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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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需注意税收处理问题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在处理税收问题时需要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企业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从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由于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因此,最终大部分的债务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偿的。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是清算所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所以,如果严格按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几乎在所得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在企业层面我们都可以计算出清算所得,即破产清算的企业需要在清算环节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60号提到根据《企业破产法》,清算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但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业务中,破产清算的情况比较特殊。在该情形下,破产企业实际上无需进行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而投资者层面,破产企业的企业投资者只需要直接根据破产公告进行投资资产的损失报批就可以了。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我们需要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企业破产中其他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

二、企业破产清算税收的后续处理需注意问题

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销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税收处理》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税收问题十分复杂,这也是了解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的必要性。其中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层税收处理的企业所得税是需要在清算环节缴纳的;关于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则是根据破产公告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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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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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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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清算 税款的清偿顺序规定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财产相关税款的处理
(一)破产财产变卖必须缴税
1、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时的应付税款,除企业破产前欠税外,还包括:
(1)破产财产变价的应交税款;
(2)破产时或有税金,比如履行未完合同产品销售时应交税金、破产期间出租企业整体资产等收到租金时应交税金等。
破产清算中财产变现行为2003年最高法院召开破产工作会议时,专门就此作出说明,明确“破产变现应当缴纳相应税金”。
2、就破产税收实务而言,处置财产缴纳税金似乎成为破产清算的必然选择,因为出售商品、转让不动产以及以破产财产对外租赁,肯定有买受方、受让方和承租人,标的为货物、使用权的,买受、承租人必须取得有效发票才能凭以入账和在税前扣除;标的是不动产的,受让方既要凭有效发票办理过户领证,也要凭有效发票入账和计提折旧、摊销。这样,既然无免税或不应税的相应规定,处置、出租破产财产是依法纳税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二)税率适用
1、破产企业处置的应适用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是出售存货和设备类固定资产,而且,包括在用低值易耗品和设备在内的各项财产,几乎都属于纳税人已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应适用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则进行处理。企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2、根据上述这些文件的规定,破产清算财产税款具体税款应该:
(1)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凡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或虽已抵扣但以后因故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出售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拍卖价,下同)÷(1+4%)×4%/2;凡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用过后出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出售所有存货,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破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国税函[2009]90号原文如此,作者注):销售除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所谓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销售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的税款处理问题一定要分情况来进行处理,并及时缴纳破产清算中变价财产的税款与税金,并了解所适用的税率来计算税款金额。然后来确定破产清算税款的清偿顺序,该顺序中第一清偿顺序永远是优先清偿人以及企业职工,这时尤为需要注意的。
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税收债权的申报。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进行申报。
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
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3、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4、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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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问题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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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清算审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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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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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清算审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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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涉及哪些税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注销清算涉及哪些税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
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
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
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
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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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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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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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主要财务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主要是债权债务的清理、确认,包括应交税金,这是破产清算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税务机关凭清算报告确认企业完税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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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到有关企业破产的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企业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或持续不能清偿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管理人对企业进行的清算。
平常说的解散实际全称就是解散清算,不过破产的含义比破产清算要大,包括一整套破产程序的内容。
这里的顺序是这样的(以公司为例):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时候,可以解散。公司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是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作一个了结。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那么公司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管理人介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分配企业财产,了结债权债务。
清算和破产都是为了偿还公司债务,清算是一种主动行为,破产是一种被动行为。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

一,适用的法律不同。破产清算应依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解散清算则依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二,清算原因不同。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则是除公司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三,清算机关不同。破产清算由法院组织管理人进行,而解散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依法组建。我国公司法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四,确认程序不同。破产清算必须由法院确认,而解散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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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有哪些?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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