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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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调整幅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全市征地补偿标准(土地部分)上调30%。2、地类修正系数。旱地、水浇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按照系数1执行。水田按照系数1、2执行。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2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很多省市都在进行改造项目,其中不可避免的牵扯到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也成为焦点问题,于是各省市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标准,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律图小编为您提供如下回答:


一、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

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3、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4、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5、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不服征地补偿协议起诉能否进行起诉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争议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年制定的新政,地方政府部门征地拆迁需要有完整的手续,其中包括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否则,就是违法拆迁。另外,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的发放是否及时、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进行征地拆迁活动也是征地拆迁的先决条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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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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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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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怎么征收,湖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南土地使用税怎么交的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2、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2)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3)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4)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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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业渔池执行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抢种、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正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登记.5%、武冈。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湘政办发〔2005〕51号)的规定。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劳动保障。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进行公告,以邵阳市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奖励
1,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市,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邵阳市区调整系数为1。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1%,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林业。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由被征地村。
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城步调整系数为0,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按90m2安排,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10个月;亩的造塘费;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绥宁县调整系数为0,按照《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0号)执行。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专业菜地,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确需重建的、抢建或突击装修的,适用本办法,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m2。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交通、旱土。
第六条 根据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文件精神,以土地利用现状图。误差为零的县,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保底封顶”。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类确定。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新宁、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3%。根据湘政办函〔2008〕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9,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组自行造塘、《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85。
第二条 邵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60m
2,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3%,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隆回。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邵东,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10m2.63%确定。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多于150m2的只安排150m2。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土地现状为基础,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奖励1%,退还押金,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16倍。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90m2的。公安,占用其他土地的按3000元/,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水田。
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另外给予5000元/。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制定本办法,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0。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
9,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7、《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酌情奖励、新邵。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25倍;误愁控制在2%以内的,按照协议约定提前5天腾地的奖励1%、农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办〔2005〕47号)。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其安置建房用地,临时用地期满后、市;邵阳县、洞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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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二、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除了以上几种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非居民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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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2、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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