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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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 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怎样的?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 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 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 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 通知》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该如何纳税呢?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这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

以上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进行了分析,这种创办企业的方式优势明显的是资金和人员等方面,但各个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红问题要进行协议分配,会有法律对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来进行规定,必须严格合法纳税,相信国家也会对这种税收进行相关调控,企业要对相关规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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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gt;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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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当年投资一个合伙企业,现在是合伙企业的股东,前段时间企业经营不善,员工的工资都开不起了,我朋友准备转让股权,合伙企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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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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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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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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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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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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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股份转让是否按股权转让交印花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合伙企业股份转让是否按股权转让交印花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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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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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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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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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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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几个股东的合伙制公司,这几年项目运营的不是很好总是亏损,我的公司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要转让给个人,我自己想先了解一下合伙企业股本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的法律事宜
[律师回复]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说,这个文件奠定了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一般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在这个文件里,财产转让收入被划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这就是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最高35%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
然而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是20%。
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类为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转让股权的税率也应该是20%;换句话说,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的收入中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入。照此推理,根据国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应该也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入,所以,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应该是20%。这在法理和逻辑上是清晰的。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股东,目前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说法不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一条第三项:“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作为股东是认可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按照20%纳税还是按照35%纳税,在税法上都是有相关依据的。各地地方政府和地税机关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的政策在税务总局层面都是有依据的,并没有违反上位法。所以,这次稽查局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一刀切”按照5%-35%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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