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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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拆迁房屋原则上以统建安置为主,以货币安置、自建安置为补充。
广汉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通常是为了城市化的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的,由此肯定会损害到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补偿安置是少不了的。广汉市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广汉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其具体内容。

《广汉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德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统征土地首次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

第五条 征收土地,原则上以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全征全转。不具备全征全转条件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

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

第七条 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和征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以征收土地告知时实际勘丈登记为依据计算各种补偿经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苗圃(含花卉)、养殖业、家庭作坊等,以广汉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为准。

第九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未经合法途径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各类临时用地上的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依法用于安置农转非人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期限内提前拆除的,由征地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内的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包括雒城镇和新丰镇、北外乡、西外乡、和兴镇、金鱼镇、三水镇等乡镇的部分区域。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内征地逐步推行区片综合地价。不具备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条件的,征地补偿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征地拆迁告知之日起,除依法婚娶、生育、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刑释解教人员外,公安部门停止办理迁入被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下列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于安置范围:

(一)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住农业户口,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分配权利及履行应尽义务的在册人员(含五保供养对象)。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中专以上学历的在校学生、现役士兵(含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士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六条 拆迁房屋原则上以统建安置为主,以货币安置、自建安置为补充。但同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同一项目在选择统建或自建方式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

(一)统建安置。按被拆迁安置人员的正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进行置换。安置房置换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的,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

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小于3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积大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被拆迁安置户原正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及其他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补偿。

由于安置房套型及结构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每人应置换(安置)面积的部份,由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下表支付价款:

安置房面积超出每人应置换面积部份≤3m23m2<—≤8m2>8m2。

被拆迁安置人员支付房价标准优惠价建设成本价市场价。

被拆迁安置人员应置换面积大于已置换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面积,在必须超过同一安置小区内可供安置房屋单套面积的50%的前提下,方可再选择安置房;超出应置换面积的部份按前述规定办理。

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其原正房结构类型,分别支付与安置房相应的房屋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

统建安置房按2000元/套收取天然气安装费用,按有线台收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用。

统建安置房由市国土资源局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征地单位作为业主,组织实施。

建成后的统建安置小区纳入社区管理。

(二)货币安置。由被拆迁安置户提出书面申请,征地单位根据其原正房建筑面积的结构情况发给住房安置补偿金。住房安置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砖混结构楼(平)房:每平方米700元;

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每平方米600元;

石棉、水泥瓦正房:每平方米300元。

其他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住房安置补偿金每两年调整一次。

统建安置置换面积(含按优惠价和成本价购房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不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补偿。

(三)自建安置。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为被拆迁安置人员在城市规划部门指定位置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划给宅基地(未婚独生子女可享受两份),被安置人员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施工建设、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新建住房。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七条 享受第十六条规定的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包括: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享受农转非安置政策范围的人员;

(二)长期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十八条 征地前户口已迁离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第十六条(二)货币安置的规定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依法撤销建制,农业户口人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集体的其他财产按农转非人员数量进行安置,具体的安置(分配)方案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自征地拆迁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二十一条 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外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外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人均耕地等于征地前被征地集体总耕地面积除以在册农业人口。

(二)人均耕地每减少0.01亩,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之和相应增加0.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标准减半计算。

(四)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为准。

(五)分批次征地,小春期间征收,按大、小春标准补偿两季青苗费;大春期间征收,只按大春标准补偿一季青苗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被征收后,需要还建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按原有规模、标准、功能修建,所占土地由相应的被征地集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四条 分批次征地的农转非人数等于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农转非的具体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线型”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农业安置途径。市国土资源局或市政府授权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地等方式进行人员安置。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原则上采取自建安置方式。

由市国土资源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拆迁安置人员在村镇规划部门指定位置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划给宅基地(未婚独生子女可享受两份),被安置人员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施工建设、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建房,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只对原建筑物、附着物按第十六条(二)货币安置的规定予以补偿,不再划给宅基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第三十条 农转非人员逾期不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以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征地被拆迁安置人员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的,由征地单位将有关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存储。不得影响征地拆迁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含青苗补偿费标准、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广汉市城市规划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范围、自建安置补助费标准、拆迁奖励标准。

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征地拆迁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2003年9月公布的《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和广汉市其他有关的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同时废止。

实际中,征地拆迁涉及的范围往往是比较大的,而且工作面也是比较广的,如果稍有处理不当,就由可能引发纠纷,所以相应的补偿安置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广汉市为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征地拆迁工作顺利的实施,制定了广汉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大家可以详细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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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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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户籍分类〕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特殊集体户等。  第十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第十一条〔家庭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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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征收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县劳动保障、民政、公安、农业、林业、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林业部门要做好被征收林地的审核报批和协助做好补偿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缴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收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与安置程序
第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予以公告。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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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节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本省还规定四类建设项目征地的“三费”按规定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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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或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二)拆迁安置补偿。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前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8条的规定,其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
4、25条的规定办理。而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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