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词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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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代理词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代理词什么意思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劳动仲裁代理词是当庭提交的,具体可以选择在辩论结束后,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都可以;2、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如下:

(1)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引导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座; 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宣布仲裁庭纪律报告(首席)仲裁员准备就绪,请求开庭;

(2)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 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首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3)庭审辩论阶段:(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

(4)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限期结案,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

3、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劳动仲裁代理词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劳动仲裁代理词是当庭提交的,阐述当事人的诉讼缘由。动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威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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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书写格式又比较规范,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仲裁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
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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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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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词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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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词怎么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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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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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朋友受伤了要做工伤鉴定,在和公司仲裁,我想问问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怎么写,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仲裁员: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今天上午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依法出庭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供仲裁员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以及假肢安装诊断程序合法,客观公正,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事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工伤保险的投保。因此,依法应当对上述项目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鉴字(2013)729号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肆级残疾,该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鉴定,也是最终的鉴定。2013年09月28日尤邦假肢娇形器(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出的编号:20130928关于人身损害、工伤伤残人员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参考基本价格42000元。
撤销劳动仲裁代理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书写格式又比较规范,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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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合同)明显是一种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根据相应法律之规定,本案中的协议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的规定。因此,在此情况下,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加以适当限制,允许利益受损一方变更或撤销合同,能确保实质的合同自由,从而保障公平,这也就是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上一项基本原则的意义或精神实质之所在。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显失公平的,现请求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16日签订的《攸洲农贸市场私摊返租协议》。请仲裁庭依照事实和法律,查明案情,秉公裁断。此致以上是合同撤销之诉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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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单位上班几年了,现在因为合同问题与单位发生了一点小摩擦,我想请问一下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是什么样的呐?
[律师回复] 仲裁员:
  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黎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被申请人黎提前三十天向申请人提出辞职报告,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企业职工的“辞职权”,同时也赋予了单位辞退职工的“辞退权”。无论是职工行使“辞职权”,还是单位行使“辞退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其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预告辞职权,即《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即时辞职权即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两篇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两篇。
  那么,何谓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202号)第26第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本案是由被申请人黎新春于2006年8月15日书面通知了申请人事先向申请人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1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9月16日解除。这种事先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该《说明》第三十一条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如下说明:“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3、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995年12月19日原劳动部办厅给劳动厅的答复函即《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24号)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依照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行使该权利所应当遵守的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要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是,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且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不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均不能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劳动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此项权利,实质上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黎新春提前三十天预期告知了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辞职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辞职请求,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您好,我姐姐被他们公司给拖欠了五个月的工资,我姐姐现在决定去申请劳动仲裁去了,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需要写一份代理词,员工的劳动仲裁程序代理词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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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仲裁代理词怎么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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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一朋友在工厂上工的时候,不注意受伤了,现在要打官司,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第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9个月...”第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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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在的劳动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后来公司内完成合同,履行他的义务,我就把他起诉到了法院,劳动合同仲裁代理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委托现指派律师作为 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 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归纳的争议 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依法为劳动者缴 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所以代理人认为, 申请人的主张 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 申请人代理人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 条 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 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
二、双倍工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之规定“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如果不履行就应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上明确记载石蕾的 入职时间是 2012年 3月 26日,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 实性也予认可。
我的朋友其实已经进入他们公司有好几个月的时间了,而且现在已经是年底快要过年了,但是公司还欠他一个多月的工资没发,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xx师事务所接受石蕾委托现指派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归纳的争议
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上明确记载石蕾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持续用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该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三、三月份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文章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当庭认可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xx年3月30日,也认可三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未领取,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3月份工资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四、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庭认可未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3月份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百科。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陈述,是申请人自己的原因未到学校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2年10月开始被申请人是通过工商银行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应该发放20xx年3月份工资的时间将申请人的工资存入申请人的工资卡。
五、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劳动报酬,属于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事由,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意见,望采纳
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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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什么意思?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仲裁是什么意思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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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的亲戚家里面没钱,正好我有学过一点法律知识,他们就让我帮忙写份劳动仲裁代理词,但是我也不会写啊,想问下这个咋写?
[律师回复] 对于您的疑问劳动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的解答如下:
仲裁员:
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被申请人***提前三十天向申请人提出辞职报告,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企业职工的“辞职权”,同时也赋予了单位辞退职工的“辞退权”。无论是职工行使“辞职权”,还是单位行使“辞退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其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预告辞职权,即《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即时辞职权即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那么,何谓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202号)第26第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本案是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5日书面通知了申请人事先向申请人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1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9月16日解除。这种事先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该《说明》第三十一条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如下说明:“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3、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995年12月19日原劳动部办厅给浙江省劳动厅的答复函即《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24号)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依照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行使该权利所应当遵守的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要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是,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且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不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均不能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给付。劳动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此项权利,实质上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前三十天预期告知了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辞职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辞职请求,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该项请求不能成立
从立法规定劳动者要履行30日预告期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为了让用人单位能有一段寻找替代者的准备时间。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均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1、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19日答复浙江省劳动厅)中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条件来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无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好,还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罢,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
那么本案而言
1、被申请人***提前三十天向申请人提出辞职,属于依法辞职,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完全合法有效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辞职,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严格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办理的,是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这在前文中已作了充分论证。被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是行使权利的行为,符合劳动自由的基本原则。虽然其后果是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但这与违约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不能简单地以民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来对待劳动者依法辞职的问题。为此,劳动部办公厅于1994年发布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一条明确说明“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事实上,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受劳动法保障的法定权利。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辞职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是否因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必须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2月10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即从1998年2月10日至2003年2月9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此时的劳动关系应为不定期劳动关系。既然,双方没有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之事。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培训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
本代理人认为:《培训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几个方面的内容。通过上述方面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培训协议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受培训的机会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时间的劳动服务为对价的合同,而并非劳动合同。另外,从立法本意上说,把合同引入劳资双方的关系中,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力的使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人才的自由流动,劳资双方自由选择,实现劳动力雇佣的市场化。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配套协议《培训协议》不应当违背劳动合同的性质和本意。
4、依据《培训协议》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服务八年,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基于其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基于其违反劳动合同,而是基于其违反了《培训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违反《培训协议》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此,我国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①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等有关规定。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②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给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在第三条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双方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培训费用的承担应按照被申请人***的服务期限,等分出资额并结合***已履行合同期限递减计算支付尚未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培训费,而不是承担一切培训费用。若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培训费用,则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把自己的学到的知识,技能已经为申请人服务了4年。
问题的关键是:
1、有关培训费的问题,根据《培训协议》,培训时间为2年,学费10000元,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除此之外,申请人没有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根据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的证据来看,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提供其已为被申请人***支付了10000元的培训费用,至于申请人提供华菱公司有关培训费用的票据与本案无关,因为这些票据显示培训费为378000元,根据申请人在开庭时陈述,华菱公司共培训了40人,每人培训费是9000元,那么40人则是360000元,余下11000元是其他费用。可是,申请人却提供不出华菱公司为申请人支付了培训费,也没有向仲裁庭提供其他培训费用的凭证。因此,申请人提供华菱公司的有关培训费凭证与本案无关,不具有证明申请人之主张。
2、有关直接和间接损失的问题
申请人仅仅是提供一份由其与华菱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双方约定50万元,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事实又与法院规定相违背,是其双方相互串通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
事实很明显:华菱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出具的《关于赔偿损失的函》指出:“该同志未经我司同意,擅自离职,给我公司生产、管理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尔后,于2006年10月8日在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又指出:“乙方派出的职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给乙方生产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近200万元”。从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几个问题,一是本人劳动合同是与衡钢签的,无任何文件表明与衡阳华菱有任何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华菱同意;二是***根据劳动法提前30天已书面报告衡钢,30天以后,在法律上与衡钢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衡钢或衡阳华菱有任何所谓损失,均是衡钢责任,与***无关。
在开庭的当天,对上述所谓的损失问题,本代理人向申请人发问时,问其“200万元的损失中,直接经济损失是多少,间接损失又是多少?”时,申请人明确回答:直接损失200万元,间接损失为零。显然,申请人对其损失200万元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前后矛盾不一,更重要的是:这所谓的200万元仅仅是一个函件“一个赔偿协议”,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200万元损失是如何形成的,没有任何证据印证这200万元损失是存在的。特别是,申请人提供的“2006年11月20日”电子转帐凭证,足以证实申请人与华菱公司有弄虚作假之嫌,一是申请人与华菱公司的关系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即华菱公司本身就是由申请人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入股成立的公司,申请人在该公司中占有股份;二是根据其赔偿协议约定,该50万元是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也就是在2006年11月8日前支付完毕,为何提供2006年11月20日一份电子转帐凭证,且该凭证中的“赔款”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内容的赔款。衡钢所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所谓损失与被申请人的具体关联性,是带走了核心技术?还是因为带走了合同?我们不得而知。
5、申请人依《培训协议》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
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费后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经济损失存在的事实,这种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就本案而言,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种“巨大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什么?该损失与被申请人***的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因果关系?无损失则无赔偿!
综上所述,本代理会认为:申请人的仲裁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而不能成立。据此,本代理人提请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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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什么意思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仲裁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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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最近朋友出了点事故,他想靠劳动仲裁争取一下应得的权益,所以想了解写劳动仲裁工伤代理词有哪些东西要陈述准确,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为劳动仲裁工伤代理词文本样式:
受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和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员仲裁时参考: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按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审计助理工作,月薪2500元(已包括各种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于每月3日向申请人支付。签约以来,被申请人一直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如期发放工资,并为申请人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从2008年10月17日开始,申请人就一直未正常上班,也不履行工作职责,其在申请书上所说的被迫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申请书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事实上,申请人从来都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辞职的申请。11月4日,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和请假或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更是擅自离职,不告而别,至今未返。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旷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严重违法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给被申请人的工作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影响与损失。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理应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申请人不承担其单方面违约的责任,反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毫无道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9月25日至11月4日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如前所述,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旷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
(二)款第4项的约定:乙方未按甲方之规定擅自离职,甲方有权扣发其工资。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权利;第5项规定:乙方在正式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以一个月工资作为对甲方招收录用乙方和对乙方日常培训费用的赔偿。另外,根据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也应对申请人的旷工行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因此,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根据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都有权扣留申请人2008年9月25日至11月4日的工资作为其违约对被申请人的赔偿。
三、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的项目审计工资2500元的要求没有事实根据。
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并没有此项约定,申请人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可见该说法完全是申请人一面之词,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理应被驳回。
四、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元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2008年5月12日来到被申请人单位,当年11月4日就擅自离职,前后不到半年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享受年假的规定。
五、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2008年5月-8月份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交自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事实情况。
被申请人已于2008年9月为申请人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综上所述,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以上请求,支持被申请人的合理要求,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被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仲裁时参考。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好,前段时间我的弟弟因为工作的事。现在一直在家愁眉苦展他想申请劳动仲裁去,可是却碍于面子。请问有关申请劳动仲裁代理词是怎样的我想帮他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申请劳动仲裁代理词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仲裁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
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词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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