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棚改实为商业开发 律师洞穿违法巧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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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到万某委托律师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不同的机关、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一个实体上审查,一个程序上初审。本案掀起了房屋征收后,对建设用地批准书合法性审查的新思路,在目前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更倾向于从程序上裁驳。而对于万某及律师而言,维权仍在路上。
名为棚改实为商业开发 律师洞穿违法巧维权

【案情简介】

  万某系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胡祠堂59-1号四层楼房的房屋所有权人。2011年年底,万某听说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以“房屋征收”名义,对胡祠堂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万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但是万某一直未看到任何房屋征收文件。2015年5月4日,万某委托律师36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荆门市[2014]字第0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湖北荆门华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公司”)在涉案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万某认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向华铭公司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了万某的合法权益!

  经律师调查核实,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2014]字第0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性质为商品房开发,土地的用途为商业、住宅,供地方式为公开出让。明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条件。2015年5月4日,万某针对涉案批准书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经延期审理后,于2015年8月4日作出鄂国土资复[2015]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万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5年8月12日邮寄送达万某。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律图律师分析后,认为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明确缺乏客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将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诉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本案围绕万某与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具备利害关系进行了一场庭审的论战。

  【律师说法】

  1.关于万某与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具备利害关系?

  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建设项目的名称与万某房屋征收的名称相同、区位一致,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许可行为直接关涉甚至剥夺了万某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允许湖北荆门华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地块的用地权利人,鉴于该使用权直接建立在万某土地使用权之上,因此造成万某的原有土地使用权益遭受侵害。因此,万某针对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主体适格;因此律师36律师认为万某与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具备直接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复议和诉讼的主体资格。

  2.东宝区人民政府以何种项目实施拆迁是否对万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另依据《征补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实施房屋征收的法定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本案中从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建设性质可知,涉案地块房屋征收系用于商品房开发,并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并不满足进行房屋征收的法定条件。另外,该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许可年限分别为40年和70年。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由此可知,涉案项目不仅包括商品房开发,还包括商业、娱乐业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因此,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本案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与客观事实不符,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本案中东宝区人民政府实际上是以棚户区改造为名,而行商业拆迁之实。本案中万某所享有的土地和房屋权利并不因违法的拆迁而丧失,因此东宝区实施的商业拆迁并不造成万某的土地权利被合法收回。

  3.什么情况下,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收回?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据上述法律可知,国有土地需要经过提前收回,才能准许其他单位使用。且收回也应当满足上述法定条件,而非任意情况下均可收回。本案中涉案土地批准使用同样不符合上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条件;同时,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供地方式为公开出让,也能够印证涉案项目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同样不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因此,万某的土地并未经合法方式收回,万某作为原土地权利人,同样可以对涉案土地主张权益。

  【一波三折】

  从2015年5月4日,万某委托律师针对涉案批准书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延期审理后,驳回万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到万某委托律师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不同的机关、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一个实体上审查,一个程序上初审。本案掀起了房屋征收后,对建设用地批准书合法性审查的新思路,在目前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更倾向于从程序上裁驳。而对于万某及律师而言,维权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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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棚户区?棚户区改造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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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棚户区改造补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棚户区改造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前期准备
(一)项目选址:选址定点和划红线及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集中新建为初步设计,配建为实施方案)及审批等环节。包括办理(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拆迁红线图、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二)项目立项(市发改委办理)
二、房屋拆迁
  
(一)被拆迁人提权依据、有效身份证
  
(二)拆迁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进行测绘、评估,三个工作日出具评估报告,并公示7天
(三)对评估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签订协议的金额到银行领取补偿款,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
(五)搬迁完毕并交房,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签字
(六)组织拆除。
三、政府供地(行政划拨或挂牌出让)
四、建设阶段
  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与验线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含委托监理),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建设及管理等环节。
五、验收阶段
  包括房屋和涉及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园林、防雷以及给排水等管线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分配、管理流程
  
(一)私房
  按拆迁户签订协议时的先后顺序,将选定的房屋分配至拆迁户。入住后的小区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
  
(二)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户
1、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民小组评议、公示,合格的报区政府
2、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汇总报市政府。
3、市政府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审核、公示,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序号。
4、中签户选房。
5、中签户到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
6、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管理廉租住房,包括收取租金、管理养护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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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被强拆,该如何维权?
大棚房被强拆应当通过报警和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但如果是合法的强拆那么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一般对于大棚房可能是因为违法建筑的原因导致强拆的,但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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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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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违法征收该如何维权
棚改违法征收可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国家为了改善大家的生活环境,对大家居住的情况进行进行改造。棚户区是国家改造的重点,不过国家征收是一件你情我愿的事情,被征收人可以不征收,国家也部可以强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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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拆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都有哪些区别 城中村房屋拆迁的特殊性是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房屋建筑占有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最高人民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棚户区指的大都是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房子,根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知,经过棚户区改造后,当地群众的住房条件会得到改善,大家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那么棚户区改造应该怎么补偿呢?主要还是依据土地性质进行区分并且进行补偿。主要分为两种如下: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实物安置指的是产权调换: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 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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