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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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问题由相关法律部门保证正确实施,但是也需要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确实为劳动者考虑,合法上交审查表。对于时间来说,要根据已确定的时间制定递交,要配合规定作出合理务实的条例。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规定

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利受到保护。我国法律规订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制定一系列政策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正当权益。由此出现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规定的制度。那么它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方法是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审查程序

1、依据文件要求,各申报单位进行自查。

2、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

3、单位领导审查,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书面资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书面审查。

二、书面审查方式方法

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申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的“网上办事”栏,“单位办事”选项中的“书面审查”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用户名与密码统一使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账号与密码。未按规定在进行书面审查申报的用人单位,之后起,除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外,还需提报书面材料。操作步骤各用人单位会有所说明。

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需提供材料

1、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须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按时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接受审查。

2、所有申报资料须按A4纸规格复印或打印。

3、要按照申报资料清单要求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并装订成册。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填报内容应完全一致。

5、申报表共分十个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填写九个部分,具体填写要求如下:申报表一的NO□□□□□□□□□,审查人员填写编号,用人单位申报时不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为单位全称要求填写全称;单位代码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局颁发)单位性质要求在内打√。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情况栏为年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本单位年末所有各类从业人员总数,特别强调包括保留劳动关系不在岗人数。使用农村劳动力人数指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单位从业的农村劳动力。

5、劳动合同签订和就业管理情况栏:年末实际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的人数。各分栏的人数从左至右部分指标存在包含关系,填写时注意指标的文字表述。

6、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栏:执行制度工时的用人单位须填报执行制度工时的上下班时间一栏。执行非制度工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两种)的用人单位须填报执行非制度工时的批准文件和批文复印件。

7、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情况栏:要认真依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所规定的工种范围填写。对技术工种在10种(包括10种)以下的,须逐个填写;对技术工种在10种以上的,须附页(A4纸)填写。

8、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栏:交费人数、缴费基数、应缴费额、实际缴费额要严格对照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资料如实填写,并注意各栏的计量单位。

9申报意见栏中单位申报意见要求填写“本单位申报材料真实,同意申报”,加盖本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主管部门可加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

10、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因故不能按时或有其他有疑问的事宜可拨打电话提前预约或咨询。

通过小编的介绍,你是否已经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规定”这个问题有了认识呢?这个问题由相关法律部门保证正确实施,但是也需要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确实为劳动者考虑,合法上交审查表。对于时间来说,要根据已确定的时间制定递交,要配合规定作出合理务实的条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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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开庭审理又叫径行判决,径行判决是指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开庭的,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采用径行裁判的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仅限于以下几种: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异议做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裁判认为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3、径行判决与书面审理的区别在于:径行判决同时要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同样要核对案件事实;而书面审理则是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只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即直接作出裁判。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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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及时补送。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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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而言,
首先,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一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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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哪些内容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使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都能得到纠正,确保终审裁判作出时,案件获得彻底的、正确的处理;有助于执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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