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征地拆迁赔偿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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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 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浏阳市征地拆迁赔偿规定

一、实施主体的职责和要求

(一)实施主体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1、为切实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国土、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公安工作的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生物医药园、制造产业基地、农业园、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府法制办、城建集团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设在国土局内),市征拆办负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项目的概算审核和方案审查等业务工作。

2、市国土局: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和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

民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4、民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5、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协助搞好征地范围内的户籍调查核实等工作。

6、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二)有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

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以确保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平衡。

2、所有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均应报市征拆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严禁擅自变通或执行走样。

3、严格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

4、严格管理征地补偿资金帐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市征拆办专用帐户,未足额存入或者市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审核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

5、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对符合进入公告程序的征拆项目,必须依法发布征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工作不力、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

(一)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

1、房屋合法性应严格按照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第17条规定进行认定。

2、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1)以1987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2)调取国土部门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

(3)由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证明,市征拆办经核实后,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无投诉举报的;

(4)上述方法均不能证明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第二条第三项“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市征拆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据实补偿”规定执行。

3、对超面积建房进行了收费或罚款处理,但未补办有关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

4、原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现已纳入规划区范围内的拆迁户合法建设面积(必须是一次性成型的房屋),按原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确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在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在征地方下达停工通知时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超过一层不足二层的按二层,以此类推认定建筑面积,除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不补、搬迁费补一次以外,其它按政策执行。下达停工通知

后继续施工的部分不予补偿。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购买者确系他处无房,并在发布征地公告之前办理了转户手续的依法予以补偿,其它情形不予补偿。

(二)关于批多建少房屋的拆迁补偿。

对一次成型且与主屋同时建成的生活用房,原则同意用该生活用房补充剩余面积,并按其结构补偿;不是一次成型的房屋不能作为补充用房。

(三)关于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拆迁补偿。

1、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且多栋房屋均在红线内需要拆迁的,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其他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2、一户多栋有证房屋只有一栋房屋在红线内需要拆迁、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红线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时除过渡费不补、房屋搬迁补助费只补一次以外,其他按政策补偿,将红线外的房屋确认一栋视同于重建房屋,不参与安置,且被拆迁人出具承诺书,同意在下次拆迁时对该房屋只补房屋过渡费、搬迁补助费一次,其他费用一律不补,参与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其所有房屋必须全部拆除,选择其中一栋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的标准结合本《补充规定》补偿,另外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如未全部拆除的,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在集镇购集体土地所建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

屋重置价、装饰装修、搬家补助费、按期拆迁奖补偿,不支付过

渡费和购房补助费。

(四)关于房屋基础及土方、护坡等的补偿。

已在房屋补偿费中包干的,不再进行补偿;但一层以下确因受地形地貌影响的架空层部分,除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加价因素外,另按以下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一是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有墙体、门窗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标准(460元/㎡)的6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二是只有构造柱,无墙、无门窗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标准(460元/m2)的4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层高1.2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层高1.2米以下的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增减因素第三项予以补偿。

(五)关于生产用房的拆迁补偿。

生产用房超过100 ㎡按每户100㎡包干补偿,不足100㎡按实补偿;高度不足2.2 m、四面无墙体、填心门窗的按标准的50%补偿。

(六)关于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或改作厂房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拆迁未满租赁期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征

地公告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变更或解除租赁关系。

(七)关于只拆户外设施的拆迁补偿。

合法房屋不拆迁,但需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备生活设施

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栋户结合原则,最高补偿不超过1.5万元。需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地单位及相关个人应出具承诺书,该补偿费用在该户房屋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不予重复补偿。

(八)关于非农户房屋的拆迁补偿。

1、有合法建筑转户的非农业人口拆迁户,严格按政策拆迁,如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本次不予补助购房补助费和过渡费,搬迁费只补一次。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户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按政策规定补偿。

2、非农户继承合法房屋的,原产权人或继承人家庭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本次拆迁只补偿房屋补偿费、室内装饰、室外设施、搬家费一次、按期拆迁奖金,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补助。原产权人和继承人家庭中任何人均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3、迁回原籍的非农户,户口已转为农业户的,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农业户拆迁标准执行:①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实;②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迁入方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的户主签字同

意;③必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享受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4、一户家庭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户口的混合户拆迁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1)混合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必须是户籍落户在本村(社区)、常住当地的非农人口。

(2)非农户口中都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其合法建筑面积按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分摊,补偿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3)非农户口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取消该户中所有非农人口的分摊合法建筑面积购房补助费,其他按政策执行。

(九)关于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拆迁补偿。

根据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要求,结合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情况,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拆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偿、补助:

1、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建设用地补助费用和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包干补偿,搅拌站内的水泥坪和混凝土道路、沥青道路以及其他设施不再计算补偿;可以搬迁的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

标准包干补偿。

2、没有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水泥混凝土搅拌站内的所有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补助;水泥道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3、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的80%;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及设施和购房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费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补偿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

(十)关于烤烟房的拆迁补偿。

按其规格大小确定规格分为小、中、大三种,分别按2000元/栋、3000元/栋、4000元/栋予以包干补偿〔其中:3.33m×3.33m以下为小栋(不含3.33m×3.33m),3.33m×3.33m至4m×4m为中栋(不含4m×4m),4m×4m以上为大栋〕。

(十一)关于规模养殖场的拆迁补偿。

规模养殖户养殖场面积在100㎡以上(含100㎡)的补偿按该养殖场建筑面积120元/㎡进行补偿,100㎡以内的按生产用房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二)关于坟墓的迁移补偿。

新葬坟墓(3年以内)或超过3年时间但迁移时棺木确实未腐烂的,另给予每棺1000元的补偿。有多具尸体的合葬坟墓迁

移时,每增加一具另补100元。

(十三)关于电杆、拉线影响耕作的补助。

电力、通信、广电等线路中的电杆、拉线不征地需占用土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的影响,作一次性补助,其补助标准为:水田200元/孔,旱地150元/孔,其他土地100元/孔。

(十四)关于“半边户”和独生子女的拆迁补偿安置优惠待遇。

1、依照本《补充规定》按人口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凭独生子女证增加不超过45㎡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属于货币安置的独生子女家庭户凭独生子女证享受一个人口的保障住房安置面积的奖励。

3、“半边户”家庭中其城镇居民一方经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1人购房指标。

4、一户家庭中既属“半边户”又有独生子女证的只享受1个优惠指标。

5、拆迁安置后拆迁户家庭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收回其优惠款项。

(十五)砖木、土木类房屋补偿增减因素参照砖混类增减因素执行。

三、关于家庭分(立)户建房和户籍迁入等问题

(一)严格农业人口家庭分(立)户制度。

农业户口分(立)户建房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一户只有一子女的或一子多女或多女的不得分、立户建房(已分立户的按一户处理)。

2、独女户入赘及多女户可自行选择一女入赘迁入入户,但父母必须与其女并户。

3、一户多代的,以最低辈份男性达到分立户条件方可分立户。

(二)关于户籍迁入问题。

1、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退伍军人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农业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村民义务且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

2、原户籍为农业户口,因购买城镇户口(未参加工作)或因征收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城镇户口(未参加工作)且未拆迁安置的,履行了村民义务且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

3、原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大中专院校读书、服现役的义务兵、“两劳”人员将户口迁出,现继续履行了村民义务且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

4、离异分户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离异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户外设施只按一栋补偿);否则,离异双方

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⑴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实;

⑵必须有一方已再婚;

⑶再婚的另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⑷再婚者另一方的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迁入方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

⑸必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定享受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它集体财产的权益的合同。

5、正常应迁出的户口和寄户未履行村民义务和未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参与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

(三)关于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等问题。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生物医药园规划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范围内和已发布预征收土地公告的用地项目范围内,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应首先征询市征拆办的意见。

四、关于安置问题

(一)征收淮川、集里、荷花、关口等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生物医药园规划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式除外)。

征收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统一安置。

(二)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以每个安置区不

少于50户为标准。

(三)五保户的拆迁安置不再按正常拆迁户划地重建,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置,并由征地单位增加3万元/户的补助费补助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区的选址由市规划局综合拆迁户和其他部门意见确定,并拟定与之配套的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安置区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批准后的规划方案具体负责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市规划局、监理站负责全程监督和工程质量,拆迁人根据进度、质量等,按合同约定拨付重建用地补助费。重建用地补助费包括规划设计、用地、报建、“三通一平”等费用。

(六)实行分散安置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并向农村居民点集中。

(七)实行分散安置的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安置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地类据实补偿,每户的安置面积按人均80平方米计算(包括道路、地坪、房屋通风、采光等)。

(八)实行分散安置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三级负责,以村、组为安置主体,乡(镇、街道办事处)督促协调安置点建设,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将安置地基落实到户。

(九)关于进入社保人员的确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程序确定。

纳入社保的人数=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前人均土地面积。

(十)属于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户,应优先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十一)需纳入社保的人员确定与否不影响征地公告发布和征地程序进行。

(十二)实行货币安置人员的田、土、山、水承包权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未收回的不纳入社保安置。

(十三)扣除被征土地补偿费的25%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不能补助到组,农户不愿参保的不退还社保资金。

(十四)拆迁户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房源而购买商品房的,实行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五、其它相关规定

(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归口管理。

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市征拆办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帐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补偿标准的统一。

为保证全市补偿标准的统一和综合平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补偿问题和特殊个案涉及政策没有涵盖的,由市征拆办、市国土局负责收集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上级未有明确规定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新设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不得提高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认定合法面积,不得擅自增加补偿安置人口,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任何费用,不得将不可预计费作为提高补偿标准的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长政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由市监察局等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保障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统一政策标准。

以上就是浏阳市征地拆迁赔偿规定。可以看到,从大的原则到小的具体措施方面,浏阳市政府相关部门都给出了可实施的规范,明确了实施条件,相信此赔偿标准的颁布,会切实保障到当地人民的利益,使得老百姓在面临征地赔偿问题时,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赔偿,得以维护自身在土地使用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惠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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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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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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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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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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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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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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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15阆中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2015阆中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怎么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由各市(州);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四。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农业、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 九,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将征地补偿、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财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法规和政策、物价、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参加社会保障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二,按以下标准计算,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每年4月底前。三、县(市。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
在征地拆迁中,如何进行拆迁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征地拆迁中,如何进行拆迁谈判
一、对自己能获得的补偿有一个心理预期
能获得多少补偿不是张口就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初步估算来的。以房屋征收为例,弄清楚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装饰装修花了多少钱等问题十分有必要。这样我们了解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时心里就有了一个底,不至于漫天要价,也不至于要个“白菜价”。
二、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
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十分必要,补偿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都必须有自己的筹码,否则就丧失了谈判的主动权或者不过是在浪费时间说话而已。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找到项目的违法点就相当于增加了谈判的筹码。找到的违法点越多,谈判的筹码也就越多,谈判中掌握的主动更多,提高补偿的可能性也就更高。
三、制定好谈判的策略和方案
在谈判开始前要制定谈判的测量和方案。了解自己有哪些筹码,在哪些地方可以提高补偿,在哪些地方可以让步等。同时也要了解征迁人的情况,如征迁期限是多少,征迁人和与自身情况差不多的被征迁户是怎么谈的等问题。结合自己的优势和被征迁人的劣势,制定出合理的谈判策略和方案。
四、不卑不亢
谈判过程中面对各种,我们都要保持冷静。既不能表现得唯唯诺诺,征迁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也不能表现得太蛮横,对征迁人抱有强烈的敌意。我们要明白的是:征地拆迁中,补偿谈判一般都有多次,这次谈不拢只能说明我们的筹码还不足以让被征迁人妥协或者我们的心理预期确实偏高。我们要做的就是继续走法律途径找找更多的筹码或者审视一下是否是我们的预期太高,如果太高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0征地拆迁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2020征地拆迁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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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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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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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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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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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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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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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是怎样的?
1所有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均应报市征拆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严禁擅自变通或执行走样 2严格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3严格管理征地补偿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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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20征地拆迁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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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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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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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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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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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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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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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房屋征收拆迁阳台面积怎么计算!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希望以上这些条文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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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55000 44000 55000 44000。青苗补偿费按 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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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溧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溧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2019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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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2020六安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树苗损失补偿方案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
第二种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第三种是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对于第一种,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通过土地补偿费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来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同时对人员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
那么当遇见第二种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往往会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当当事人遇见这种情况时,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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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镇头镇是否在征收土地?
浏阳镇头镇确实在征收土地。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浏政函〔2015〕83号)规定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浏国土资告〔2015〕222号)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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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程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征地拆迁程序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江苏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8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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