约金前应首先审查违约金责任是否合法有效:
1、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和存续。
违约金债务是一种从债务,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债务自然不成立或无效。但也有例外,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产生了损害的事实。
3、对于违约人过错的要求。
对于赔偿性违约金,一般不需要以过错为成立要件,这符合《合同法》无过错原则的立法精神。
(二)违约金主张方式
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主要有提出反诉和抗辩两种。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方式宜宽不宜严,即当事人既可以提出反诉也可以提出抗辩。另外,为防止当事人日后反复申诉,并且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并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时,人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释明权。
(三)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问题,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终确定。“实际损失”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表述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对于违约金减少幅度的把握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适当减少”。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应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的经验、阅历、知识等予以裁量。但是,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慎重,只有当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时,方得适用;并且,当依法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整时,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增减幅度应该合法、合情、合理。
四、支付违约金能否与解除合同并存
【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意见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简要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一般来讲,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违约金责任也发生消灭。
2、但违约金又有相对性,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
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到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时,不能免除有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3、违约金和解除合并用,必须基于同一违约行为。
五、违约金能否和滞纳金并课
【案情回顾】
2001年,安氏公司与冀龙公司签订服务及培训合同,约定安氏公司向冀龙公司提供自其购买LICENSE产品2年内的升级服务及相关人员培训,冀龙公司应支付价款302940元,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若冀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延迟一日即须支付安氏公司未付合同款总额2%的滞纳金及合同款总额25%的违约金,并赔偿安氏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后因冀龙公司拖欠210369元一直拒绝支付,安氏公司遂将其诉上法庭,主张被告支付其合同欠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合理支出费用等。
【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210369元整;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违约金8万元并赔偿律师服务费。
【简要评析】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就合同约定的两种违约责任能否同时并用出现了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违约金可以和滞纳金并课,但要综合考虑总额是否超出实际损失或违反显示公平原则,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上并未规定滞纳金的概念,但通常认为,所谓滞纳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延迟付款而必须在价款之外额外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其与违约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限于当事人违反付款义务的情形,而后者则可适用于违反各类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在违约方违反付款义务的场合,尽管滞纳金与违约金名称有异,但其在性质和功能上与违约金明显趋同,可以说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当事人当然可以单独约定违约金或滞纳金,以作为守约方的补偿和对违约方的惩罚,但在法律未作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两“金”亦并无不当。
2、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故尽管法律不禁止两者同时使用,但当两者相加显著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同时适用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调整。且当然仍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在同时并课两金时,应能对二者同时予以调整,不单独局限于违约金本身。故在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问题上,应综合考虑欠款数额、延迟付款的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
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能否交叉使用(并用)
(一)一般来讲违约金不能与赔偿损失并课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惩罚性和赔偿性。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债权人受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实行损失“填平”原则。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
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故此,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亦不应当并用。但是,也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本质上等同,违约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首先实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时候,这样可以使用法律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时候,可以在继续使用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违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赔偿使用的。
(二)约定的特殊损失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承担能否和违约金并存
上述特殊损失是基于原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为制止或避免自身损失等而采取相关措施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并非包含于原合同价款之内。且基于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认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等,即可予以支持。但律师费原则上应当加上“合理”两字,不能明显过高。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方可予以全部或部分支持,而非同于商标侵权将律师费等必要支出列为法定赔偿事由。
七、违约金不能和定金条款并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此条规定明确禁止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
八、延迟履行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问题
一般民事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五个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除法律规定不可以并用的,其他的都可以并用,法律规定不可以并用的是损害赔偿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其他的都可以并用.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故此,即使是迟延履行了,仍然可以在要求违约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采购合同违约条款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采购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采购合同违约金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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