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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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基于并购战略中所提出的要求制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搜寻标准,编制并购目标搜寻计划书,可选择的基本指标有行业、规模和必要的财务指标,还可包括地理位置的限制等。而后按照标准,通过特定的渠道搜集符合标准的目标企业。
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流程是怎样的?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展开并购重组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于并购方而言,选择一个有发展潜力的目标企业至关重要,这直接影响到企业并购后的经营效果。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的时候,要掌握一定原则和技巧,并且按照程序进行。那么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流程是怎样的?

1、目标企业的搜寻与识别

基于并购战略中所提出的要求制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搜寻标准,编制并购目标搜寻计划书,可选择的基本指标有行业、规模和必要的财务指标,还可包括地理位置的限制等。而后按照标准,通过特定的渠道搜集符合标准的目标企业。

2、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

并购方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识别出一批“候选”目标企业(一般不超过五个),为了进一步的评判与筛选,应搜集每个目标相关生产经营、行业等各方面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对这些目标企业进行评价和对比。收集的信息应至少包括目标企业区位环境因素、产业环境信息、经营能力信息、财务信息、股权因素、经营管理层信息等。

3、可行性分析

目标企业的选择标准应该立足于企业战略性资源、知识的互补与兼容。互补体现在企业现有的核心能力通过并购得以补充与强化;兼容体现在并购双方拥有的资源、知识通过并购得以融合、强化与扩张。

4、目标企业确定

深入评估公司能力(有必要再进行专项调研),按照事先确定的目标企业评级标准,通过层层筛选、评价以及进行潜在协同效应(经济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等)分析,并最终确定目标企业。

二、并购目标企业的选择原则与技巧有哪些?

1、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要确保并购协同效应的最大化

并购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协同效应,没有了协同效应,并购的价值创造就无从谈起,那些与并购方企业没有协同效应的目标企业不是理想的并购目标对象,而且我们在选择目标企业时要确保目标对象企业与并购方企业产生最大化的协同效应,一般重要的协同之处包括财务协同、成本协同、市场协同、品牌协同等等方面。

2、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要符合企业的最高战略

我曾经在我的并购课堂上无数次的强调过,并购不是战略,并购只是一个为更好的实现企业战略的战术工具,并购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企业的最高战略开展,并购的目标企业的选择也不例外,站在并购方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审核目标对象,就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目标企业的战略匹配。

3、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要确保并购以后的整合顺利开展

有很多的并购方企业都反映并购失败是因为并购的整合失利,其实并购整合的顺不顺利应该从一开始的并购目标企业选择上就切实抓起来,不能等到并购协议签过以后才筹划整合阶段的工作,这就已经晚了,在选择并购目标企业时就要想到一个大致的针对目标企业的整合策略,如果一个企业很容易并购,但是却不容易被消化整合,那这个企业就不是合适的并购目标企业。目标企业到底能不能在并购后被同化整合,有几个方面需要重点考察:人力资源,尤其是高管团队,还有就是对方企业的文化理念是不是与并购方企业相近或相容,有时还要看对方企业的市场客户、战略伙伴的态度。

由此可见,在企业并购操作中,选择目标企业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并购方应当对目标企业进行筛选,初步确定目标后就进行可行性分析,从双方战略匹配和文化匹配的层面入手,经过充分论证,最终确定目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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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应该如何选择目标公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选择目标公司的原则
企业并购再选择目标公司时,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收购方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目标公司的特点来进行筛选。
一般情况下,选择目标公司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目标公司应适合收购方自身发展战略
2、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相关程度与目的相联系
3、符合收购方自身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
4、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具有可溶性
5、目标公司具有盈利潜力
二、确定目标公司
1、景气行业中的不景气企业
当行业总体请很好而企业的利润状况却不好时,原因往往出现在企业内部,即管理上的问题。这时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找出适合收购方需要的目标公司。
2、经济界人士看好的行业中的企业
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为了指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具体的商务活动,越来越多的经济学专业人士参与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包括对需求的预测、对蛀牙行业生产量变化的预测等。每年都会有一些行业处于上升时期,进而另一些行业处于相对不景气时期。通过对这些预测的分析收购方便可找出近期和中期处于发展态势的行业和这些行业中有转机的企业。
3、管理层出现分歧的企业
企业经营的好坏,关键在于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层高效、团结是企业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前提,但有时也会出现一部分高层经理人员反对企业现行经营策略的情况。特别是在企业利润较低时,这少数经理人员的意见往往是改善企业经营,大幅度提高且有利润的良策。收购方可对此类企业进行密切关注,并对之做进一步的调查。
4、行业中的滞后企业
每个行业,都有经营状况极好和较差的企业。如果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的企业在管理经验上并不亚于经营好的企业,则问题必定出现在管理方面。对收购方而言,并购滞后企业并更换不称职的领导可能带来利润的迅速增长。
1、《公司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立于合并的规定》 第19条规定,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 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4、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 ,境外投资包括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境 外投资开办企业需要审批,除了金融企业以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中,商务部主管企业的境外投资审批和非企业 在、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境外投资审批,其余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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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选择购买健康险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选择购买健康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健康险,主要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保险人出现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而产生额外费用或损失时 ,能获得一定的赔偿。人生每个阶段面临着不同的风险,所以每个阶段的保险规划也都有所不同。如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购买最适合自己的健康险呢?
1、新入职场——薪资水平低,可选择疾病险
对于那些职场初入者来讲,工作的不稳定性,以及薪资水平相对较低等一系列条件决定了他们自身抵御经济风险能力较弱。这个阶段的保障需求偏重个人基本保障及家庭经济责任,即避免在投保人发生不幸的时候,其父母因风险发生耗尽毕生积蓄。
在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时,相关保险可以舒解经济压力 ,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借助保险来分散风险 。这阶段应优先考虑意外险 、健康险等费用低廉的保险种类。此外,由于保险有越年轻费率相对较低的特点,因此如资金许可,可适时增加重大疾病保障。
2、新建家庭——家庭负担大,以妇幼保险为主
在这样一个高房价和高物价时代,新组建的家庭要面临同时赡养4位老人,抚养1个孩子的状况,可谓“压力山大”。中青年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的“顶梁柱”,这个阶段应先为自己构建周全的保障,以确保家庭责任的延续。
可以首先考虑高保障的产品,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相对较高,可先做考虑和安排。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孩子的意外和健康保障等。
3、中年人群——养老、健康保障为主
中年人处于事业高峰期,除必要的健康保险外,家庭养老规划应该增加风险防范类型的保险。
4、老年人群——受年龄限制,买保险要趁早
据调查,老人除日常消费外,一般医疗保健占每月支出的40%左右。因此,购买一份健康保险非常重要。对于绝大部分老年人来说,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或者综合医疗保险比较合适。
如何选择购买健康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选择购买健康险问题解答如下, 健康险,主要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保险人出现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而产生额外费用或损失时 ,能获得一定的赔偿。人生每个阶段面临着不同的风险,所以每个阶段的保险规划也都有所不同。如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购买最适合自己的健康险呢?
1、新入职场——薪资水平低,可选择疾病险
对于那些职场初入者来讲,工作的不稳定性,以及薪资水平相对较低等一系列条件决定了他们自身抵御经济风险能力较弱。这个阶段的保障需求偏重个人基本保障及家庭经济责任,即避免在投保人发生不幸的时候,其父母因风险发生耗尽毕生积蓄。
在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时,相关保险可以舒解经济压力 ,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借助保险来分散风险 。这阶段应优先考虑意外险 、健康险等费用低廉的保险种类。此外,由于保险有越年轻费率相对较低的特点,因此如资金许可,可适时增加重大疾病保障。
2、新建家庭——家庭负担大,以妇幼保险为主
在这样一个高房价和高物价时代,新组建的家庭要面临同时赡养4位老人,抚养1个孩子的状况,可谓“压力山大”。中青年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的“顶梁柱”,这个阶段应先为自己构建周全的保障,以确保家庭责任的延续。
可以首先考虑高保障的产品,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相对较高,可先做考虑和安排。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孩子的意外和健康保障等。
3、中年人群——养老、健康保障为主
中年人处于事业高峰期,除必要的健康保险外,家庭养老规划应该增加风险防范类型的保险。
4、老年人群——受年龄限制,买保险要趁早
据调查,老人除日常消费外,一般医疗保健占每月支出的40%左右。因此,购买一份健康保险非常重要。对于绝大部分老年人来说,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或者综合医疗保险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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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资方式的选择:1、内部融资,2、外部融资。二、支付方式的选择:1、现金支付,2、换股支付,3、杠杆支付,4、卖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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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选择目标市场的三种策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差别市场策略,就是企业把整个市场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只考虑市场需求的共性,而不考虑其差异,运用一种产品、一种价格、一种推销方法,吸引可能多的消费者。这种策略的优点是产品单一,容易保证质量,能大批量生产,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但如果同类企业也采用这种策略时,必然要形成激烈竞争。
差别性市场策略就是把整个市场细分为若干子市场,针对不同的子市场,设计不同的产品,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这种策略的优点是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要求,有利于扩大销售、占领市场、提高企业声誉。其缺点是由于产品差异化、促销方式差异化,增加了管理难度,提高了生产和销售费用。目前只有力量雄厚的大公司采用这种策略。
集中性市场策略就是在细分后的市场上,选择二个或少数几个细分市场作为目标市场,实行专业化生产和销售。在个别少数市场上发挥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采用这种策略的企业对目标市场有较深的了解,这是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应当采用的策略。采用集中性市场策略,能集中优势力量,有利于产品适销对路,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但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因为它的目标市场范围小,品种单一。如果目标市场的消费者需求和爱好发生变化,企业就可能因应变不及时而陷入困境。同时,当强有力的竞争者打入目标市场时,企业就要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为了分散风险,仍应选择一定数量的细分市场为自己的目标市场。
三种目标市场策略各有利弊。选择目标市场时,必须考虑企业面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如企业规模和原料的供应、产品类似性、市场类似性、产品寿命周期、竞争的目标市场等。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目标市场策略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工作。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经营者要不断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掌握和分析市场变化趋势与竞争对手的条件,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把握时机,采取灵活的适应市场态势的策略,去争取较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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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企业的经营合伙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企业的经营合伙人
1、谨慎选择合伙人的人选
文章的标题我取为“合伙人,企业成败的基因”,可见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现在我总结了四条选择合伙人的标准“人品

一、价值观

二、工作态度

三、能力第四”,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在上面两个案例中,究其本质原因,问题出在“价值观不同”而导致分手。
小建议:合伙人必须在同一个单位共事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因为人的工作面和生活面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有些人可以当很好的朋友,但不可以做很好的合作伙伴。其次我讲的四个择人标准是需要时间的考验,只有共事过才能看出来是否合适。
2、时刻掌握主动权
在没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须要在整个企业经营中掌握主动权,如人事、财务、客户资料、上游供应商的关系等核心资源。如果出现问题你才有能力去处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的伤害。
3、股东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
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和高相关度的行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私心的膨胀而导致分裂。竞业协议可延伸到企业核心人员和中高管理层,在新员工入职前就实施,先小人后君子。
4、对待能人的方式
公司发展需要很多的能人,这些人的能力特别好,但不一定适合当股东。我们可以用高薪+分红方式来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
5、处理冲突时做好最坏的打算
股东间出现分歧,自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做到心中有底,处理问题时就会以比较平和的心态、理性的去面对,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在不违反原则性前提下,要本着不伤和气、好聚好散前提处理事情,合作不成还可以继续当好朋友。
6、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最为忌讳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样的合作肯定不会长久的。出现问题要本着真诚、互信、公心态度来解决,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来讨论,就事论事,大家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7、不要让任何股东的亲戚在公司上班
在公司里不能出现任何股东亲戚的影子,无论股东的家庭成员是谁,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给公司带来多大帮助,都不能成为其家庭成员在公司上班的理由,这个是大家合作的根基,不可以去动摇。
现代企业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企业怎样选择融资方式
(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融资方式有: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商业信用等。配股长期以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该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上市公司对其的采用逐渐减少,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增发己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渠道及常规模式。现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但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发行公司债券有政策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很少运用;银行贷款是目前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而公积金转赠股本作为一种内部融资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经常运用的融资方式,但融资时间很短,对公司的资信要求较高。
以某一上市公司为为例,对其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测算。某上市公司为满足资金需求,拟以不超过
2.5%的利率,发行24亿可转换债券,该公司近年每股盈利增长较稳定,2008年到2010年每股收益依次为0.
5、0.5
3、0.7元,平均增长率6%,2010年每股红利0.2元,08年8月份该股平均股价15元,假定其增发每股价格为6元,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为8元,手续费率按2%算,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股票)的融资成本分别为10%,11%,再从筹集相同资金所需的股本来看,同样是24亿,增发需要的股本是4亿股,而可转换债券所需股本明显较少,仅3亿,节约了25%的股本。经过比较,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银行贷款次之,配股和增发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中小企业的发展决定了其外源融资的必然性,而在遵循资本市场风险原则基础上,选用适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融资模式,可以最大的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中,融资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渠道选择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能否实施某种融资的关键所在。由于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各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信贷融资、吸收风险融资、股票融资、租赁融资等。
对于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应当采取的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高收益的特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要尽快建立起开放运作的二板市场,鼓励民间非正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国家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为此类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采取合作成立产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基金、开放金融市场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帮助产业内的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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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支付方式有哪些 企业并购可以选择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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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能怎么选择企业的经营合伙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选择企业的经营合伙人
1、谨慎选择合伙人的人选
文章的标题我取为“合伙人,企业成败的基因”,可见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现在我总结了四条选择合伙人的标准“人品

一、价值观

二、工作态度

三、能力第四”,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在上面两个案例中,究其本质原因,问题出在“价值观不同”而导致分手。
小建议:合伙人必须在同一个单位共事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因为人的工作面和生活面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有些人可以当很好的朋友,但不可以做很好的合作伙伴。其次我讲的四个择人标准是需要时间的考验,只有共事过才能看出来是否合适。
2、时刻掌握主动权
在没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须要在整个企业经营中掌握主动权,如人事、财务、客户资料、上游供应商的关系等核心资源。如果出现问题你才有能力去处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的伤害。
3、股东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
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和高相关度的行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私心的膨胀而导致分裂。竞业协议可延伸到企业核心人员和中高管理层,在新员工入职前就实施,先小人后君子。
4、对待能人的方式
公司发展需要很多的能人,这些人的能力特别好,但不一定适合当股东。我们可以用高薪+分红方式来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
5、处理冲突时做好最坏的打算
股东间出现分歧,自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做到心中有底,处理问题时就会以比较平和的心态、理性的去面对,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在不违反原则性前提下,要本着不伤和气、好聚好散前提处理事情,合作不成还可以继续当好朋友。
6、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最为忌讳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样的合作肯定不会长久的。出现问题要本着真诚、互信、公心态度来解决,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来讨论,就事论事,大家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7、不要让任何股东的亲戚在公司上班
在公司里不能出现任何股东亲戚的影子,无论股东的家庭成员是谁,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给公司带来多大帮助,都不能成为其家庭成员在公司上班的理由,这个是大家合作的根基,不可以去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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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企业应由谁选择评估公司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1、202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判断。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而在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影响企业选择仲裁的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影响企业选择仲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仲裁机构尚未完全于。我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机构于,与没有隶属关系。这一立法的目的是将仲裁与行政脱钩,实行民间仲裁。不少地方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法制办的领导甚至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有的仲裁委员会属于“事业单位”,其专职工作人员通常属于“事业编制”等等。
2、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我国《仲裁法》规定,如果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这就使许多双方当事人均有将纠纷提交仲裁意愿因非关键性内容的欠缺而无效,既减少了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又严重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又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意愿。
3、仲裁证据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未能体现仲裁特点。我国《仲裁法》从第43条到46条专门对仲裁证据制度问题作出规定,不仅条文少且过于简单,基本上照搬了民诉法的证据规定,未能体现出仲裁证据制度应有的特点,也不适应仲裁实践的需要。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有关仲裁庭收集证据的规定。
4、我国仲裁保全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影响了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有关仲裁保全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作出了一条规定,即第28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但在仲裁实践中,这一规定非常不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
5、仲裁司法监督实行双重标准,不利于仲裁活动的开展。
拆迁企业应由哪个选择评估公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企业应由哪个选择评估公司问题解答如下,
(一)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1、202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判断。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而在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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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因素对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有影响
并购方对公司控股权的考虑。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并购活动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必然是其考虑用何种支付方式的一大因素。如果保留控制权对并购公司的管理层非常重要,在公司的控制权受到威胁时,管理层就有较强的动机去选择现金支付而不是股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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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现代企业应该怎么选择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企业怎样选择融资方式
(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融资方式有: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商业信用等。配股长期以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该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上市公司对其的采用逐渐减少,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增发己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渠道及常规模式。现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但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发行公司债券有政策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很少运用;银行贷款是目前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而公积金转赠股本作为一种内部融资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经常运用的融资方式,但融资时间很短,对公司的资信要求较高。
以某一上市公司为为例,对其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测算。某上市公司为满足资金需求,拟以不超过
2.5%的利率,发行24亿可转换债券,该公司近年每股盈利增长较稳定,2008年到2010年每股收益依次为0.
5、0.5
3、0.7元,平均增长率6%,2010年每股红利0.2元,08年8月份该股平均股价15元,假定其增发每股价格为6元,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为8元,手续费率按2%算,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股票)的融资成本分别为10%,11%,再从筹集相同资金所需的股本来看,同样是24亿,增发需要的股本是4亿股,而可转换债券所需股本明显较少,仅3亿,节约了25%的股本。经过比较,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银行贷款次之,配股和增发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中小企业的发展决定了其外源融资的必然性,而在遵循资本市场风险原则基础上,选用适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融资模式,可以最大的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中,融资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渠道选择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能否实施某种融资的关键所在。由于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各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信贷融资、吸收风险融资、股票融资、租赁融资等。
对于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应当采取的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高收益的特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要尽快建立起开放运作的二板市场,鼓励民间非正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国家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为此类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采取合作成立产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基金、开放金融市场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帮助产业内的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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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内部认购”的房子会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选择“内部认购”的房子会有风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内部认购”主要是指开发项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的一种前期认购活动。在实际操作中,它的“销售”对象并不仅限于内部,而是向社会开放。在此期间的认购者,一般能享受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如开盘后的优先认购权、赠予数月的物业费以及房价折扣等。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待项目销售手续齐备,正式开盘以后,认购人就可以按照内部认购期间达成的协议,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认购书或购买合同了。另外,也有少数楼盘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推出“内部认购”期只是为了试探市场反应的销售策略。  据业内人士分析,开发商热衷“内部认购”,是想借此吸引一批潜在的购房者,还可以给人造成该楼盘已被抢购一空的假象。商品房预售须取得预售许可证,若开发商隐瞒真实情况,擅自预售,将要受到处罚。  “内部认购”的诱惑  消费者追捧“内部认购”,是因为在这时候买房,每平方米通常要比开盘后的价格低一两百元,也容易买到理想的楼层、户型。有人称,这类商品房提前预售,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核准,消费者购买后,有可能将无法取得房产证。  虽然有些开发商推出的“内部认购”完全只是试探市场反应的销售策略,他的预售证等房屋上市手续已经齐备。但据了解,还有很多打着“内部认购”和“排号登记”旗号的新楼盘,都是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这是企业在项目进行到一定阶段时,为提前回收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或检验楼盘投放市场的反应,所以,他们通常拿这种没取得预售证的楼盘以“内部认购”的方式来对外进行销售。  这种没预售证的“内部认购”,准确讲应该叫“提前订购”,往往价格相对低廉,对买房者来说诱惑力不小,但相应风险也大,消费者下定时一定要权衡利弊。  预售许可证作用大  由于商品房的价值量大,建设过程复杂,涉及面广,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建设部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  像这种“排号登记”、“内部认购”等行为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今后这种现象将要得到有效遏制,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内部认购”的风险  “预定”本身的风险。因为这种“预定”、“预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身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预期开发风险。因为不具备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如投资、计划、规划、施工等诸多可能尚未最终落实,各种开发手续可能尚未办结,致使建设和合法开盘日期都不能确定。  价格风险。因为先期预订,开发企业一般在认购卡上并未对商品房价格进行约定。这种价格上的不确定性往往容易造成纠纷,购房者的权益也难以受到保护。  设计变更风险。由于开发手续不完备,致使项目的环境、楼层、房型、设施、质量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到项目正式开盘时,消费者可能会发现,待售房屋并不是自己想买的。  定金风险。由于一些开发企业经营不善或者恶意欺诈,消费者可能面临定金被侵吞的风险。
网购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样选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购纠纷的管辖怎么选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同时,根据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
网上买到假货,谁更方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消费者可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网络购物的成立及生效问题
1、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对于内容具体确定应理解为至少包括标的、价款两项内容。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展示给买方至少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应视为要约。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网随后会提示买方及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交易有很强的随意性,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买卖双方均享有任意撤销权,买方可以随时删除购物车中的商品,卖方也可以随时将商品下架。
2、合同的生效。
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是承诺行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笔者认为,此时买卖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是买方的付款行为,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宝,买卖合同即生效。非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双方的合同不得解除。卖方应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离婚孩子多大可以选择选择父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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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选择?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要如何进行决策,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若是嫌疑人是连续犯,牵连犯或者吸收犯。都是择一项重要的罪名进行惩罚。并且具体的量刑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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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离婚后多少岁可以选择选择父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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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判给谁,孩子的选择权是自由选择还是选择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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