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三、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四、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从学习、考试的角度看,大家应当重点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范围:

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法院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2、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实体法事实;比如原告要证明原告要主张被告向他还款一万块钱,原告就必须要证明以下事实:第一个要证明存在过借贷合同,双方曾经有过借贷协议。第二个要证明被告确实从他手中拿手了借贷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数额的金钱。这些事实都被称为实体法的要件事实。原告必须证明了实体法事实之后,才能主张他的权利。

实体法事实成为一个证明对象,这是第一类证明对象。

程序法事实;比如说原告主张法官回避,理由是法官曾经接受到被告提供的利益。如果原告要想用这个理由申请法官回避的话,原告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是一个程序法问题,所以我们说程序法应该成为一个证明对象。

证据事实;有的时候,证据本身也会成为证明对象,因为证据本身是一种现存的事实,而这个现存的事实本身是不是真实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话,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要证明这个证据是真的。比如说原告拿出一张借条说被告曾经借了他一万块钱,并且写了张欠条,被告说,欠条并不是我写的,上面签名是伪造的,究竟这个欠条是真的还是假的,就要证明,原告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签名的真实性做出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就是要证明这张欠条,这个证据本身是不是真的。这样,证据本身就成了一个证明对象。

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本国法不属于证明对象)如果一个当事人在法庭上面主张适用外国法或主张适用地方性法规和习惯,当事人就应当把外国法的文本及地方性法规的文本交到法庭上去。因为作为法官他只有义务了解本国的法律和法规,而对于外国的法规法律,以及地方性法律及习惯,是没有义务了解,也是不可能了解的。所以当事人如果想让法官用这种法律制度,用这些地方性法规及习惯,就必须把这些告诉法官。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已经对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这一问题有所了解了吧。在民事诉讼中,所有存在争议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需要进行证明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都将可以成为证明对象,所以大家更应该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9千字,阅读时间约1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9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0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4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2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3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5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3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8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63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4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4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6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6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6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5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都将可以成为证明对象,所以更应该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成为一个证明对象,这是第一类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5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证明主体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其中,在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是各方当事人,并且根据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分别由各方当事人就一定的事实进行证明;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作为被告的,由其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2、证明对象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对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意义的事实
3、证明手段不同在证明手段方面,虽然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同一种类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意义却不完全相同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原告对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在证据的收集、提供方面,三大诉讼法亦存在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可以动用国家权力去收集证据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则要受到很多的限制,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都将可以成为证明对象,所以更应该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成为一个证明对象,这是第一类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如何区分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问题解答如下,
1、证明主体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其中,在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是各方当事人,并且根据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分别由各方当事人就一定的事实进行证明;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作为被告的,由其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2、证明对象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对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意义的事实
3、证明手段不同在证明手段方面,虽然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同一种类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意义却不完全相同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原告对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在证据的收集、提供方面,三大诉讼法亦存在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可以动用国家权力去收集证据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则要受到很多的限制,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5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将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进一步具体化,可以分为:
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②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
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诉讼理论界为指导司法实践,将上述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此外,还要注意查明排除行为违法性、排除行为可罚性和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要是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刑事责任能力,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民族、职业、住址、工作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他处分,一贯表现,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后是否有自首、坦白或者立功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有逃跑、毁灭证据、串供、抗拒审讯等情形。这些情况虽然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或者无直接关系,但与量刑有关系,也是刑事诉讼证明需要查清的事实。
2、程序法方面的事实程序法方面的某些事实也是刑事诉讼证明中的证明对象。当然,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不需要象实体法事实那样的严格证明。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3、不需要证明的事项有些事项虽与定罪量刑或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证明主体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其中,在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是各方当事人,并且根据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分别由各方当事人就一定的事实进行证明;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作为被告的,由其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2、证明对象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对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意义的事实
3、证明手段不同在证明手段方面,虽然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同一种类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意义却不完全相同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原告对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在证据的收集、提供方面,三大诉讼法亦存在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可以动用国家权力去收集证据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则要受到很多的限制,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回避范围包括下列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如果上述人员具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等情形的,就可以被申请回避。关于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有哪些的问题,下文中将做详细介绍。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应该如何证明民事诉讼结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既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经人民的催告及说服教育,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也包括人民执行机构用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迟延责任。在生效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后,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当然应执行结案。
2、裁定终结执行。一旦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情形,执行程序就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以后执行程序也不会再恢复,此时人民应结束执行程序。
3、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第6条要求,人民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人主张有该法第217条、或第260条所列之法定情形的,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有该情形存在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一旦人民下达该裁定,则原仲裁裁决失去效力,当事人必须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因此,执行失去依据,人民应当结束执行程序。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达成有效执行和解协议,则人民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由,承认该和解协议,但是人民要执行结案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该和解协议必须履行完毕,因为依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倘若翻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还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则不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因此此和解协议有效且履行完毕者人民可结束执行程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是指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诉被告发生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且提交诉讼文书,证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事件真实发生的事实。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费一般都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选)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
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