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万人
专家导读 根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征地时,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0.3亩(含0.3亩)以下的,增加100%;人均土地面积0.3亩至0.6亩(含0.6亩)的,增加60%。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是指湘潭市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合法的进行拆迁,赔偿和安置工作,根据国家下发的一系列文件制定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下面律图小编整理了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根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征地时,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0.3亩(含0.3亩)以下的,增加100%;人均土地面积0.3亩至0.6亩(含0.6亩)的,增加60%;人均土地面积0.6亩至0.9亩(含0.9亩)的,增加40%;人均土地面积0.9亩以上的,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35%, 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5%。

(二)专业鱼塘、专业菜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专业鱼塘是指经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相关配套设施并不承担灌溉任务的以水产养殖(含水鱼、鳝鱼、牛蛙、蛇、虾类等特种养殖)为目的的鱼塘。专业菜地是指经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大棚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完善的灌溉系统,为城镇居民常年提供蔬菜的商品菜生产基地。

(三)征地拆迁时,市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内外所有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300元/㎡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6.5万元,但补偿费不足2.5万元的按2.5万元补偿。合法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需要征地拆迁房屋室外设施的,参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楼顶和室外的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及机房等的补偿,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四)改变原合法住宅用途作冷藏、冻库等用房的,按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包干补偿,不再另行给予补偿、补助和进行安置,其营业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

(五)选择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拆人不得在农村购地另行新建房屋,也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拆除其新建房屋,并依法追究违规审批人员的责任。

(六)设立支持征地拆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不享有支持征地拆迁奖。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补偿:

1、抢搭、抢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农村村民经合法批准建设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建设规划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证书载明建设层次的,按载明的建设层次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未载明建设层次的,按一次性整体建成住宅的层次(原则上不超过2层)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3、农村村民在1986年以前一次性建成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保持原貌至今的,其实有面积原则上按有证房屋标准计算补偿。 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条件、因政府规划控制未经批准一次性整体建成住宅的,征地拆迁时,原则上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户建住宅时实际人口人均建筑面积60㎡之和。2010年1月1日前,农村村民经批准一次性建成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其超出批准宅基地面积建房部分按主体结构类别标准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该户实际人口人均15㎡之和;2010年1月1日后,超面积建房部分不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以上三类情况在补偿前,需经本人申请,组、村、乡镇证明,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

4、征地拆迁时,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与有证住宅相连的配套用房,按该户实际农业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5㎡认定,按其主体结构类别计算补偿,但认定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75㎡。

(二)征地拆迁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拆迁户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部分,由拆迁户提供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在其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后,按照该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进行补偿;仍继续建房的部分,依法不予补偿。 已办理合法建房手续但未动工建房的,按其实际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三)被拆迁户一户有多处有证房屋被同时征地拆迁的,按有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但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被拆迁户一户有多处有证房屋,但未同时征拆且未征拆的住宅人均宅基地面积在30㎡以上的,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给予住房安置。

(四)征地拆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的住宅,按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建设层次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并给予住房补助。

(五)属房屋出租的,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行终止租赁关系。

(六)征地拆迁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和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违章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安置问题

(一)住房安置(补贴)人口,是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1个住房安置人口:

1、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结婚证尚未政策内生育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增加1个住房安置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口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

(四)虽为被拆迁户户籍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口(含寄居、寄养、寄读等人员);

2、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途径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未成年子女出生时落户为城镇户口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五)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原则:

1、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和建设。

2、安置房小区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和交通便捷、设施配套、生活方便、布局均衡的原则。

3、安置房建设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由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安置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关于城市规划区外自拆自建房屋安置问题

(一)实行自拆自建分散安置,并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宅基地补助的,其宅基地补助按原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批准面积210㎡。 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补助费400元/㎡包括原宅基地的“多通一平”、超深基础、重建地填挖土方、基础砌筑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实行自拆自建集中安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先期做好集中宅基地安置区的规划定点工作。集中宅基地安置区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用地单位负责办理。

(三)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一栋房屋中有符合分户条件并申请建房的,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的宅基地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地拆迁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安排宅基地。被征地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参照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但原宅基地计算面积最多不超过210㎡。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需要,合理预测农民住房征地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防止出现“重复征拆”。按照集约用地原则,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应就近到规划的居民点进行集中建房。

五、关于统一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问题

为确保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统一,市城区均须严格遵循全市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得擅自制定标准。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全市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程中,确需结合实际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城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涉及未明确的事项,可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函告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从规定来看,文件里面主要明确了土地征地拆迁的赔偿标准,还有拆迁以后关于百姓的安置问题及城市安置房建设的原则等相关问题,在湘潭市的居民如果遇到异议可以根据此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秦皇岛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7.8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2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1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7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4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6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1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3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4****56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0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1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5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1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6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8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8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基准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2、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未登记房屋的认定证明为依据,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3、临时安置补偿。4、高层安置补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湘潭2023年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湘潭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分为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当您遇到”湘潭拆迁补偿标准“该类问题时,本文可提供参考。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湘潭砖瓦房安置可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砖瓦房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砖瓦房和集体土地上砖瓦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2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湘潭景区开发安置可以怎样给
[律师回复] 要看您这边的景区开发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1、农村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2、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农村土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40%,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0%。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身份证在湘潭掉了,我不是湘潭人,想补办,户口本没在湘潭这边,可以在湘潭办吗,只有电子户口本
[律师回复] 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办,是要求提供有效的户口簿原件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的,公民需要跟家人沟通领取到户口簿原件原件再申请办理身份证,若无户口本,可持能证明你合法身份的证件即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办。一般60-90天可以领取到身份证。信息采集完毕后,当事人在确认单上签字,一个月后可到公安机关领取新证。如果着急用,可以办理加急手续,10个工作日由邮政部门寄送到指定地点。如果在办证期间需要办理银行卡业务或者购买火车票、飞机票,当事人可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相关户籍证明。此外,身份证丢失后,可自愿办理挂失。挂失是为了避免身份证被人冒用办理通信、银行等业务,被人恶意欠费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丢失后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承担责任: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后申报丢失补领,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湘潭市政府为了让本地的各项公共设施能够让所有人都受益而只能选择让少部分人牺牲掉自己的土地财产,政府要收回这些土地肯定是要在对等补偿的基础上在额外交付给这部分人合理的补偿。下面一起来看看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湘潭市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湘潭市工伤保险待遇是湘潭地区因工受伤的重要保障,成为了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依照国家规定,受工伤时,受伤劳动者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湘潭土地纠纷
[律师回复]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三、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五、总结。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2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