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审批未补偿先占地 政府违法强拆终败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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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法律对征地拆迁的程序以及补偿原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征收方不但需要做到补偿公平合理的实质性合法,也要做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流程合法,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无审批未补偿先占地 政府违法强拆终败诉

在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文件,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政府一纸通知,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搬离并交出土地,否则挖掘机所到之处,房屋轰然倒地,被征收人失去家园。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曾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不少当事人甚至因此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而放弃了维权,然而,两级法院用败诉判决告诉我们:老百姓合法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案起】

  原告董金柱(化名)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搬倒井村村民,一直在本村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济南市二环东路南延线工程用地需要。董金柱家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因赔偿未达成一致,董金柱一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搬迁。

  为了达到逼迫拆迁的目的,2015年12月4日,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要求董金柱两天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在董金柱没有按照要求腾退土地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于12月6日对董金柱的房屋进行了非法强拆,董家物品在强拆中毁于一旦。

  面对家园被毁的现实,董金柱无奈,四处咨询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自己维权。经过多方对比,董金柱委托律图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将工程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局、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

  【博弈】

  在接到案件后,委派刘光明律师、杨婷婷律师负责此案,两位律师立即启动了调查取证工作,为开庭做好准备。

  

  刘光明律师,主管律师,征地拆迁维权实战型律师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刘光明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济南市二环东路南延及二环南路东延快速路工程,总共征收土地达到438.3亩,却连批准征地的合法文件都没有。

  而征地拆迁基本工作流程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方可开始征地工作。

  工程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局、街道办未经批准而征地,已属违法。然而,在征地过程中却不知收敛,在征地拆迁具体实行过程中,既没有正式的征地拆迁公告,也没有及时向董金柱等被征收人下发拆迁补偿方案,直接导致原告的听证权利被无端剥夺,甚至到最后,对原告房屋进行了非法强拆。

  法庭上,刘光明律师向法院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董金柱家房屋的合法性以及三被告在未批准先征收,未补偿违法强征的事实。并对三被告提出的所谓“放弃听证承诺书”等证据进行了真实性、关联性质证,由于三被告未提供更有利的证据证明征收合法性,也没有提出强有力的质证意见,济南市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做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违法,也即认定了三被告的强征行为违法。

  三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但是,公理走到哪里都是公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三被告的上诉请求被依法驳回。至此,这一起未批未补先行强征土地案获得阶段性胜利。

  【律图说法】

  国家法律对征地拆迁的程序以及补偿原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征收方不但需要做到补偿公平合理的实质性合法,也要做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流程合法,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然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快速征收,降低赔偿的目的,往往不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行为,也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而是利用老百姓不懂法的弱点,以一些看上去合法的红头文件来实施非法征地行为,对此,被征收人需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假象蒙蔽。

  同时,在遇到自己确实不能判断或解决的问题时,应该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文/刘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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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汀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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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汀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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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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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批多占,未批先占违法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是属于违法的征地行为,征收方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征地需要先进行审批再进行占地行为,因此没有经过审批程序就占地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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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未批先占是违法的,那么土地征收要包括哪些批文才算合法
[律师回复] 土地未批先占是违法的,那么土地征收要有哪些批文才算合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需要取得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供地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征收补偿方案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汀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汀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未批先占是违法的,那么土地征收要包含什么批文才算合法
[律师回复] 土地未批先占是违法的,那么土地征收要有哪些批文才算合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需要取得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供地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征收补偿方案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汀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汀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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