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取得方式有那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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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改房在房改之前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划拨,而村上的房子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用途。2、土地使用权证是房子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其面积约等于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通常土地证和房屋的面积都不一样。
房屋土地使用取得方式有那些

城市建设中,房地产占城市建设中的大部分,做为房地产建设的企业,要在城市中建筑就必须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购买房屋的居民也要清楚了解购买的房子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房屋土地使用取得方式有那些呢,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做如下说明。

(一)房屋获得土地使用的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开发商是根据其开发的项目,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的。如果是商品房的开发,一般是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的。 地产开发公司注册成功了,要取得项目,主要是寻找出让方,再通过投标、拍买、挂牌、协议,才能取得土地。因为土地使用需要许多出让金,如果出发商自己不够,银行也不给贷款。可以与其他的开发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的协议。

(二)划拨和出让区别:

1、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2、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3、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三)划拨和出让程序:

1、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两种形式的相关内容,房屋土地使用取得方式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土地的使用权关系到企业开发建设的问题,在程序上不但要依法获得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办理相关手续,如有更多房屋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可以咨询365律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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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政府应当给予市场价格的补偿。应当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的价格以及被征收人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两项因素计算的结果。实践中,对于有院落的平房、厂房的评估与补偿,往往不包括院落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不少地方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对院落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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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而言,分为两种:一种为无偿方式,在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体例现为划拨方式;另一种为有偿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项目用地的无偿取得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在PPP项目的框架体系下,下述项目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可能: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
2、非营利设施用地,包括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学校宿舍、训练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及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智力障碍者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3、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4、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如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等;
7、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对于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在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项目用地的有偿取得
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土地作价出资方式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项目用地有偿方式取得而言,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操作流程,故对于该部分有待通过政策法规予以明确。
1、土地使用权租赁
对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而言,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如何确定,合同法对于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的要求与PPP协议期限之间如何匹配等问题。
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于该中方式而言,存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计价标准如何确定,以及由于土地使用权价值一般较大,存在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其在项目公司的出资金额远大于其协议约定的出资金额,对于如何协调的问题。
3、土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分为协议出让和招拍挂方式出让两种,由于招拍挂方式最终不能确保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最终成为该项目用地的最终竞得人,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应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而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于协议出让的限制性条件较多,限制包括程序性限制及土地使用用途等的限制,故PPP项目中使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障碍。
由于对项目用地的有偿取得的方式而言,目前政策法规层面并未进行详细规定、
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原有划拨土地上存量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对于原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地产,如因企业改制或兼并收购等行为导致产权变更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4、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房地产市场上存在许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机构,在寻求合作者。因此,对于拥有资金但缺少土地的开发商来说,通过土地转让、公司人股、并购或合伙等方式,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也是获取土地的一种重要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要有两种类型,即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1)原始取得
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是以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成为生产要素,其意义十分重大。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
式。自以来,特别是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行政划拨方式只能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用地项目。
(2)传来取得
土地使用权传采取得的方式包括通过转让、抵押权的实现或民事执行,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等方式。
转让方式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转让的法律形式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依据抵押合同,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将抵押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抵押权人或依法拍卖给第三人。
民事执行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执行人或者破产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用于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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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有七种:1、土地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划拨3、土地使用权出让4、土地使用权转让5、土地使用权出租6、土地使用权抵押7、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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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而言,分为两种:一种为无偿方式,在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体例现为划拨方式;另一种为有偿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项目用地的无偿取得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在PPP项目的框架体系下,下述项目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可能: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
2、非营利设施用地,包括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学校宿舍、训练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及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智力障碍者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3、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4、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如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等;
7、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对于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在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项目用地的有偿取得
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土地作价出资方式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项目用地有偿方式取得而言,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操作流程,故对于该部分有待通过政策法规予以明确。
1、土地使用权租赁
对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而言,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如何确定,合同法对于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的要求与PPP协议期限之间如何匹配等问题。
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于该中方式而言,存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计价标准如何确定,以及由于土地使用权价值一般较大,存在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其在项目公司的出资金额远大于其协议约定的出资金额,对于如何协调的问题。
3、土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分为协议出让和招拍挂方式出让两种,由于招拍挂方式最终不能确保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最终成为该项目用地的最终竞得人,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应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而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于协议出让的限制性条件较多,限制包括程序性限制及土地使用用途等的限制,故PPP项目中使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障碍。
由于对项目用地的有偿取得的方式而言,目前政策法规层面并未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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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 “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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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几种?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集体土地等七种方式。土地使用权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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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而言,分为两种:一种为无偿方式,在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体例现为划拨方式;另一种为有偿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项目用地的无偿取得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在PPP项目的框架体系下,下述项目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可能: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
2、非营利设施用地,包括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学校宿舍、训练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及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智力障碍者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3、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4、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如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等;
7、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对于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在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项目用地的有偿取得
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土地作价出资方式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项目用地有偿方式取得而言,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操作流程,故对于该部分有待通过政策法规予以明确。
1、土地使用权租赁
对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而言,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如何确定,合同法对于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的要求与PPP协议期限之间如何匹配等问题。
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于该中方式而言,存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计价标准如何确定,以及由于土地使用权价值一般较大,存在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其在项目公司的出资金额远大于其协议约定的出资金额,对于如何协调的问题。
3、土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分为协议出让和招拍挂方式出让两种,由于招拍挂方式最终不能确保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最终成为该项目用地的最终竞得人,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应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而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于协议出让的限制性条件较多,限制包括程序性限制及土地使用用途等的限制,故PPP项目中使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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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的形式取得、可以以出让的情形取得也可以以转让的形式进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取得方式是根据土地类型决定的。在中国不管是谁什么机构,使用土地都要经过国家的批准,然后发土地使用权证才可以支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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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哪些取得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 “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什么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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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 “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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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几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同时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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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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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 “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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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想承包城郊的一片土地作为生菜的种植基地,我想问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的回答如下。
公司设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采用出让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中,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对原土地使用权剩余时间的转让。

(2)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可以转让其权利。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转让。

(4)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缴纳 (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折价入股。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将自己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和国家直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以土地使用权折股出资时,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要求: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具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且上述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限制折价入股的担保物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常见形式包括:向股东租赁和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遵守国有土地租赁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222号)》,承租人通过向国家租赁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再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租赁。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则上是不能出租的。因此,出资者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租给公司。
.公司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时,应当签订长期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包括:土地的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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