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市场类别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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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债券的运行过程和市场的基本功能,可将债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中场。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债券流通市场义可进一步分为场内交易中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根据债券发行地点的不同,债券市场可以划分为国内债券市场和国际债券中场。
公司债券的市场类别都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同,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这是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的规定。

各国公司法或证券法上,以及国际债券市场上,存在下列不同种类的公司债券:

1、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以公司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券持有人名称的为记名债券,反之为不记名债券。

区分两者意义在于:

(1)两者的转让程序不同。记名债券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在债券上背书,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否则转让无效。不记名债券则经交付而转让。

(2)两者毁损、灭失时的补救措施不同。记名债券毁损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法院宣告其无效,由公司补发债券。而不记名债券则无法补救。

(3)两者付息时提示证券的要求不同。多数国家的公司债券采用附息票方式定期支付利息,记名债券持有人在领取利息时,不仅要出示债券,还要出示能证明他就是债券持有人登记册上载明的持有人的有关证件。不记名债券持有人可以凭息票领取利息,也可以凭债券领取利息。总之,记名公司债券便于发行公司管理,且安全性强;但债券转让程序比较复杂,不利于债券简便快捷地流通。正是基于记名债券的上述特点,如果债券的票面价值较高,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发行人选择发行何种债券需要考虑市场对债券流通的需求。

2、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券也被称为普通债券、信用债券,是以公司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对债券本息的偿还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的债券。担保债券按担保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抵押债券、担保信用债券、保证债券、设备债券等。由于担保公司债券有物或人的担保,债券本息的清偿较有保障,而无担保公司债券的清偿只能依靠公司信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和条件要求严于担保公司债券。我国《公司法》对于无担保和有担保债券的发行要求没有作出区分,这点较为特殊。

3、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债券可否转换成股票为标准,可分为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转换后,持券人由公司债权人变为公司股东。反之,不能转换成股票的债券就是不可转换债券。

4、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

以公司债券人所得利息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参加公司债券除可以获得一定利率的利息之外,还可以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非参加公司债券除获得固定利息外,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5、可赎回公司债券与不可赎回公司债券

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发行可以赎回的公司债券。可赎回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有权在到期日之前收回债券,并清偿票据债务(通常为事先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以溢价收回),公司也可以在债券市场上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券。

6、可上市的公司债券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

以债券能否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可上市的公司债券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前者指发行之后,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后者即指发行之后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

7、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以债券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8、国内公司债券与境外公司债券

以发行公司所在国为标准,分为国内公司债券与境外公司债券,《公司法》不适用境外公司债券。

综上所述,公司债券的市场类别相对较多,但是发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发行的市场类别。发行人在确认公司债券的类别后,需要携带该类别的相关材料到证监会进行核准,通过审核后才可对外进行发售。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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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地产债券,房地产债券有哪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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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地产债券房地产债券是为了筹措房地产资金而发行的借款信用凭证,是证明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发行人取得预期收入和到期收回本金的一种证书。
二、房地产债券有哪些类别房地产债券的种类繁多,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种是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房地产政府债券、房地产金融债券、房地产企业债券。
1、房地产政府债券。房地产政府债券指政府为发展房地产业而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也称公债,体现了在资本市场上与企业债券的区别。政府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地方政府和政府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债券,是建立在以权力为基础的国家信用之上的债券。在我国发行政府债券一般是抵补财政收支的不平衡,同时主要应用于生产性资本。目前我国发行的房地产政府债券多为地方政府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其目的主要是为创办开发区和为住宅建设筹集资金。房地产债券本身具有显著的专项负债与专项资产的特征,如住房建设债券和投资债券两类就明显带有专款专用的特点。不论哪一级政府发行的债券,都是政府通过发行房地产债券可以集聚一部分闲散资金,集中用于一些大型的土地开发和住房建设项目,也可以作为发展房地产的启动资金。
2、房地产金融债券。房地产金融债券指由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是金融机构筹集房地产信贷资金的渠道之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筹集长期资本,一般是由发行长期信用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一般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筹集资金,而不发放金融债券。我国房地产金融债券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这种筹集方式还不普遍,只有部分城市开发和商品房建设方面发行了短期金融债券,缓解了资本供需矛盾。但从理顺资本渠道和规范债券市场来看,房地产投资债券应该由发行企业债券来代替.并将债券资本存入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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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行债券货币种类与发行债券市场的不同,国际债券分为哪几类?是否是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呢?
[律师回复] 除发行市场不同外,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还有如下区别:
①外国债券一般由市场所在地国家的金融机构为主承销商组成承销辛迪加承销,而欧洲债券则由来自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组成的国际性承销辛迪加承销。
②外国债券受市场所在地国家证券主管机构的监管,公募发行管理比较严格,需要向证券主管机构注册登记,发行后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私募发行无须注册登记,但不能上市挂牌交易。欧洲债券发行时不必向债券面值货币国或发行市场所在地的证券主管机构登记,不受任何一国的管制,通常采用公募发行方式,发行后可申请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
③外国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受当地市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管制和约束而欧洲债券不受面值货币国或发行市场所在地的法律的限制。因此,债券发行协议中必须注明一旦发生纠纷应依据的法律标准。
④外国债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必须根据市场所在地的法规交纳税金而欧洲债券采取不记名债券形式,投资者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
⑤外国债券付息方式一般与当地国内债券相同,如扬基债券一般每半年付息一次而欧洲债券通常都是每年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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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信用评级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市场化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和产品的风险才有可能被充分揭示,投资者也才能对产品进行准确的定价,并作出符合自己特点的投资决策,市场也才能健康发展。因此,要实现我国公司债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在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上有所创新,为建立公司债券的市场化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总体信用环境还较差,社会信用基础较为薄弱,评级机构的性和客观性还有所欠缺,因此不能简单地照搬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适应市场发展的信用评级制度。我们设想的信用评级机制基本思路如下:  公开发行并准备在银行间债市、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必须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我国的信用评级机制应主要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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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等字母来模糊的表示债券的信用级别,而直接采用倒债的概率表明债券的信用风险,这样的做法比较直观,也便于检验,使评级机构难以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找到开脱的借口。对以担保方式发行的债券,担保前后均应有相应的评级,并予以公布。  
5、关于评级费用  评级费用作为发行债券的相关费用由发债公司向评级机构支付。在债券存续期间,无论是否更换评级机构,发债公司均应向投资者选择的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如发生不支付现象则由相关媒体进行披露。由于评级费用不再成为选择评级机构的一个影响因素,为了防止评级机构恶意抬高评级费用,需由有关管理部门对评级费用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评级费用是发行债券的成本,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评级费率进行调整,作为调控发债主体发行债券的市场化手段之一。ttttt
银行间券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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