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直接起诉有哪些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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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股东与股东的诉讼。2、股东与公司的诉讼。3、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4、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外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
公司法股东直接起诉有哪些类型?

作为公司的股东,是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大的责任和义务的,如果自身、公司员工以及公司运营受到了损害,股东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诉讼,以保证自己及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司法股东直接起诉有哪些类型和规定呢?下面律图小编进行一些介绍和解析,大家可以进行了解。

公司法股东直接起诉有哪些类型

(一)股东与股东的诉讼。

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对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尚不够明确和全面,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在《公司法》中,我们没有发现“公司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股东与公司的诉讼。

此类诉讼应当说在股东诉讼中较为普遍,其又分成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涉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种情况为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种情况为涉及公司股权收购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当然第三种情况也可能涉及到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此类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善管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中涉及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它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因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侵害其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第二种情况应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另《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也是股东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外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

此类诉讼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人侵权行为人而采取的诉讼,也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内容。因为按该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仅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即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另外,在此类诉讼中,考虑到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诉讼结果对公司利益的影响,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上就是公司法股东直接起诉的四类型和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总之,按照被起诉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在《公司法》中都能找到相关的一些规定,股东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更多的困惑和需要,请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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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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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但是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有各种类型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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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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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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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但是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有各种类型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直接融资的类型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直接金融”。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于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但由于筹资人资信程度很不一样,造成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很不相同,且部分直接金融资金具有不可逆性。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二、直接融资的种类 直接融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2)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3)消费信用。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4)民间个人信用。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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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类型有哪些的?
股东出资类型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类型,主要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或其他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的资产都可以进行投资。除此之外,股东不得个人的信用、商务或者劳务作为出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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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否直接对股东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八条人民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事由时,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五十条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名为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条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第五十一条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第五十二条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第五十三条人民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对公司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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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直接证据类型包括哪些?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一,当事人的陈述。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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