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法律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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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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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医患法律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医患法律律师费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向下最高浮动30%。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额的比例分段相加累计计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4%;

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3%;

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2%;

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0.5%。

(三)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四)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耗时多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收费标准3-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

每小时100元-2000元。

三、协商收费

律师代理房产纠纷的,可以对律师收费进行协商。

四、风险代理收费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收费标准

(一)每个省市司法厅局都有律师收费的标准,一般都在这个标准范围内收费,单个案件10万元以下的5%,10万到20万的3%等等。可以查询司法厅或者物价局文件。嫌麻烦可以直接与律师商谈。

(二)单个案件委托之后,搜集证据、准备检材、参与鉴定、法庭辩论属于律师服务的当然内容,因此产生的交通、通讯、住宿等费用,属于成本之类,一般都委托人承担。

作为律师,应当具备能够解决医患纠纷案件的专业性能力。因此,做好此类案件,是律师应当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如果实际中大家遇到医患纠纷,想要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在不了解律师费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小编整理的医患法律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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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定了医患协议书,也不用担心。实际上,“医患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应根据其内容具体分析。“医患协议书”可分以下几种:
1、医患赔偿协议。是内容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

一,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

二,即使签了这种协议,也不能剥夺患方就同一问题以后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2、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这是指实施手术或复杂的临床检查前,由患者或家属或患者所在单位在医疗方已拟好的“同意书”上签字。笔者认为核种“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其
一,患方签字后,表明医方实施手术、麻醉符合卫生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等距离意义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其
二,患方签字后,表明患方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病人身体损害医疗方不承担。但该“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方的过失赔偿责任,医疗方不能认为只要患方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签了字,医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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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会调解医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第三章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申请调解)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调委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提讼,人民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专家咨询) 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患者已死亡的; (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 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意见) 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 (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 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平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调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三十五条(通知承保机构)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席。 承保机构收到医调委列席调解通知但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第三十六条(承保机构列席调解) 承保机构接到医调委通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列席调解,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服务: (一)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承保机构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员列席调解; (二)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承保机构应当派员列席调解,并就具体理赔事项提出意见。 本条前款有关预估保险理赔金额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协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分析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原则要把握 首先,正确对待医患双方的诉求。医患双方申请后,调解员做好先期调查,掌握 第一手资料,确定调解思路,树立调解信心很重要。医疗纠纷的调解讲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原则;讲理代替不了法律。怎样把于情于理于法很好地融汇到纠纷的调解中,至关重要。“情、理、法”有机结合,合理兼顾,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院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机构的服务技能,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发展。 其次,把握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调处恰当。 最后,注重协商是调解纠纷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协商,是达成协议必经的程序。调解中,待双方情绪缓和,经过有效沟通,采取多种形式或是进行多轮协商,是调解工作常常出现的情形,有时还会出现“讨价还价”。协商是一门艺术,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医疗纠纷调处前期准备要充分 结合调解实践,医院配合医调委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看。当接到医患双方投诉后,要查看患者本人的疾病情况,了解掌握病情、病因、治疗时间等;看参加调解的人员组成,看他们的言谈举止,了解他们的文化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及基本情况等。通过看,初步预测该起医疗纠纷的调解难易,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是听。听患者或亲属诉说对疾病的治疗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大概情况;听患者讲述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中理出患者本人及亲属在治疗中是否配合,医院治疗是否规范,有无存在不及时治疗等问题;听患者陈述对治疗中不满意之处,明白存在纠纷症结所在,想出如何解释的对策,必要时要查询相关资料和咨询专家,做好应对措施。 再次是问。问患者的主要诉求和目地。调解实践表明,患者大致有以下五种要求:一是咨询疾病的治疗情况,达到了解自己的病情发展程度和下一步如何治疗;二是要求医院全部或部分退款;三是要求医院承担下一步治疗费用;四是要求赔偿、退款和对责任人的处罚;五是对调解不满意上告。 最后是谈。医务人员要配合医调委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做到“五谈”:一是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预防学、心理学等,详细阐明患者疾病的病因,发病几率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使病人感知其疾病治疗难处和康复困处,了解医生对其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让患方认可。二是应用掌握的国内外医学理论和医学新进展方面的病例,结合本院技术水平、专家诊断治疗措施,举一反 三,消除患方顾虑。三是用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具体病例,来验证患者的临床症状发生的必然性和病情恢复的规律性,解除患者的悲观和后顾之忧,使其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消除恐惧,让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重新的认识,达到传道解惑的目地。四是进行推理演变,回答患者的质疑,验证其治疗是否正确,以攻为守,让患者心服口服。五是重点解答患者向医生提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言语,进行透彻的解释,并提出具体的治疗和康复意见,让患者接受。只有这样,纠纷就容易化解,矛盾就容易缓和。 三、调解医疗纠纷要讲究方式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除了做好调查研究外,还要讲究方式方法,着重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对待患者的态度要诚恳、真挚,耐心,做到体贴同情,关心爱护,使患者有一种温暖的感受。 第二,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帮患者之所需,使患者感到办事公正,心为他想,对你产生好感,信任你,消除对立情绪。 第三,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了解相关的医学医疗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缓步推进,促其达成协议。 第五,要有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精湛,透彻善辩,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符民情合民意。 第六,针对相关疾病的知识讲解要入木三分,不讲外行话,体现人文关怀的温暖,使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信服折服。 四、调解医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纠纷调解切忌操之过急,要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把握火候,尤其是调解员和医方代表,应注意以下八点: 1.当患者及其亲属发泄怨言时,表情要冷静,态度要积极,耐心倾听患者发言,甚至是发火。 2.语言要规范,回答问题有礼有节。“您”字开口,“请”字当先。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3.患方情绪不稳,语言激动时不要急于给对方解释,更不要争辩,做到静听其言,作好记录,或者倒杯热水,缓解情绪,劝其不要急,慢慢化解怨恨情绪。 4.观察防止暴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要具备应付能力,临危不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要学会避让,自我安全保护。 5.要站在患者立场分析病情,同情其痛苦,用真心感化患方,消除其愤怒情绪。 6.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宽容的心态,用医学知识、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以理服人。 7.通过闲谈生活琐事,拉家常、攀朋友同学同乡同事等方式,拉近距离,分散紧张对立情绪,融化矛盾,加深理解,缓和调解气氛,便于有效交流沟通。 8.院方与患者的谈话要言简意明。尽量避免说话有漏洞,说错话,更不能说脏话、狠话,不合情理的话。通过对话,要让患者感到医方调解纠纷的诚意。语言表达要精练果断,语气要平调有升,说话要留有余地。同时,要有信心,底气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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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患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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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患者输液,患者过敏了,医院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
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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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的,根据被害人的伤情(需要法医鉴定),确定对方的责任,伤势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而轻微伤就是治安案件。对于轻伤,既属于自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这里,被害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论是刑事自诉还是刑事公诉,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自行提起,由受理刑事案件的一并审理,所以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即您问题中所谓“抓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您所说的“经济赔偿”)。依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然如果有其他量刑情节会有不同)
被害人应当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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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里医患投诉,医调委怎么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第三章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申请调解)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调委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提讼,人民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专家咨询) 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患者已死亡的; (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 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意见) 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 (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 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平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调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三十五条(通知承保机构)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席。 承保机构收到医调委列席调解通知但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第三十六条(承保机构列席调解) 承保机构接到医调委通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列席调解,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服务: (一)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承保机构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员列席调解; (二)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承保机构应当派员列席调解,并就具体理赔事项提出意见。 本条前款有关预估保险理赔金额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协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分析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原则要把握 首先,正确对待医患双方的诉求。医患双方申请后,调解员做好先期调查,掌握 第一手资料,确定调解思路,树立调解信心很重要。医疗纠纷的调解讲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原则;讲理代替不了法律。怎样把于情于理于法很好地融汇到纠纷的调解中,至关重要。“情、理、法”有机结合,合理兼顾,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院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机构的服务技能,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发展。 其次,把握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调处恰当。 最后,注重协商是调解纠纷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协商,是达成协议必经的程序。调解中,待双方情绪缓和,经过有效沟通,采取多种形式或是进行多轮协商,是调解工作常常出现的情形,有时还会出现“讨价还价”。协商是一门艺术,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医疗纠纷调处前期准备要充分 结合调解实践,医院配合医调委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看。当接到医患双方投诉后,要查看患者本人的疾病情况,了解掌握病情、病因、治疗时间等;看参加调解的人员组成,看他们的言谈举止,了解他们的文化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及基本情况等。通过看,初步预测该起医疗纠纷的调解难易,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是听。听患者或亲属诉说对疾病的治疗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大概情况;听患者讲述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中理出患者本人及亲属在治疗中是否配合,医院治疗是否规范,有无存在不及时治疗等问题;听患者陈述对治疗中不满意之处,明白存在纠纷症结所在,想出如何解释的对策,必要时要查询相关资料和咨询专家,做好应对措施。 再次是问。问患者的主要诉求和目地。调解实践表明,患者大致有以下五种要求:一是咨询疾病的治疗情况,达到了解自己的病情发展程度和下一步如何治疗;二是要求医院全部或部分退款;三是要求医院承担下一步治疗费用;四是要求赔偿、退款和对责任人的处罚;五是对调解不满意上告。 最后是谈。医务人员要配合医调委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做到“五谈”:一是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预防学、心理学等,详细阐明患者疾病的病因,发病几率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使病人感知其疾病治疗难处和康复困处,了解医生对其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让患方认可。二是应用掌握的国内外医学理论和医学新进展方面的病例,结合本院技术水平、专家诊断治疗措施,举一反 三,消除患方顾虑。三是用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具体病例,来验证患者的临床症状发生的必然性和病情恢复的规律性,解除患者的悲观和后顾之忧,使其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消除恐惧,让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重新的认识,达到传道解惑的目地。四是进行推理演变,回答患者的质疑,验证其治疗是否正确,以攻为守,让患者心服口服。五是重点解答患者向医生提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言语,进行透彻的解释,并提出具体的治疗和康复意见,让患者接受。只有这样,纠纷就容易化解,矛盾就容易缓和。 三、调解医疗纠纷要讲究方式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除了做好调查研究外,还要讲究方式方法,着重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对待患者的态度要诚恳、真挚,耐心,做到体贴同情,关心爱护,使患者有一种温暖的感受。 第二,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帮患者之所需,使患者感到办事公正,心为他想,对你产生好感,信任你,消除对立情绪。 第三,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了解相关的医学医疗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缓步推进,促其达成协议。 第五,要有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精湛,透彻善辩,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符民情合民意。 第六,针对相关疾病的知识讲解要入木三分,不讲外行话,体现人文关怀的温暖,使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信服折服。 四、调解医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纠纷调解切忌操之过急,要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把握火候,尤其是调解员和医方代表,应注意以下八点: 1.当患者及其亲属发泄怨言时,表情要冷静,态度要积极,耐心倾听患者发言,甚至是发火。 2.语言要规范,回答问题有礼有节。“您”字开口,“请”字当先。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3.患方情绪不稳,语言激动时不要急于给对方解释,更不要争辩,做到静听其言,作好记录,或者倒杯热水,缓解情绪,劝其不要急,慢慢化解怨恨情绪。 4.观察防止暴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要具备应付能力,临危不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要学会避让,自我安全保护。 5.要站在患者立场分析病情,同情其痛苦,用真心感化患方,消除其愤怒情绪。 6.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宽容的心态,用医学知识、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以理服人。 7.通过闲谈生活琐事,拉家常、攀朋友同学同乡同事等方式,拉近距离,分散紧张对立情绪,融化矛盾,加深理解,缓和调解气氛,便于有效交流沟通。 8.院方与患者的谈话要言简意明。尽量避免说话有漏洞,说错话,更不能说脏话、狠话,不合情理的话。通过对话,要让患者感到医方调解纠纷的诚意。语言表达要精练果断,语气要平调有升,说话要留有余地。同时,要有信心,底气要足。
医患纠纷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患关系紧张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医学、媒体、患方及医方等方面的因素。 1.1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医院已经定位为服务行业,政府对医院的补助越来越低,只有医院收入的10%,这种水平的财政补助只能冲抵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院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和服务来换取收入。用市场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成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付出钱,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目前正在进行和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改革和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价格低廉,质量实惠”的服务。但由于改革是一个彻底变革旧观念的过程,难免产生阵痛,医院进入市场后为了维持运转一般不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许多人对自己要花钱看病感到不适应,觉得难以承受。同时对医疗期望值却增高,稍有不满意就投诉、大闹,这是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的社会原因。 1.2医患关系紧张的医学原因。现代医学不断发展进步,不少医学难题迎刃而解。但医疗领域充满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新的不断出现,病种增多,即便医学再发达,医生再努力,一些“抢救无效”的不幸事例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这不仅是自然规律,也是促进医院和医生不断探索医学科学的动力。现在国内外一致认为医疗确诊率只有70%左右,急重症抢救率在70-80%左右。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当心中不满意或在亲属死亡时行为冲动,辱骂侵犯医务人员,这是不理性的极端看法,更是对医师基本人格的不尊重。社会、医院、医生、病人和家属都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回归理性,不然对谁都无益。1.3医患关系紧张的媒体原因。现在医院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新闻媒体更是愿意对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报道,并且明显地带有感彩,倾向于患者这个弱势群体,往往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视而不见。媒体为弱热群体鼓与呼,确实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打击红包、回扣,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同时却又使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未进院就戒备,进院后稍不满意就投诉,假若真正发生纠纷,则集结人员大闹医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也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4医患关系紧张的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维权意识却又异常强烈。一方面,以为医学万能,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生命健康有绝对保障。另一方面,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者恶化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就觉得医院和医生不可原谅,进而大闹医院,甚至打骂医务人员,完全忘记了之前医生护士付出的大量劳动。1.5医患关系紧张的医方原因。长期以来,医生这个职业投入大,责任大,风险高,收入低,以前医生们都无怨无悔地日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有金钱第一的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心理产生不平衡,此时药品制造商适时地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少,医院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患双方由于经济利益“冲突”而关系紧张。2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和则两利,伤则两败。正确解决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维护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的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2.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 2.2患者要尊重医学。由于生命的奥妙,个体的差异,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领域。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以科学的方法来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患者对医生不要持怀疑态度,因为世界上绝没有一个医生想故意“医死或医坏”患者,那对他自己名誉也无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不可预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属于意外情况,患者应接受事实,不要动辄闹到医院或责难医生,这样使得医生胆子越来越小,为自我保护检查越来越细,既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疗费用。2.3医院如何与媒体打交道。遇到纠纷时,医院对媒体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会被认为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引起猜疑,而应把为什么发生问题的原因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要进行客观的报道与评论,成为沟通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的一座桥梁。2.4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患之间相互依存,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也要医生救治才能摆脱病魔,恢复健康。医患之间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医疗机制改革后,打破了过去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自己掏钱看病要逐渐适应,对受目前医学水平和医生技术水平所限治疗不满意的病例,要予以充分理解。虽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很多,需要从体制上加以统筹解决,但医院不能坐等靠,而应主动有所作为。毕竟患者前来医院是为了看病,不是为了扯皮闹事,而医疗消费不是患者的自主消费,是医生的指导消费,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医生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多为患者着想,予以人文关怀,使其减轻痛苦,减少负担,绝大多数患者对医生是充满感激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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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患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般医患纠纷的律师费收费应先咨询每件200-500元;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会按照涉案标的额的2%-5%收取。国内案件最低5000元;涉外案件最低10000元。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承担,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一定比例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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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怎么去投诉
[律师回复] 一、医疗纠纷去哪里投诉。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患纠纷处理流程。
1、医患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患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患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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