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宅基地转让新规包含了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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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实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民宅基地有偿置换。2、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必须坚持在承包户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

上海农村宅基地转让新规包含了哪些证据

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推进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最近上海新发布的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中,相较于以往有一些改变,在这里,律图小编将为您解读上海农村宅基地转让新规,帮助您对此有初步的了解。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则

(一)土地政策连续性与开创性相一致。在土地流转中,既要贯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保证农村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求实的态度,在贯彻的办法上锐意创新,有所突破。

(二)加快郊区建设发展与保护耕地相一致。在土地流转中,既要满足郊区建设对土地 的需求,又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郊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实现土地流转成为土地市场化和法制化。

(三)鼓励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意愿相一致。在土地流转中,既要降低农村土地开发的初始成本,利用土地级差效益,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又要坚持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土地流转方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土地流转要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流转的方向要与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相一致,使流转成为土地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民宅基地有偿置换。

(二)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必须坚持在承包户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

(三)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

(四)鼓励农民宅基地实行复垦后进行有偿置换。

三、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

(一)经土地承包者同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农用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个人与社会各法人之间均可进行合理流转,流转价格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按市场价格确定。

(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反租农户承包地使用权,通过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和农田整理,再将农用地使用权转包给农业生产大户或农业企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苗木生产基地、江河涵养林、沿海防护林,以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开发。

(四)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农业项目。投资者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收取土地使用费。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要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闲置土地。

(二)鼓励工业用地向规划的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工业园区以外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使用权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流转方式,取得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

(三)允许采用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流转方式,参与兴办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土地流转的收益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取得,流转地价应充分体现土地的用途级差和地区级差。

(四)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的合作、联营、置换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产生升值潜力的土地,实行储备制度,并将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和农民安置等。对参与合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高于农用地流转的补偿标准给予收益回报。

(五)对市政交通建设项目、试点城镇建设用地(含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一次征用、分期付款的办法;也可以借鉴土地流转的办法,实施土地征用,即在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后,在确保农民能获得长期稳定的股权收益的前提下,将农民应得的安置补偿费等折股投资。

五、农民宅基地的置换办法  

(一)实行农村宅基地复垦后有偿置换。农民可将原宅基地自行复垦后,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复垦费归其个人所有;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复垦的,耕地复垦费中,8l%归农民所有,20%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复垦成本。

(二)除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区、中心村外,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进城镇购房的,可以按照原农户宅基地的标准,享受返回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等优惠政策,购置相应面积的商品房,并发给其商品房权证。

(三)农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进镇建造的房屋,其权证按农村个人建房办法办理,其房屋可转让给符合农村个人建房条件的购房者;居民可在支付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后,换领房地产权证。

六、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利益保障

(一)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对土地流转后的离土农民,实行“三个不变”,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待遇不变和土地入股后的收益权不变。同时,对实施土地流转后的农民,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基金。土地流转收益除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农民正常收人进行收益分配外,剩余部分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流转的风险补偿、农民补充保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

(三)原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按有关政策重新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允许农民“农转非”,并予享受征地农业人口就业养老安置政策。

七、土地流转的管理

(一)加强土地流转的产权管理。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区县房地局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建档等权籍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把承包权落实到户,实现人随地走;在土地流转时,农民可以土地折股,以股权形式参与分配。

(二)加强土地流转的价格管理。逐步建立以基准地价为指导,市场地价为主导,保护地价为补充的价格调控机制。

(三)加强土地流转基金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成立土地流转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流转基金的收入来源、收益对象、收益分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水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四)加强土地流转的审批管理。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批程序,规定市、区(县)两极土地流转审批的规模,授权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流转由流转方与被流转方签订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文本)。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需经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部门为区县及其以上地方政府。

上海农村宅基地转让新规可知,不同于过去,现在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登记为企业住所,同时放宽了农村产权流转的手续和限制,可以看出,这也是鼓励大众创业的一种方式,至于后续实际政策的落实,还请您参看官网最新消息。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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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捧。新政策不仅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还有效的减轻了社会矛盾冲突的发生。那么,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下文是关于新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
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提出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二)实施规划统筹管控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改进用地计划安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国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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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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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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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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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包含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包含什么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哪些情况
1、现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在养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
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
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
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
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
6、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
确权时以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队的人在2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
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
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
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
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
解决宅基地纠纷包含什么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解决宅基地纠纷包含什么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解决宅基地纠纷有哪些步骤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提讼。
否则,人民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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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适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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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是否包含宅基地房?谁了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首套房是否包含宅基地房?谁了解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宅基地转让的。但是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呢对于已经有司法实践,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镇居民转让的,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与一般物权又有很大不同,其毕竟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转让应该予以严格限制。《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由于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着一户几处宅基地的情况,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继承、分家、结婚、上学等等,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不允许宅基地的转让势必造成宅基地的闲置和不必要的浪费,使本来就紧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紧张,《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房屋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农村房屋的内部转让,根据我们国家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转移。同时《物权法》155条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更加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规定明确话,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不允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很多人签订了买卖,但是名称没有变更过来,不过这不会对协议的效力构成影响,建议转让方在转让时通过公证的方式明确其效力,可以的话在村委会和乡政府进行备案,这样的话,一旦将来拆迁或者发生法律行为,你都是当然的权利享有人。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按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归各户村民,且不得继承。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但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主要方式有下面几种。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目前较为普遍。采取这种方式流转的,大多数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而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互换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5、出租(租赁)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按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归各户村民,且不得继承。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但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主要方式有下面几种。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目前较为普遍。采取这种方式流转的,大多数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而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互换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5、出租(租赁)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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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
只有使用权可以转让,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可以在本村没有宅基地家庭之间才能转让,并且要到乡政府申请,县政府审核,最后乡政府给你下发相关文件的时候转让才是合法的。相反如果没有经过申请就私自转让的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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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规定有哪些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但只限定于转给本集体的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规定有哪些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但只限定于转给本集体的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包含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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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从法律层面上讲,宅基地仍然属于乡村集体土地资源,宅基地的一切权仍然归村民集体一切。集体将宅基地分配给各家各户后,农民能够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隶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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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宅基地法律纠纷包含哪些解决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宅基地法律纠纷包含哪些解决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法律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否则,人民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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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很多家庭都喜欢使用土地建设自己的住房。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是说宅基地的归属权是属于公民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都享包含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都享包含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人都享有哪些权利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属设施,比如厕所、猪舍、工棚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有权在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花草等。
2、相邻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属于房屋所有权,当然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相邻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发生而发生,并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行使相邻权,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当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3、无偿且永久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虽然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但是据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其仍不失为一个鲜明的特点。
4、有限制的处分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其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法理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转让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受到挑战。
5、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在权利不明时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之诉,被侵夺时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返还之诉,受妨害时提起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害之诉,依次类推还可以提出消除危险之诉等,并且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当国家或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要求给与合理补偿。
也许不少人会对上面第三条权利有所疑问,有人认为这说的就应该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啊。其实,不管在什么时候宅基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使可以无偿且永久占有,也只是对与宅基地使用权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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